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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痴迷者极端行为的思想根源与对策
作者:李曙光  

自1992年李洪志抛出法轮功后,就不断有题轮功痴迷者制造极端行为,危害社会,危害生命。法轮功痴迷者或自残、自杀,或伤人、杀人,甚至干出抛尸灭迹、到天安门广场自焚的犯罪勾当。据不完全统计,自1992年法轮功出笼后至2000年,因痴迷法轮功而拒医、拒药致死和自杀、伤人、杀人致死共计1600余人。法轮功邪教组织在短短的几年间制造出了大量骇人听闻的人间惨剧,法轮功邪教残害生命,危害家庭,危害社会,其邪教本质暴露无遗。

1999年7月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来,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但是在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下,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甘心失败,仍在继续煽动法轮功痴迷者与党和政府对抗,并不断蛊惑法轮功痴迷者制造极端事件危害社会,危害生命。防止他们制造极端行为,拯救其未来,拯救其生命,使法轮功痴迷者尽快转化过来,使他们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是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法轮功痴迷者极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是漠视生命,由于他们轻信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视生命为“垃圾”,将所谓“弘法”、“护法”作为其上层次的阶梯,只要其糊涂地认为“升天”的“时机”已到时,就会做出主动的、毫不犹豫的自杀、自残行为。二是弘法、护法、修炼高于一切,为大法不惜残害他人生命。在法轮功痴迷者眼里“大法”神圣无比,在他们认为有人反对或妨碍其修炼活动时就会认为这些人是“魔”,而“魔”的存在会影响其成仙成佛得道升天,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们就会做出除“魔”的行动,杀人犯罪。三是盲目性、张扬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人练功前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公民,痴迷法轮功后,为了所谓大法忽然间变为违法乱纪者,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主观认为“大法”、“老师”高于一切,为了所谓“大法”无所顾忌地违法犯罪,公开敌视社会。

在日常生活中,法轮功痴迷者还表现出大量的具有极端倾向的言论和行为,如,不计后果地公开“弘法”、“护法”,公开参与非法活动,把因违法犯罪受到惩处视为荣耀,甚至互相攀比,美其名曰“上层次”;为修炼大法主动丢掉学籍、工作,拒绝承担家庭社会责任,到处游荡;不顾家庭规劝、亲情感召和社会伦理约束,甚至抛弃家庭、亲人,还自诩为经受住了老师安排的考验;在受到全社会的鄙视和唾弃下仍然公开地炫耀自己的违法行为和所谓信仰,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主动“找”惩罚,寻求所谓“磨难”等等。

今年以来,由于法轮功邪教的罪恶本质已充分暴露,广大人民群众视其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这种形势下,少数法轮功痴迷者已衡去所谓“真善忍”的伪装,逐渐露出暴力倾向,他们对抗政府,对杭执法人员,甚至策划了企图颠覆列车,制造恐怖事件的罪恶行径,部分痴迷者的暴力倾向应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另外,还有极少数职业法轮功分子,他们平时不练功,对法轮功的所谓“功”和“法”也不一定感兴趣,他们痴迷的只是邪教组织的微事活动。他们成立秘密地下组织,在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指挥下搞违法犯罪活动,其活动特点颇类似于特务组织。他们通常躲在暗中指挥策划,其主要目的就是与社会、政府对抗,不断策划、制造违法活动和利用精神控制蛊感法轮功痴迷者采用极端行为滋事,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他们是极端行为的幕后策划者,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对社会危害更大。

二、法轮功痴迷者极端行为的思想根源

法轮功顽固分子一般分为普通型、知识型、信仰型和敌对型,其中相当一部分又属于四种类型兼而有之或偏重于某一类型。他们当中尤以信仰型或偏重于信仰型的痴迷者易发生极端行为,随时有可能为“大法”献身。造成法轮功痴迷者采取极端行为的思想根源是李洪志对痴迷者的精神控制,痴迷者在陷入其骗局后,其人格和心理完全异常,将自己的信念完全投靠到邪教主子李洪志身上,虔诚几乎达到倾尽其财产、家庭、前途,甚至生命的程度。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丧失独立思考、独立行为能力。这些人作为个人无意识,作为群体也无意识,不假思索地听从李洪志及其邪教组织的“召唤”。表现为:只迷信李洪志一人,非他的话不听,非他的书不看,非他让做的事不做;只接受法轮功信息,“法不二门”,主动放弃思考,久而久之,失去判断是非能力;“老师”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老师”高于一切,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为追求“圆满”走火入魔,为了“圆满”失去人性,抛家舍业,不惧生死,荒唐地认为“圆满”可使自己成仙成佛。

二是将“法轮大法”作为惟一的信念、信仰,视“法轮大法”为精神支柱。其产生的原因主要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强烈变化,市场经济使人们以追求金钱、效率、利益为目标,市场经济中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增多,金钱的地位和作用增大,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冲击,相当一部分人感到困惑,社会产生一定的信仰危机。在人们渴望追求高尚的信念和信仰的时候误认为“法轮大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面对现实,一些人感到心灵空虚、饥渴,无所适从,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环境,自尊心受到打击。而躲到“法轮犬法”中去逃避现实,既省力,又便捷,这些实际上是生活中的弱者在寻求心灵的慰藉和精神上的解脱。

三是面对政府的取缔难以接受,伺机宣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甚至不惜采取暴力对抗行为。在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后,这些人认为是政府的错,经过两年来的教育仍不改悔,继续“护法”滋事、在屡次滋事不果的情况下情绪激烈,在某种对抗的条件下很容易行为失控,制造极端行为甚至恐怖事件。

四是视自残、自杀为升天圆满的途径,轻视生命、漠视亲情。法轮功痴迷者自杀、自残行为与社会其他自杀、自残行为目的不同,其他自杀、自残行为绝大多数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为之,是为了摆脱某种痛苦、烦恼或厄运。而法轮功痴迷者自杀、自残行为则是预期着美好的未来,认为其自杀、自残的后果将是可以进入到金子般的极乐世界,他们荒谬地认为现实生命如同垃圾,亲情会妨碍自己修炼上层次,人世间的一切与大法相比都轻如鸿毛,不值一提,其自杀、自残行为的根源是荒唐、糊涂的错误认识,他们是满怀美好的憧憬而奔赴黄泉路的。

三、如何预防并制止法轮功痴迷者的极端行为

从已发生的法轮功痴迷者的极端行为分析,自残、自杀、伤人、杀人,或制造极端事件都有发生,但以自残、自杀居多。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长久练功,走火入魔,出现幻觉,有想“飞”的念头,自认为幻觉即现实,思想稍有波动就想一试,多选择跳楼或自焚的方式,其结果可想而知。

二是久病缠身,按照“老师”的话去做、去练也没有治好病,在极度痛苦自责的情绪下,感到对“老师”心不诚,对不起“老师”、梦想选择自杀的方式牺性肉体来换取“老师”的怜悯,给一条去天国圆满的路。

三是为所谓“护法”不惜采取自残的方式,其动机是为“大法”受磨难可更快地上层次,再说有老师的保护不会受伤,即使受伤也看做经历“磨难”,自己又进步了。由于自残时相信有“老师”的法身保护,他们往往不计后果,对身体伤害极大。

四是不能接受社会上的正确社会生活思想,不能容忍不同意见,面对社会、家庭、单位的教育转化,有的离家出走数月不归,有的甚至躲进荒山野岭度日,有的在死是升天圆满的诱惑下,以“死”要挟,抗拒教育转化,在对抗的情绪下很容易制造极端事件。

五是谁反对“老师”、“大法”,就与谁以死相拼,谁妨碍自己修炼就是“魔”,就要除“魔”。其施暴对象往往是自己的亲人,认为此举可一举两得,既除了魔,又去了情,离做神不远了,导致杀人犯罪或制造危害社会的极端事件。

以上分析看出,防止法轮功痴迷者制造极端事件的重点是其自残、自杀行为(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他极端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转化是防止法轮功痴迷者制造极端事件的治本之策,也是彻底清除法轮功邪教的治本之策。对法轮功痴迷者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给予教育转化,北京市在这方面已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并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肯定。实践证明,只要绝大多数痴迷者转化了,其组织能量衰弱了,法轮功邪教组织没了“势”,其制造极端事件的数量就会大大减少。

2.在与法轮功痴迷者的交往中,在对其帮教中,要注意选择安全的、良好和谐的客观环境,尤其是对其帮助教育中要时刻注意其情绪变化,在条件不允许时要耐心等待机会出现,不能急于求成,要掌握好分寸,以免造成情绪失控,使其精神崩溃。要有应对极端行为的方案,在其情绪发生变化,行为异常时要有保护措施。

3.要认识到法轮功痴迷者以前也曾有过美好的生活经历,他们也曾有过正常的生活,我们应努力唤起其美好的回忆,唤起他们的人间亲情,使其再次感受到生活的乐趣和欢乐而珍惜生命,在这方面,他们的家庭和亲人、朋友应负起帮助他们的责任。应该说大部分法轮功痴迷者还是留恋生命的,在吃了一些苦头后,对升天圆满一类谎言是疑惑的,这也是我们帮助教育他们的基础,只要我们工作方法对头,就会使他们转变。

4.对邪教组织制造极端事件的能量要有充分的估计和思想准备,发现已有某种不正常征兆的法轮功痴迷者,要及时采取各种保护和控制措施,切不可麻痹大意。要警惕其在法轮功邪教“经文”的诱惑下或压力下,制造各种极端行为、犯罪行为甚至恐怖事件的可能。世界上绝大多数邪教在其行将灭亡前,极易蜕变为暴力、恐怖组织,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警惕一刻也不能放松,有关部门要有所预见和防备。法轮功痴迷者制造极端事件有其不可预见性,但也有规律可以掌握,只要全社会提高警惕,有关单位和法轮功痴迷者身边的亲人、朋友、同志保持警觉,就可以将法轮功痴迷者制造极端事件的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来源:《再论邪教——邪教、教派与极端行为论文集》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