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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邪教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
作者:唐华卓   来源:薄荷茶社   日期: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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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邪教组织是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一股破坏性势力。当前,邪教犯罪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毒瘤,并呈不断扩张蔓延之势,对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准确认定邪教概念、掌握邪教犯罪特征、研究依法治理邪教犯罪的综合性对策,对于妥善处理邪教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都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反邪教工作也不例外,必须坚持依法治理邪教犯罪。

一、 邪教组织的概念

邪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一)邪教组织的由来

“邪教”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代。唐武德四年(621年),太史令傅突向唐高祖李渊上了一份“废省佛僧表”,把非本土的佛教称之为邪教,写道“胡佛邪教,退还天竺。凡是沙门,放归桑梓”。唐、宋、元朝直到明朝前期,历代统治者一般把“借佛、道之名,惑众闹事的‘左道’”称“妖教”,不称“邪教”。明代中叶以后,各种秘密教门蜂起,“邪教”一词开始用来泛指“罗教”“黄天教”“弘阳教”“闻香教”等秘密教门。清朝政府对邪教的称谓,沿用了明代概念,即邪教是“左道异端之术”“假烧香治病为名,窃佛经之语”,妄立名号,编造传播“妖书妖言”,蛊惑人心,敛钱鱼色,危害社会秩序,甚至聚众造反,反时政、反朝廷。民国年间,国民党政府称之为“道会门”或“邪教”,新中国建立后统称为“会道门”。上世纪中叶,世界上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邪教,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统一称为“邪教”。

在西方,当代邪教还未出现以前,英文中没有专指“邪教”的语词。当代邪教出现后,英文用“CULT”来指称“邪教”。美国传统辞典(《英汉双解》)把“CULT”解释为:“异教,邪教,一般被视为走极端或伪造的宗教或宗教,其追随者们通常一个独裁的、极有性格魅力的领袖领导下过着不循惯例的生活”。此外,比利时司法部门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邪教”是“有害的邪教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上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的活动,危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组织”。

(二)邪教组织的本质

从宗教学的角度看,宗教学意义上的邪教概念是中外在邪教概念上普遍性和共同性最高的一种。对传统宗教来讲,邪教就是各种异端教门或组织。从心理学的角度看,邪教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通过洗脑对信徒的心理进行控制,使其心理变异和扭曲,对社会人生持一种过激的态度。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凡是对现实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新兴教门或打着宗教旗号的其他组织,都可以称为邪教。从法学的角度来看,邪教就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宗教或者类似宗教的组织。从政治学的角度看,邪教的特性就在于其政治反动性、对现存政权的威胁性。综合宗教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这几种学科来看,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是邪教的本质。

(三)我国法律对邪教组织的定义

准确认定邪教组织,是依法治理邪教犯罪的基础。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明确了邪教组织的内涵,按照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即认定为《刑法》第300条规定的“邪教组织”。这个解释抓住了邪教组织两个最基本的属性:一是其形式上的宗教性与实质上的异端性,也就是说,邪教具有宗教的某些形式上的特征,然而其实质是反宗教的;二是其与社会的不相适应性,即对社会具有危害性。邪教要么违法,要么违背基本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必然受到社会的否定。

二、 邪教犯罪的特征

在中国邪教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具有其显著的特点。

(一)邪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强

邪教犯罪一般是有组织的犯罪,是以建立和利用邪教组织为前提的。邪教组织通过“教主”及骨干成员的层层活动,网罗、蒙骗众多的人员加入其组织中,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构筑庞大的组织机构,通过非法组织的形式进行传播,迅速扩充势力。有的邪教组织甚至建有所谓第二、第三梯队使少数骨干处于潜伏状态,伺机兴风作浪。

(二)邪教犯罪活动诡秘,涉案地域广泛

中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现过邪教组织的“幽灵”。邪教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始于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如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农村部分边去大肆活动的“MTH”等邪教组织就属此类。但后来产生的邪教组织却逐渐向城镇、大城市渗透发展,如喧嚣一时的“FLG”邪教组织就是如此。一些邪教组织还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蔓延,有的还在境外建立组织,并且设法使境内的邪教组织进行联结。由于邪教组织成员所谓共同的“追求”和“利益”,在其严密组织管理体系的策划、动员、指挥、操纵下,不同地域的成员往往会频繁地暗中串联,小的可跨县、区,大的可跨省、市甚至在全国范围进行串联活动。它们串联的方式多种多样,甚至采取“特务化”的手段进行秘密串联活动,在联络中使用暗语、化码等。发展信徒则采取亲传亲、友传友的方式。目前,一些邪教组织已建立起多种暗中联络的渠道,有的还建有互联网站并设置密码进行联络,串联纠合,共同密谋商讨躲避政府打击取缔的“对策”,有的甚至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同一时间采取相同方式实施破坏活动。

(三)邪教成员众多,成分复杂

邪教组织所网罗的成员少则几百、上千,多则几万、几十万、更有甚者超过百万,还有的邪教组织声称其人员超过千万,规模庞大。对邪教组织来讲,成员越多,影响力就越大,活动空间也就越广,政府要打击处理的难度也越大。所以,邪教组织吸纳成员时一般不局限数量、身份,甚至是“多多益善”。大多数邪教组织表面上都声称个人有选择加入和退出组织的自由,但都使用各种说教和采取诱骗、恐吓的手段,使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拔。中国早期的邪教,如“门徒会”的成员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以及一些愚昧落后的农民、一些农村党员干部,但后来相继出笼的一些邪教组织更善于伪装,更富有欺骗性,吸收的成员既有不识一字的文盲,也有研究生学历的知识分子,成员成分极为复杂,男女老少、党团干群、工农学商、无业游民、社会渣滓,都有可能成为同一邪教组织的成员,“法轮功”邪教组织就是典型。

(四)邪教犯罪形式为内外勾结、制造事端

近年来,在中国政府严厉打击取缔邪教犯罪活动的强大攻势下,邪教组织的活动大多已由公开转入地下。原在国内活动的一些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为躲避惩罚,纷纷外逃,但他们并未停止对境内原邪教组织和成员的指控控制,在一些反华势力的支持和纵容下,又在境外建立组织,设立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等,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与境内进行联络,遥控指挥,不断地向境内传“经文”、发“指令”,还通过秘密渠道提供资金,用以资助境内邪教组织和成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残存国内的邪教组织及其成员,也想方设法谋求与躲藏在境外的邪教头目和骨干分子建立联系,以获得资助,并按境外邪教头目和骨干分子的指令实施各种破坏活动。通过内外勾结,邪教组织和成员不断进行反动宣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实施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在中国遇有重大节日、召开大型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重要外事活动等特殊时候,更是频繁滋事,制造事端,以期造成国际影响,混淆视听。

(五)邪教犯罪罪行多样,后果严重

邪教都是以“惑众”“乱世”和“夺权”为宗旨的非法组织。作为一股强大的反社会势力,公然挑战统治利益,对抗政府管理,实为社会大患,因此,所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的犯罪,其行为都必然构成对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侵害,有的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 依法治理邪教犯罪的综合性对策

当前,我国反邪教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邪教的发展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邪教的滋生与蔓延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因此,如何铲除邪教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消除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稳定因素,笔者建议从完善惩治邪教犯罪的法律体系、教育挽救邪教痴迷人员等多方面下功夫。

(一)完善现行惩治邪教犯罪的法律体系

当前,对于打击和防范邪教犯罪问题,许多国家还未能建立有针对性的法律。我国有关反邪教的法律规定,也散见于宪法、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通过的一些规定之中。建议国家制定一部《反邪教法》,并通过在广大民众间的宣传、教育,通过社会公众的学法、守法、执法,防范邪教组织的产生、蔓延,并追究组织利用邪教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创新教育挽救邪教痴迷人员的方法

宣传、教育、转化是预防和控制邪教犯罪的有效手段。对邪教不仅要从组织上摧毁,还要将大量思想信仰上受蒙骗的群众争取过来,提高他们的“免疫力”,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邪教滋生的土壤。由于每个人走入邪教的原因五花八门,痴迷邪教的原因也多种多样,解除邪教精神控制,就需要根据每一个人的痴迷症结制定特定的教育转化方案。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不断研究总结和创新对邪教痴迷人员进行教育挽救的有效方法。既要剖析歪理邪说,理性教育转化,又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守法竞识。既要加强科普教育,破除封建糟粕,也要心理硫导转化,培养健康人格。

(三)加强反邪教国际交流与合作

由于很多邪教组织已发展成为跨国性的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发展活动,单凭一个国家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邪教的发展蔓延,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任重而道远。在全球共同打击邪教犯罪方面,比较突出的矛盾是各国间对邪教犯罪的惩治态度不统一,尤其是当某一国加强了对邪教的打击力量时,邪教组织的头目往往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进行遥控指挥,鼓惑其信徒负愚顽抗,或者利用所在国对其他反邪教国家施加压力,成为危害社会的恶性毒瘤。因此,建议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邪教。各国间应就邪教认定、打击邪教举错、邪教与宗教的区别等问题加强交流、形成共识,营造“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

(四)加强反邪教协会建设

从国际反邪教斗争的发展趋势来看,人类与邪教的斗争不会在短时间内结束,同样,我国与邪教的斗争也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等特点。对于各民间反邪教协会,建议国家给予充足的经费保障,帮助吸纳研究邪教的理论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为人力保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邪教的理论研究,探讨反邪教立法完善,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做法,向公民介绍邪教的本质及危害,增强公民防范邪教的“免疫力”,协助监狱等部门作好邪教痴迷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丰厚的知识资源及准确的理论依据。只要我国能建立健全反邪教机构及反邪教协会,并且持之以恒地开展反邪教的工作和研究,一定能取得反邪教斗争的最后胜利。

综上所述,邪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存在,其性质决定了打击邪教犯罪将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多年来,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治理邪教犯罪工作面临着邪教活动屡禁不止、邪教人员的反复情况时有发生、邪教犯罪向国际化和跨国化发展等挑战,我们应当采取完善现行惩治邪教犯罪的法律体系、加强教育转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反邪教协会建设等综合性措施,依法打击治理邪教犯罪,根治邪教问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

编辑:Jacking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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