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转化三年“攻坚——巩固整体战”至今年年底胜利落下帷幕。笔者从事教育转化工作十二年,亲历了三年“整体战”的省级和全国级法制教育学习班的经过。在这三年的教转工作实践中,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法轮功”人员的“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除了转化了一批沉淀已久的“法轮功”痴迷者外,还对教育转化工作的规律性进行了一些探索。下面笔者就这些实践性探索进行一定的归纳,目的是从理论上总结一下这三年来(2010年——2012年)教转工作给予我们的启迪,特别是汲取一些对教育转化本质性、规律性的认识,也为今后更精准地做好教转工作及反邪教工作提供一点有益的思考。
一、教育转化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整体工程
首先,对教育转化工作的定位是什么?它仅仅是由专门部门(如各级防范办、司法部门等)实施的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什么?而这个问题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教转工作实践后,至今还有一些人士认为教育转化工作只是反邪教业内圈的事情,与整个社会无涉。这种不全面的看法是由于对教育转化工作整体逻辑性缺乏了解,其实也是对中央关于“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没有深刻理解的缘故。
笔者认为:教育转化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整体工程,而这项社会性任务该由专门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共同完成,即教育转化的职责应该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共同承担。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转化工作的对象是人(尽管是“法轮功”痴迷者),而“人”的问题,不单单涉及到思想、心理、情感等个人问题,还涉及到家庭、生活保障、社会稳定等社会性问题。所以,应该将教转工作定位为一项社会性工程,要从教育转化到回归社会、从社会帮教到社会保障、从反邪教的文化建设到铲除社会上邪教滋生的土壤等一系列方面入手,也就是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格局出发,才会真正完成好这项社会性工程。
笔者的这种观点不是摆大道理,而是由教育转化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教育转化工作的性质是什么?最核心的有三点:一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即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以马克思主义战胜唯心主义、以科学文化战胜邪教思想。二是保护和争夺群众,即把被邪教蒙骗的群众通过教育转化使其回归社会,最大程度地保护群众的利益,使执政党的群众基础更加牢固。三是化解社会矛盾,即将邪教人员的违法性质或敌对性质通过教育转化,使其化解为人民内部矛盾,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三点既是教育转化工作的性质又是教育转化工作的功能,而这种功能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所能涵盖的,它本身已具备了社会功能的特点。所以,教育转化工作是包含着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文化建设、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安居乐业等一系列问题在内的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性质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整体工程。因而,只有把教育转化定位为社会工程,才会全面把握教育转化工作的规律性,更好地推动这一工作深入发展,从而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去共同建设小康社会。
一、 对教育转化的标准及现行标准下教转工作状态的分析
这里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要把“法轮功”痴迷者这类特殊人群转化成“什么人”?第二,怎样做才能使教转工作的目的既符合中央精神又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就是说,要把教育转化的成效由各类法制教育学习班中拿出来放到社会中去衡量、去甄别,最后使教育转化的成果转换成正面的社会效益,这才能证明教育转化的成功。
面对以上两个问题,回顾各地区、特别是基层(市、县级)教育转化工作情况,既有比较成功的范例,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各地区在探索如何教转、教转的质量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做法、标准和认识。而笔者结合自己十多年在教育转化工作第一线的实践经历,谈一谈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要把邪教痴迷者“转化”成什么样的人?这其实是一个转化标准的问题,涉及到教育转化的质量及教育转化工作的终极目的。从过去各地区十多年教转工作的效果看,“法轮功”痴迷者经过法制教育学习班的转化出班后,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摆脱或没有完全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但行为上成为不再参与邪教违法活动的人,在社会上能够正常生活。但这部分人员中还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转化的很彻底,从思想上到行为上都脱离了邪教,从本质上认识到了邪教的危害,他们真心地感谢政府的挽救,有的人员还参与了反邪教志愿者的工作。二是转化的不够彻底,虽然在行为上不再参与邪教活动,但思想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对邪教本质性问题还没有清晰的认识,尤其是“有神论”的世界观没有改变。但他们参与邪教经历的现实性(如违法犯罪、家庭破裂、经济损失、各种伤害等),已经不允许他们继续走邪教的老路。在维护切身利益和邪教幻想(如“法轮功”的“圆满”)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这部分人脱离了邪教组织。三是在政策的感召同法律的压力下表态“转化”,而邪教的思想问题没有解决。这部分人用他们自己的话讲叫“稀里糊涂地转化”了,他们有的人虽然写了“三书”(即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可并没有真正认清邪教的本质,邪教思维依旧在控制他们的思想,他们仍然对邪教教主(如:李洪志)怀有深深的依赖。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震慑及社会环境的压力,这部分人不得不“安分守己”。可对我们来说,他们还是属于“不放心”人员。
以上分析的这三种类型人员,在各地区的法制教育学习班上都视为“转化”,而后两种人员在“转化”人员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二)为了摆脱邪教而转向了宗教信仰(主要是佛教)。这种情况在各地区都有,在少数地区甚至成为了转化邪教人员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邪教痴迷者不愿意放弃“修炼”,也由于教育转化工作者无法破除痴迷者的有神论信仰。在这种状态下,在痴迷者表态不再参与“法轮功”邪教违法活动的前提下,教转工作人员与被转化者只好在“有神论”上找一个平衡,引导他们去信仰佛教。一些转化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继续参与邪教活动(主要是“法轮功”变异组织,如:法轮圣王、回家、无生老母等),其中一部分人员又反弹回“法轮功”组织中。而完全信仰了宗教不再参与邪教的人员,是这部分人群中的极少数人员。
(三)没有转化或被动式“表态”后出班,回归社会后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各地区都有这类长期沉淀而未能转化的顽固痴迷人员,他们多次入班转化未果,成为了各地区久攻不下的“钉子户”(例如有的地区的学员,入班一年多而未能转化)。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但大大增加了教转工作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了教育转化的成本。特别在没有条件能长期滚动办班的地区,只得让这些未转化的痴迷者出班,或者迫使他们勉强“表态”(即在口头上承诺不再参与邪教违法活动)而让他们出班。这类顽固人员回归社会后,以“胜利者”的心态大肆从事邪教活动,给社会带来了非常大的危害。
以上三种“法轮功”痴迷者人员的转化状态,是这几年来各地区,尤其是基层教育转化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比较彻底地转化的学员的比例应该有多少?笔者无法统计这个数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许多曾经“转化”的学员或再次入班学习,或重新违法犯罪,说明了整体被转化人员的转化质量还不是很高,反弹率还没有降到理想的程度。
笔者认为造成已转化学员出现反弹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1、转化标准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而定性的标准。转化标准涉及到转化工作的质量定性问题,直接决定了对教转工作的内容、方式、力度的要求。而教育转化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全国始终没有一个定性化的标准。“法轮功”痴迷者入班后是否转化?各地区、各场所(包括“两劳”场所举办的学习班)都有各自的说法。衡量一个学员是否转化,往往凭感觉,凭经验或凭学员个人的“表态”(如:口头表态,书面表态)。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依据,就是看学员是否写了“三书”?而“三书”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承认或抄写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六条”。而公安部的“六条”,是在取缔“法轮功”初期,针对邪教组织及邪教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颁布的一个“禁止性法规”,它的内容其实并不涉及思想上的教育转化要求。同时“六条”对后来“法轮功”邪教已具备反共反华的政治性质也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将公安部的“六条”视为目前转化“法轮功”痴迷者的“标准”,已经不符合形势要求及在新时期深入推动教育转化工作的内在本质。但将入班学员是否写了“三书”?仍然被视为当前各地区衡量痴迷者人员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做法,实际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即把“法轮功”邪教人员的违法行为作为了转化的“核心”。这好比一个战场上的敌人被迫缴械投降,他虽然放弃了武器不抵抗了,但不能证明他就不是敌人了。是不是敌人是由一个人的阶级立场、阶级感情及世界观等等因素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一个缴械的行为所决定的。因此,教育转化的根本目的是让邪教人员在思维定式、思想认知、立场感情等方面彻底放弃邪教,是思想与灵魂的转化,而不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简单判断。
因此,针对邪教人员的思想、立场、心理、行为等综合性特点,制定出一个以思想转化内容为主体的标准,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急迫性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还是长期悬而未决,各地区还是凭感觉、凭“三书”来界定学员的转化,就很难保证教育转化的质量,出班学员出现反弹也就不足为怪了。
2、转化模式各自为战,缺少能攻坚克难的内在质量。由于转化标准不明确,各地区办班的方式和教转工作模式也就“各尽其能”,无法统一到一种有力的、科学的教转轨道上来。目前各地区举办教育转化法制学习班,大体上有两种主要模式,一种叫“小教员模式”(即依靠转化的原“法轮功”人员做工作),一种叫“消耗战模式”。前者的模式由“小教员”主导了办班的思路,主要方式是“以法破法”(即通过“向内找”的心性修炼方法,找出痴迷者不符合“大法”的地方,最后达到“法正我邪”的目的)。这种以李洪志邪教邪说来纠正痴迷者思想、行为的方式,本质上没有脱离邪教思维。特别是痴迷者“破壳”后,无法用正确的思想、而“小教员”也不懂得用正确的思想来解决“立”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小教员模式”中普遍采用《弟子规》等传统道德来代替树立科学世界观的现象。这种转化模式所转化的结果,不但保留下“法轮功”邪教所宣扬的“真、善、忍”的价值观,而且对有神论的世界观继续给予肯定。只是将痴迷者的“大法修炼”(即进行“救度众生”、“讲真相”等违法行为)引导成为“个体修炼”(即修炼心性道德来取代“法轮功”的圆满)。而这种“本体修炼”恰恰是痴迷者继续保持邪教思维、邪教情感、邪教幻想的一个载体。在痴迷者脱离开学习班的环境后,只要一回家打坐练功,邪教的修炼体验即刻重新萌动,李洪志“师父”的一切“经文”、“功法”又重新占据了心灵,之前的所谓“转化”便付之东流。
这就是“小教员模式”所转化人员为什么容易反弹的根本所在。
后者的“消耗战”模式虽然没有以“小教员”为主,但各地区由于缺少教转专家,主要转化方式和内容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即让痴迷者接受法律观念,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从思想认识根源上、从邪教的本质内涵上破解痴迷者的思维、心理等症结。特别是在痴迷者“破壳”后,又不能实施一套科学的、完整的“立”的内容及方法。其结果是:痴迷者初步转化后(即“破壳”后)就认定为转化,没有给其头脑填充新的思想,没有真正置换其邪教思维,也就是没有“立”起来。在痴迷者写了“三书”后,就视为转化而让其出班。这些痴迷者回归社会后,由于没有解决“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的问题,再加之社会上的多种复杂原因,导致一部分转化人员又重新回到“法轮功”邪教中。
这种“消耗战”模式基本上是以时间换“转化”(有的地区的法制教育中心滞留学员可达两年多),耗费成本很大,又难以确保转化工作的质量。这个问题是基层的普遍情况,当然也与基层缺少教转高手、与教转队伍建设的薄弱有关。
3、社会后续帮教工作无力,递减了教育转化的效果。各地区认定的转化学员出班后,基本上都与基层单位(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等)有衔接的要求,主要内容是让基层单位做好后续巩固帮教工作。而现实情况是,基层单位(或社会上反邪教志愿者)往往很难完成后续帮教工作,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认识上不到位,没有将教育转化视为稳定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二是缺少帮教队伍和这方面的专业干部。所以,依靠基层单位做好转化人员的后续帮教工作,往往停留在“责任制”的表层上,而真正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的不多。加之社会环境复杂,基层很难控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转化”活动。这样,在学习班里取得的教转成效,就在一定程度上逐步递减,甚至出现部分转化人员的反弹。
以上对教育转化的标准及现行标准下教转工作的主要状态做了分析。这里需要强调得是:尽管教育转化的现行教转状态存在着改进和完善的必要,但不能否认这些年来教育转化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而成效与问题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均不可偏废。
二、构建“破——立——稳”教育转化工作的逻辑模式
面对教育转化现行状态,怎样树立一种科学的工作思路、构建一种全新的教转工作的逻辑性模式?是笔者多年来一直思考与探索的一个问题。经过三年“攻坚——巩固整体战”的实践,特别是今年笔者参与了“全国跨省巡回攻坚战”中的两个省的教育转化学习班,对这种新的教转工作的思路与模式进行了组合性尝试。实践表明,两个省的教转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现将这种新的教转模式加以介绍和说明,供反邪教战线的同仁与教育转化工作者一起商榷和探讨。
(一)树立“两个破除、一个确立”的教转工作思路
这里的“两个破除、一个确立”是指:破除邪教思维、破除邪教情结,确立无神论思想。这个教转工作思路,是笔者在2005年时初步形成的。当时主要是针对“小教员模式”不能解决“法轮功”痴迷者邪教思维的问题,故提出要彻底转化“法轮功”人员就必须破除其“大法思维与大法情结”,否则就不能算作真正的转化。2006年至2008年,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盟、锡林郭勒盟等盟市的法制学习班上,对这一教转思路进行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其内容与细节,使得以上学习班均取得了理想的教转效果。2009年以后,笔者总结了几年来的教转工作经验,撰写了《对“法轮功”痴迷者“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的分析》、《关于破除“大法思维”和“大法情结”的教育转化模式之探索》、《转化攻坚与巩固教育的衔接状态及模式应用》等一系列理论性文章,使“两个破除、一个确立”的教转工作思路基本上确定了下来,形成了以这个思路为指导的教转工作的模式。
(二)什么是“破——立——稳”的教转模式
首先,这个教转模式是“两个破除、一个确立”工作思路的具体化和操作化的体现,它的核心就是以破除“邪教思维、邪教情结”为基础,以无神论思想置换痴迷者的有神论思想为目的,以彻底转变痴迷者的邪教思维、邪教心理而重新树立起科学世界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的一整套工作内容、步骤和甄别教转质量的方法。所以,这个模式不仅是对“法轮功”痴迷者进行教育转化的武器,而且是对教育转化工作者本身进行实践培训的有效教材。
其次,这个模式的定型是在全国三年“攻坚——巩固整体战”的实践中,特别是今年由中央防范邪教办亲自挂帅在全国开展“跨省巡回攻坚战役”的实践中确定下来的。因而,这个模式的成型,除了笔者多年来的研究探索外,还包括着内蒙古、贵州、陕西等省及来自于江苏、安徽、上海、浙江、北京、成都等地的教转能手的教转实践和经验。尤其是中央防范邪教办二局的领导同志,对这一模式给予了指导和肯定。所以,这个模式凝聚着多年来在教育转化一线实践中集体积累起来的智慧与心血。
下面简要介绍“破——立——稳”教转模式的主要内容:
1、破”是难点、“立”是重点、“稳”是根本
“破”是指破除“法轮功”痴迷人员的痴迷症结,击破其固守的心理防线,实现初步转化,也就是转化工作中说的“破壳”。
“立”是指在“破壳”的基础上,对痴迷者人员进行思维置换,将邪教思维彻底清除干净,让其接受、消化并树立起科学的思想认知理念,逐步放弃邪教思想,最后形成无神论的世界观。
“稳”是在“立”的基础上,对痴迷人员的心理趋势、情感归属、人生态度及回归社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甄别与重塑,对“破”和“立”的转化效果实施检验,如发现有需要填充、完善的地方,即刻进行解决,不遗漏任何问题。在学员出班后,进行跟踪回访,使“稳”的效果延伸到社会(社区)中去。
“破——立——稳”是教转工作的一条整体逻辑链条,不可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而要把握好三者之间的贯通和衔接。这其中,“破”为难点,是打通整体链条的开端。所以,“破”一定要抓住痴迷者的个体症结,即抓住普遍性中的特殊性加以解决。
“立”为重点,即把学员“破壳”后的持续攻坚与巩固教育工作列为教转步骤中的主要环节,可分为前期巩固和后期巩固两个阶段,时间上可占据整个教转工作的百分之五十。以破除痴迷者有神论思维、树立无神论思想为主。
“稳”为根本,是检验“破”与“立”教转效果的尺度。“稳”本身也是一种“健康回归教育”,即通过心理学、社会学等内容和方法,对痴迷者的心理、情感、人格等方面进行疏导与教育,来甄别学员对转化的接受程度和转化的质量,为他们健康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2、“破”与“立”的辩证关系:“破——立”统一
如何“破壳”是解决“法轮功”痴迷者实现转化的第一步,也是教转工作的一个难点。正是由于“壳”难“破”,许多地区的学习班就依靠“小教员”来做教转工作,而“小教员”主要采取“以法破法”的方式,结果造成这种“小教员模式”给教育转化工作带来了隐患和后遗症。
其实,“破壳”的问题不在于能不能破除痴迷者“法轮功”观念的问题?而是如何解决痴迷者“自我”需求能否实现的问题,即解决痴迷者“本体”的心理趋势能否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的问题。所以,“破壳”的方法和内容更主要的是心理学上的问题,是如何打破痴迷者心理防线的问题;只是表现形式上看起来痴迷者在固守着“法轮功”的信念。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能就怎样“破壳”来介绍更多的具体方法。但必须强调的是:用什么内容与方法“破”,决定了“立”的基础,“破”要为后一步的“立”来服务,“破”与“立”应该统一。“破”主要是解决痴迷者的个性问题,“立”主要是解决痴迷者的共性问题;所以,这个特殊性与普遍性要统一起来,而不是分割或对立起来。正因为如此,如果采取“以法破法”或“佛教转化”的方式,就不能与树立无神论世界观的内容相衔接,“破壳”后的“立”就缺少了思想基础,就很难真正解决好“立”的问题。因此,将教育转化的根本点对准破除有神论,用无神论思想置换邪教思维,这便是“破”与“立”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破”本身就是“立”,所谓“破”字当头,“立”在其中。这才能确保“破”得干净,“立”得充实,从而保证教育转化工作的高质量。
3、“稳”的意义是向“回归社会”延伸
教育转化的最终结果是让邪教人员转化后能健康回归社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级教育转化法制学习班的转化质量就起着关键作用,而衡量教转质量的标准就是这个“稳”字。就是说已转化的学员回归社会后,起码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思想认识要稳定、社会行为要稳定、基本生活要稳定。一般来看,这三个方面能稳定半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学员重新反弹的机率就会非常小。如果基层单位(如社区)能加强后续回访工作,能帮教已转化的学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不被歧视而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他们的“稳定感”就会日益增长,最后达到长期稳定的效果。
而以上这一切的基础取决于学习班的教转质量,如果学习班的教转质量含糊,使学员带着许多疑惑不清的认识回归到社会,而社会上又很难做好后续帮教工作,这样就会导致学习班上的教转成果丧失,学员的反弹率就会增加。
因此,教育转化过程中,要重视“稳”的重大意义,它有着向社会延伸、不可取代的后续帮教作用。而学习班上高质量的思想积累,对学员来说一天等于一个月,会为学员出班后的长期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对“破——立——稳”教转模式的思路的说明。
三、教育转化工作的规律性与标准性问题
教育转化工作到底有没有规律可循?回答是:有。这个规律性就是思想意识形态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就是人的思维对现实生活的综合反映。具体的讲,教育转化工作要解决“人”的问题,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规定的,是社会关系多样与历史性的反映。明白这个原理,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教育转化就是解决邪教痴迷者由于信仰邪教而导致的思想异化、人性异化的问题,就是解决痴迷者由于个人的利益关系而同整体社会性相对抗的问题,也就是解决痴迷者的思想信仰、政治立场、民族情感、社会心理如何由对抗性(逆反性)向非对抗性转变的问题。一句话: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政治工作手段来解决好这种特殊的对抗性矛盾——它的特殊性就在于“法轮功”人群在本质上不是敌对阶级,而又在意识形态上能够被敌对阶级所利用。这就是教育转化所要遵循的规律性,因此,教育转化工作又被称为“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
既然教育转化工作可以定性为“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除了被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与教育形式上的“特殊”外(如:对痴迷者强制性入班、封闭式教育等特殊手段)。那么,这种“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应该有一个“思想标准”或“政治标准”?笔者认为这个标准应该有,而且是由解决“法轮功”痴迷者的邪教思想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认识的邪教特征的规律性所决定的。
下面笔者用一个图表【表1】来说明“邪教思维特征 ”的形成关系:
图表[1]:有神论思想与“邪教思维、邪教情结”的关系
通过这个图形我们清楚地看到,邪教思维的形成源于痴迷者有神论的思想,并以这种思想为基础,在封闭洗脑中接受了李洪志的各种邪说信条,最后完成了有神论世界观及邪教心理的定型。因此,要破解痴迷者的“邪教思维、邪教情结”,解决有神论世界观的问题是教育转化痴迷者的核心与关键。笔者在十多年的教转工作中,接触了一千多名“法轮功”人员,他们至少有90%的人是由于相信“神佛”或相信世界上有神秘的超自然的事物而走入邪教里面去索求“答案”的。李洪志的“法轮功”历史,国外称为“造神运动”,“法轮功”的“神韵演出”也标榜什么“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神传文化”等等。可见,有神论问题是“法轮功”邪教的思想基础,也是李洪志各种邪说的“精神文化”基础。
所以,教育转化痴迷者就必须解决有神论信仰的问题。但有一部分人认为,有神论信仰涉及了所谓“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一些同志就由此缩手缩脚而不敢解决有神论的问题。其实,这种看法有两个误区,第一,邪教的有神论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本质的区别,比如,前者的偶像崇拜是现实中的人(如:李洪志,麻原彰晃等),是法律上认定的犯罪分子;后者的偶像崇拜是“精神实体”,是精神上或观念上的“概念”。前者的邪教特征为法律所不容,后者的宗教功能在适应社会的前提下得到了承认(但宗教活动也是受法律所限制的)。这二者之间的本质是不能等同的。第二,“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由”问题,也并不是绝对自由。这里的“自由”其实仅仅是个人选择某种宗教的“自由”,即你可以选择信基督教或信佛教,但信仰的内容(如教义、教规等)你无法选择——这种宗教的内容是由上千年社会、历史、文化等诸因素综合发展并继承下来的,你的“自由”无法改变这种历史事实。假设你让佛教的释迦牟尼也背上耶稣的“十字架”,能行吗?这是佛教绝不能允许的。可见,“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是受社会性、历史性的制约的,不存在绝对的“个人自由”。
明白这个道理就得出一个结论:邪教痴迷者的有神论信仰是“自由”问题吗?不是的,它只是社会存在对思维的反映而已。中国五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中,既有优秀的文化,也有糟粕的文化,因而我们要批判地继承,发扬精华,去其糟粕。封建迷信思想及有神文化的观念严重阻碍着人们的思想解放与精神进步,这同二十一世纪的科学发展潮流格格不入。而“法轮功”的所谓“神传文化”,否定社会的现实性,否定一切科学的事物,却极力鼓吹由李洪志这个“宇宙主佛”来主宰人类命运,并且借以“神佛”之名行反共反华之实。这种现代迷信与邪教的“教主崇拜”不应该进行彻底地清算与批判吗?同样,导致“法轮功”痴迷者在邪教思维支配下而残害生命、危害社会、进行违法犯罪的这种有神论的思想根基,不应该彻底铲除吗?
所以,解决“法轮功”痴迷者的有神论世界观问题,既是教育转化的“思想标准”问题;同时还是执政党为挽救被欺骗、被愚弄的群众,为挽救千百个家庭,本应该体现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标准”问题。
四、“破——立——稳”教转模式的内容、标准及程序操作
破——立——稳”教转模式是以破除痴迷者有神论世界观、树立无神论世界观的一整套内容、方式、步骤的工作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既有“破——立——稳”三者间内容上的逻辑联系,又有每个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说“破”的模式、“立”的模式、“稳”的模式都是围绕破除有神论邪教思维、树立无神论科学思想为核心来进行的。它们三者的内在联系是:“破”就是“立”、“立”就是“稳”,“稳”又反过来对“破”与“立”进行甄别和检验,从而形成一整套层递式的工作程序。
下面这个图表【表2】是对“破——立——稳”教转模式的一个说明:
以上这个图表的工作程序时间是以四十天为例的。学习班可根据入班学员的人数、教转力量的强弱和办班时间来自行调整。
(一)“破——立——稳”教转模式的主要内容:
核心是破除“邪教思维”,树立无神论思想和科学世界观。
“破”的方面要根据“法轮功”痴迷者的具体(个人)情况而制定出“个体转化方案”,分析出痴迷者的思想、心理、性格等特点。
除了掌握痴迷者的个性(特殊性)特点外,针对“法轮功”邪教思想主要“破”十个方面:破“真、善、忍”;‚破“神”;ƒ破“明慧网”;④破“祛病健身”;⑤破“九评”;⑥破“救度世人”;⑦破“出功能”;⑧破“修炼”;⑨破“阴暗心理”;⑩破“案情”。
以上所“破”的十个方面,基本上涵盖了痴迷者的主要症结。
“立”的方面要衔接好“破”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在学员“破壳”之前,先不介入“立”的程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未“破壳”的学员参与集体听课或讨论,用已转化的学员状态和气氛来软化顽固学员的心理。
“立”的主要内容是:
1.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2. 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
3. 唯物辩证法和科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5. 西方对社会主义的遏制战略与“法轮功”演变史
6. 有关处理邪教的法律、法规的教育
7. 宗教的本质与起源、邪教与宗教的区别等教育
8. 中国近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的基本内容教育
9. 中国国情与时代特征内容教育
10. 社会主义道德(时代楷模精神)教育
11. 气功知识、人体科学、宇宙知识等科学知识教育
12. 专题讲座:针对“法轮功”痴迷者的共性问题设专题讲解,主要解决“真、善、忍”、“出功能”、“神佛修炼”等问题。
以上为“立”的主要内容,核心还是围绕剖析邪教本质并通过“自我”剖析,破除痴迷者有神论思想、树立无神论的科学世界观进行。
“稳”的方面主要是解决痴迷者邪教的心理问题,同时对“破”与“立”的效果进行检验,如甄别出还有思想教育的漏洞,及时进行充填和完善。有条件的学习班或基地,也可以利用“沙盘疗法”、“心理测试”等方法,对学员进行心理矫治与教育。“稳”的教育内容是:
①分析“法轮功”精神控制体系,引导学员找出被控制的心理原因。‚分析“法轮功”修炼的内心体验,破除学员的“大法情结”。ƒ分析痴迷者“人格”中的心理障碍,对封闭症、焦虑症、强迫症、幻想症等心理问题进行矫正。④进行“人际沟通”教育,树立“阳光心态”。⑤进行“人的本质与人生价值”教育,解决“社会归属感”问题,让学员牢固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⑥进行“回归社会”教育,预防邪教组织的反转化与学员反弹问题。
以上为“稳”的主要内容,侧重点是解决学员的心理问题与“大法情结”。
(二)“破——立——稳”教转模式的十二条“思想标准”:
1. 从思想上认识“法轮功”邪教的“四反”本质,认清“法轮功”邪教的政治性质。
2. 深刻认识“法轮功”邪教的违法性、危害性、煽动性、欺骗性(包括李洪志的经文和“明慧网”、“大纪元网站”等“法轮功”媒体的性质问题)。
3. 深刻认识“救度众生”(即“讲真相,反迫害”的行为)的违法性、反动性、诱惑性的实质与个人痴迷原因。
4. 深刻认识“法轮功”的演变史就是一个“初期气功→邪教组织→反动敌对势力”的发展过程,是诱惑欺骗弟子、导致弟子不断违法、造成弟子家破人亡的一个践踏人权的历史,同时也是制造社会危害、反对中国政府的历史。
5. 深刻认识李洪志是“人”还是“神”的问题,认识李洪志的骗子本性和充当西方反华势力走狗的卖国性质。
6. 明确表示对“法轮功”邪教及李洪志的态度、立场。
7 .结合自己修炼邪教的经历和违法行为,深刻挖掘为什么痴迷邪教的思想根源?不转化的原因?或者转化后又为什么反弹的思想原因?
8 .结合自己修炼“法轮功”前后的人生经历,剖析自己“有神论”思想的根源,剖析自己的“私心”和“贪欲”,深刻认识自己修炼“法轮功”给自身、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
9. 深刻领悟党的“团结、教育、挽救”的政策,与“法轮功”邪教和李洪志在思想上、情感上、行为上实行彻底地决裂,彻底清除“有神论”的思想。
10. 按照学习班的要求,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写出“三书”(保证书、悔过书、决裂书)、写出揭批书、写出交待材料。要如实地清楚地交代自己参与“法轮功”违法活动的事实,交待和揭发其他“法轮功”人员参与邪教活动的违法事实。
11. 保证回归社会后,绝不参与“法轮功”邪教及其他邪教的一切活动,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帮教等工作,检举邪教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已经彻底转化,做一名热爱家庭、热爱社会、热爱祖国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12. 继续学习,巩固在学习班上取得的思想成绩。积极参与社会(社区)上有益的活动,特别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争取做出自己的贡献。
以上“十二条”标准,既是检验学员是否达到转化的标准,也是对学员的思想教育过程及出班后的要求。只要学习班严格把握教转工作的质量,程序及方法到位,这些标准是完全可以达到的。其中,学员的转化状态、思想认识的深度(包括对涉案问题的认识)及学员所写的作业、揭批书等,需要认真研究和把关,一个细节都不放过。这样,教转的“标准”才会名符其实成为标准。
(三)“破——立——稳”教转模式的操作要求
图表【表2】中已对模式的工作程序进行了介绍,这里主要说明一下操作这个模式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步骤。
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学习班的领导,突出教育转化的政治原则和思想性。不采用“小教员模式”工作,严格杜绝“小教员”主导学习班的情况。
2.管理方面:要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要对学员实施分离管理,坚决杜绝松散式管理的现象。开班前,对帮教人员和陪教人员要进行集中培训。特别对陪教人员的选用要严格把关,一般按照“年龄轻、有文化、责任心强、有教转经验”的要求来选用陪教人员,杜绝学员的亲属来当陪教人员。学习班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应该是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3.人员组合:帮教队伍的人员组合是保证教转工作开展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帮教人员与学员的比例应当保证2:1的要求,即有10名学员入班,帮教队伍人数至少要有20名(不包括陪教),避免管理人员过多而缺少帮教干部的现象。帮教人员以攻坚小组形式开展工作,人员组合结构为:教转专家——帮教能手——帮教新手。如缺少教转专家,省、市级的攻坚能手可以作为教转带头人开展工作。学习班也可聘请教转专家到班指导工作。
基本步骤:1. 对陪教、帮教人员进行班前培训,时间为2天左右。主要解决统一思想、业务知识、管理要求等问题。
2. 成立学习班班委会机构,拿出总体方案,明确工作思路。
3. 要求学员统一集中入班,避免入班时间跨度过长。
学习班基本工作步骤(以40天教转工作时间为例)
第一阶段:学员情况摸排,搭建交流平台(3天)
第二阶段:攻坚“破壳”,达到初步转化状态(10天)
第三阶段:前期巩固教育(12天)
第四阶段:后期巩固教育(10天)
第五阶段:学员出班——包括学员完成“揭批书”、班委会对学员出班进行思想鉴定、地区(社区)有关人员参加出班会并进行交接工作等(5天)。
第六阶段:对学员回归社会后进行回访工作——学习班的回访工作可在学员出班10天后进行。以后的回访工作由地方负责进行,每月回访1次,坚持半年。学员在半年内思想状态如果比较稳定,基本上就算渡过了“危险期”,而基层的帮教与回访工作应长期坚持抓好。
以上工作步骤的第一阶段至第三阶段,属于“破”、“立”和“破——立”同步的范围;第四阶段至第六阶段,属于“稳”的范围。
至于每个学习班的具体情况、环境和条件都不一样,工作步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基本的工作思路可按整体模式组织实施。
总之,“破——立——稳”的教转模式,是对教育转化工作的规律性探索,体现着教育转化的思想性、标准性、成效性的逻辑统一,也是我们教育转化工作者经过十多年教转实践而提取出来的经验总结。希望教育转化战线的同仁们通过尝试这个模式而进一步改进、完善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转工作质量,为推动反邪教斗争取得更大胜利而努力!(来源:《反邪教论坛》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