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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轮功”痴迷者“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的定位及分析
作者:刘捷  

“大法思维”是我在2005年总结教育转化经验时提出来的,当时是专指“法轮功”人员(包括痴迷者和已转化的一些人员)的一种思维状态。这种状态的最大特点是:“法轮功”人员不用自己的思想去思考问题,而用“法轮功”邪教的思想和语言来表述他们对事物的看法。后来又发现,包括那些已经转化的“法轮功”人员,他们虽然不再使用“大法”语言(如背诵或重复表述李洪志的话和经文),但他们对现实社会(对世界)的认识,依旧是以“法轮功”的信条、观念为指导和判断的标准,而且他们在表达这种思想的时候,是没有经过专门的思考,是自然而然的一种思想、情感的流露。这种现象引起了我的思考,使我意识到:“法轮功”对人的精神的毒害,甚至比教唆、怂恿信徒们去违法犯罪更为深重。因为这种精神之毒浸入心灵,植根于骨髓,整个改变了“法轮功”人员的原有人生轨迹。尤其是这种“大法式”心理背景经过多年的修练后一旦形成,就导致了思维定势的趋向,使痴迷者在认知思维方面不由自主地就用“大法”的思想来评判事物。这种思维就是“大法思维”,由这种思维的心理基础所产生的心理趋势特点(包括意识、潜意识、情感、性格、情绪等心理因素)就是“大法情结”。为此,2006年包头市举办“法轮功”人员法制学习班,我提出了“教育转化工作新标准”,即只有让痴迷者彻底放弃“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化,并力求把转化工作的重点放到巩固教育上来。目的就是通过完善的、有力地巩固教育,来解决“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的问题。后来这个思路在包头市07年、08年、09年这三年的法制学习班上得以贯彻和确立。也是从那时起,我将自己研究工作的重点开始向“巩固教育”这一块倾注,主要是通过如何将心理学应用于巩固教育工作而探索出更新的方式方法来,目的还是要有效地解决“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的问题。现在,为了在教育转化工作中和教学上统一应用,让大家更明晰地知道什么是“大法思维”、“大法情结”而方便使用它们,再根据我这几年在工作实践中对这两个概念所及内涵的再认识,现对这两个概念做出初步解释及分析:

一、“大法思维”的性质、内涵、特征

“大法思维”是指“法轮功”痴迷者在转化前和转化后的一定时期内,其思维定势的一种思维心理模式,是由长期修练“大法”而形成的心理需求(心理背景)与“法轮功”邪教思想相互渗透而组成。在思想上形成“大法意识”,在心理趋势上形成“大法情结”。它的性质、内涵、特征如下:

①性质:它是“法轮功”邪教思想的复制品,是“法轮功”思想观念、信条(如:真、善、忍,向内找、大觉者、党文化、旧势力等等“大法”观念)在个体(痴迷者)身上的延续。尽管每个个体的特性不同,但其性质都是建立在唯心论、有神论和教主崇拜基础上的一种邪教思想或邪教认知思维。

②内涵:它由“大法”观念(信条)、思维极端化方式(与思想观念正确的正常人相比,又可以叫“逆反式思维”)和个体阴暗心理综合组成。它的内在核心是用“大法”观念(或者叫“大法意识”)认知和评判事物,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思维方式的极端化(包括语言表达方式的极端化)。

③特征: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是排他性:在认知方面和思想观念方面特别偏执,一切都以“大法”思想为标准,不承认客观事实和“法轮功”以外的思想及信息,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在否定其他事物的同时,对事物的表现形式不作具体分析,而一律视为“本质”不好,表现出很强的极端性。这种排他性的本质根源,就是“主观唯我”(唯心)论,就是以否定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二是功利性:以最大程度符合个人利益或需求为满足的标准(如:转化前的“圆满”、上层次等需求,转化后以满足个人利益为“感谢政府”的尺度等),一切都以“自我”为中心来评判世界,从不顾及他人、社会的利益,也不考虑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这种功利性的本质根源,就是个人私欲的贪婪性,而这种私欲又往往被“真、善、忍”和“救度世人”等华丽外衣包装着,包装得越深其功利性越强。

三是虚伪性:这是由“大法”修练(内向找)与功利性私欲相互冲突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趋势特征。越是通过“向内找”越是感到“自我”的“纯洁和高尚”,也越是觉得应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虚伪性体现在个人素质(品质)方面时尤为明显。许多痴迷者(包括已转化的一些人)在用这种思维(向内找)剖析自己时,真是毫不留情,不但承认自己的各种缺陷(包括性格和为人的问题),而且认为自己是人类中最坏的坏蛋(是被淘汰的生命)。结果这就造成一种假象,让人们觉得这些痴迷者是多么“单纯”和“正直”。但是,他们对这些问题在实际中从来没有真正反省过,也根本不想改变原有的观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方面——如政治态度、情感定势、对社会的评判等这类带有是非曲直性质的问题上,他们仍是站在“法轮功”的立场上来坚持“大法”观点。“向内找”成为了他们安慰“自私灵魂”的一种祈祷的方式。而这种虚伪性的本质根源,就是来自邪教自身的贪婪性和欺骗性。

四是阴暗性:这是这种思维极端化与个体阴暗心理相互渗透所导致的特征。因为“大法”思想否定一切,对“法轮功”以外的所有思想文化(包括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科学的等等)都一律排斥。这样,痴迷者就形成了一种心理意识,这个世界上除了“大法”之外,就没有好的事物;而坏的事物却处处存在,甚至到处在破坏“大法”。这就是痴迷者用“旧势力”观念来评判社会,认知世界的结果。而这种结果与痴迷者的阴暗心理相结合,就使他们对社会存在的阴暗面无限地夸大,使他们怀疑和排斥一切,并且缺少归属感和安全感。而只有回到“法轮功”怀抱或到另外的“空间”(他们的修练就是一种空间),他们似乎方可以找到“自我”(这也是造成反弹的一个主观因素)。这种阴暗性的本质根源,就是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传统所导致出的思想心理特点。

以上是“大法思维”所具有的性质、内涵及几个主要特征。凡是具有这种思维内容和特性的痴迷者(包括转化人员),从深层次的思想转化标准来看,他们仍是“法轮功”信徒,至少也是“法轮功”思想的追随者——或者叫“大法”思想流毒的携带者。尽管他们可能在行为上脱离了“法轮功”地下组织或不再有个人的违法活动,但只要坚持这种“大法思维”,就等于没有从本质上放弃邪教,而那些已转化人员就具备了反弹的内在因素。

二、“大法情结”的性质和特征

“大法情结”这个叫法是我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痴迷者的状态而进行概括的。主要意思是指:在具有“大法思维”这种思想、心理总体特征的基础上,体现痴迷者个体心理(性格)趋势特征的这样一种状态——包括意识(潜意识)、情感、情绪、行为等一系列心理表现,我把他们这种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状态叫作“大法情结”。它的心理机制是:由于长期修练“大法”,在长期自我封闭的状态下而形成了“压抑型”和“幻想型”两大类心理趋势(这两大类心理趋势能够在同一个个体身上相互交叉、相互渗透),这种心理趋势的长期沉淀,对“法轮功”修练者在生理上、心理上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甚至导致他们的意识(包括潜意识,如做梦)、情感定势及行为活动都自觉不自觉地向“大法”修练和“大法”思想倾注、转移或进行维护。这种心理趋势和心身状态就是“大法情结”。

它的性质和特征如下:

①性质:它属于心理活动范围,这和“大法思维”的思想认知性质是有区别的(但二者的心理机制是相同的)。前者的内涵本质主要是邪教的思想观念、信条,是世界观的一种体现;而“大法情结”则是痴迷者个体修练“大法”的一种修练体验(或者叫“心灵感应”)在心理上的反映,是心理趋势的“自我”或“本我”表现。所以,它的性质不能划分到思想认识范围,只能是心理活动范围,因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心理意识、情感(情绪)定势、性格特点等方面。

②特征:主要有三个特征内容

(A)心理意识方面:

这里的“心理意识”同哲学意义上的“意识”(即思维——与“物质”相对应)是两种概念,这里的“意识”主要指自觉或不自觉的心理活动。就痴迷者修练而言,是指痴迷者修练过程中的心理感应以及外部事物的刺激所唤醒这种感应的心理活动。痴迷者这种由修练体验所形成的心理意识,是一种多层次的心理机制模块,包含动机、需求、情感及本能冲动和压抑这种冲动的意识等多种因素,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表现过程。它的主要特征是:

(1)将修练过程中获得的主观感受(自我感知)当作真实的存在,并用这种感受去感知外部世界。这就是他们形成“幻想型”心理的根源,也是导致痴迷者自杀、自残或伤害他人的心理机制。

(2)当这种感受受到外部刺激时(如他人坚决反对其修练“法轮功”的强硬态度或语言),痴迷者就会本能地对“自我”进行保护或奋起反抗,而痴迷者这种本能的心理意识有时达到了极其敏感的程度,哪怕环境有变化(如法制学习班环境)或你看其一眼,他们都会立即筑起很强的防范心理防线。其实,他们在拼命维护“大法”的表象下面,主要还是要维护自己的这种修练感受,因为这种感受已经同化于他们的生命。

(3)当痴迷者“破壳”或转化后,这种心理意识不会马上消失,而是转移到“情感定势”方面或潜伏起来。例如,为什么痴迷者做一个梦就会反复?这是因为那个“梦境”唤醒了这种心理意识,修练体验的“自我感受”这时又起了主导作用。所以,只要“大法思维”不在他们的头脑中消失,这种心理意识就会长期存在(或保留在记忆中,或保留在潜意识中,或保留在“自我经验”中。)。

以上对痴迷者心理意识的分析,这部分是“大法情结”的核心内容,其内涵本质就是修练的“自我感受”。

(B)情感定势方面:

这里的“情感定势”是指在痴迷者形成修练体验的基础上,心理趋势作用于感情、情绪、态度等心理体验方面,是“大法情结”能表露于外在的一种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是:

(1)在情感态度上自觉地维护“大法”,特别是维护“师父”的尊严,即使转化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可能是数年,数十年)也不会从心理上改变对“师父”的尊敬态度。同时他们还对反邪教这类事物(包括人),从“自我情感平台”上给予排斥(包括一些“小教员”也持有这种心理),只是情绪的反应程度因人而异。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痴迷者转化后,一再表示他们不会恨“师父”(也痛恨不起来),甚至还感谢“法轮功”的根本原因。其结果就出现了一种奇特现象,同一名痴迷者一方面表示感谢政府的挽救,另一方面又继续对李洪志感恩戴德。然而,感谢政府往往是一时的感谢,但对“师父”的情结却是一生的留恋(这方面特别是女性痴迷者更加明显)。

(2)在归属态度上没有跳出“法轮功”的圈子。“归属感”是情感定势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人以群分,物以类聚”就是归属感的问题。而由于“大法情结”植根于痴迷者的内心,他们总是觉得只有在“法轮功”的圈子内生活才会有安全感,甚至他们以“我们”(按大法讲就是“旧势力”的代表)为异类。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痴迷者重新组建家庭时依旧要找“法轮功”人员的原因,这也同时成为他们回归社会时的一个严重的心理障碍。

(3)在认识态度(认知感觉)上依然有意无意地用“大法”意识和修练感受来评判事物,这已成为这种情感定势的一种心理习惯,这种习惯将影响痴迷者的一生甚至影响后一代。

(C)性格特点方面:

人的心理类型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可以分为“内倾型”和“外倾型”(内向与外向)两大类,即同一个人都可具备这两种心理类型的心理机能。就“法轮功”痴迷者而言,由于长期的修练所形成的“压抑型”和“幻想型”心理趋势,就必然导致对其性格产生重要影响。当其“向内找、去执着”时,“压抑型”心理趋势就成为主导性格的主要力量;当其“上层次、求圆满”时,“幻想型”心理趋势又成为主导性格的主要力量。痴迷者在这两种心理趋势互相交叉又互相矛盾的心理机能下生活,既痛苦又兴奋,即矛盾又无奈。而这些反映在其性格特点上,就出现了痴迷者性格不稳定和情绪行为喜怒无常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格态度:痴迷者的性格态度与正常人相比,其性格跨度性很大。一般的正常人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在态度上是比较分明的。除了特殊情况下,正常人不会刻意压抑自己的态度。而痴迷者的性格态度往往是两个极端化,当他能够“接纳”你的时候,你的缺点、你对“法轮功”批判的态度,甚至你“无理”的一些要求(比如你让他痛骂李洪志,他不一定去骂,但他可以接受你的这种态度),他都能够接受(因为这时,他在压抑“自我”而不是排斥你)。但当他“排斥”你的时候,你的优点、你的合理性建议,你对他真挚友善的帮助等,这些他又都一律排斥。痴迷者时尔“接纳”,时尔“排斥”,这些都与其修练心理有直接关系,也与当时的此时此景的环境有关。但他们这种性格的跨度性一般人很难接受,也很难理解。

(2)情绪态度:情绪态度是“大法情结”中最明显的外露部分,也是性格中最容易受心理趋势支配的部分。痴迷者情绪方面最大特征就是“喜怒无常”(所以人们老说他们是“神经病”),这是由他们相互交叉、相互矛盾的心理趋势所决定的。但痴迷者的情绪又与个体的性格、文化程度及政治立场有密切联系。而在维护“法轮功”及个人利益方面,他们的情绪态度是不会倾向我们的,只是表现程度不同而已(有的很激烈,有的很冷静)。但痴迷者的情绪发泄很容易暴露出他们的心理防线的薄弱点,这一点值得我们去注意。

以上内容就是对“法轮功”痴迷者“大法思维”、“大法情结”的分析及定位。这里需要说明得是:我提出和分析这两个概念主要是从教育转化(包括心理矫治工作)角度来进行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大法思维”、“大法情结”的问题,好让痴迷者健康地回归社会。而不是从“人生态度”的角度来给痴迷者定位,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他们具有了“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我们就把他们看作是永远一成不变的死硬分子(当然,极少数痴迷者也可能成为永远不变的“死硬”分子)。所以,怎样通过多层次的巩固教育工作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下一步工作去探索的重点。以上观点和分析是否准确与完善,有待业内同行进行批评指正或进一步商榷。(来源:凯风网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