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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滋生是因为传统宗教受到制约吗?
作者:张新鹰  

提要:国内外历史和现实的情况难以支持“传统宗教受到制约才使邪教乘虚而入”的判断。传统宗教与邪教更多地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并生共存”,邪教甚至尤其需要盗用传统宗教的无形资产来妆扮和壮大自己。传统多神观念被广泛激活后,在当年的“宗教热”和“气功热”中都可以找到随之而来的习惯性“寻神”“造神”需求和适应此种需求的潜流。产生邪教组织的首要条件——对在世教主的“人神”崇拜趁势蔓延。传统宗教的有识之士对提高信徒信仰素质充满急切感和责任意识,从根本上说,这要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生活素质、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传统宗教 邪教 超自然力 “造神”

在分析探讨“法轮功”等破坏性膜拜团体(即中国语境下的“邪教”组织)形成发展原因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看法,认为是由于传统宗教的传播受到制约,才使得“法轮功”之类的邪教有机会冒用并篡改传统宗教的概念和标记,欺骗众多有着宗教需求但缺乏宗教供给的群众。从这种看法再引申一步,就是必须大力弘扬传统宗教,实现所谓“以正祛邪”。

对于这样的认识,有必要做一点辨析。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法轮功”之类最初以气功名义出现的邪教组织获得重要发展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正处于新中国建国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落实最为全面、最为深入的时期。这个时期,宗教信仰者数量从“文革”之前及“文革”期间的大幅度下降,经过“拨乱反正”之初的恢复性反弹,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90年代中后期增速达到高峰。“宗教热”,就是产生在当时用以形容这种态势的一个词汇。宗教界则开始使用“黄金时期”的提法。请看以下两个数字:一、2003年上海大学李向平教授主持对闽浙地区佛教信仰状况的调查显示,信佛时间在20年以上的,平均不到被调查佛教徒总数的5%。①也就是说,超过95%的佛教徒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成为宗教信仰者的。二、2010年发表的《中国基督教入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1982年到2002年间信教的基督徒合计占了我国基督徒群体总数的60.3%,而1965年到1981年之间信教的合计只占8.7%。这样的“普及进度”,是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此如果一定要问一个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深刻而剧烈的转型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在同期,席卷全国的“气功热”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上千种“功法”争奇斗异,带有宗教性的“有害气功”组织不一而足。可以说,“宗教热”与“气功热”是当时中国民间思想文化领域的两股大潮,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它们的并驾齐驱绝非偶然巧合,却无法从总体上得出“传统宗教受到制约才使邪教乘虚而入”的结论。或者应该说,在那段时期,不是由于传统宗教受到制约,而主要是由于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依赖能传统政治思想优势的适用性有所下降,邪教才有了乘虚而入的可能。但还应指出,这种状况是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实现经济社会转型所难以避免的代价,仅仅归咎为某一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是无济于事的。

其次,我们观察中国的历史和外国的现实:

中国封建社会,官方的“宗教政策”以“神道设教”为指导思想,任何宗教只要接受儒教作为主流意识形态所规定和坚持的政治社会伦理原则,甘心维护和辅助以皇权为代表的宗法礼制价值体系及权力秩序,都可以获得信奉和传播的自由,同教之内分门立派更不在话下。与西方中世纪的“一神教专制”比起来,中国历史上的“宗教政策”称得起是一项实行时间长久的“德政”。但是,伴随着这样的“政策”、“邪教”的根脉也一直绵延不绝。“邪教”成为一个专有名词,且进入官方话语系统,明清以降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正说明了“邪教”现象在社会上趋于常态化。由于这些“邪教”往往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甚至威胁到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对它们的镇压也愈益成为常态,中国封建政权“宗教宽容”的尺度就在“邪教”不断出现又不断被镇压的过程中清晰地显露出来。当然,中国历史上的“邪教”与现在我们所使用的“邪教”概念不应混为一谈,但二者之间也不是没有某些可比性相对于“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之论,也早有“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的说法。“神道设教”的关键在一个“设”字,有权施设的根源性依据表面上来自世俗政治秩序,实际来自以“天命”为支柱的级差式神权体制。然而,“天命靡常“的不确定性,给需要神圣光环装饰个人企图的枭雄或小丑提供了同样的腾挪机会。“设教”与“惑人”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被芸芸众生分得清清楚楚,“受教”与“受惑”的判别也只在于客观的社会效果,而不在于接受者的主观感觉。“神道感人”,其实是“神道设教”实用主义方针必然衍生出的副作用,反映了“神道设教”本身的历史局限性。

至于当今诸多限于体制性原因面不得不放任“宗教自由”权利被部分滥用的外国,层出不穷的破坏性膜拜团体确实已经造成一系列危害,引发了社会综合保护机翻的新一轮强化。但由于涉及根本制度的问题,这类团体及其危害将始终作为西方模式“民主社会”的运转成本而无法消除。换言之,只要西方已经相沿成习的“宗教自由”观念和做法不加变化,“邪教”与传统宗教一道存在的状况就不会结束,法律只有等到其中的个人实施了违法活动才能出面追惩,对其组织危险性的整体防范则基本上无能为力,即使能够依法解散一个严重犯罪的邪教团体,也无法限制其换个招牌继续生存下去。这不能不在客观上助长邪教组织的国际化扩展,也使部分邪教组织有可能成为西方某些势力用来给别国添乱的政治工具。因此,无论是从维护世界秩序还是公众利益的角度,甚至从邪教组织一般成员个人得失的角度,这种做法都不能说是无可指摘的,兹不赘言。

如上所述,中国的历史,外国的现实,都难以支持“邪教滋生是传统宗教被制约的结果”这样的判断。其实,传统宗教与邪教之间的关系,远比简单的“此消彼长”或“扬此抑彼”来得复杂。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它们更多地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并生共存”,邪教甚至尤其需要盗用传统宗教的无形资产来妆扮和壮大自己,就像寄生植物强行从责主体内夺取养分一样,虽然它往往又要做出激烈否定传统宗教的姿态。不同的是,传统宗教不会因此萎缩衰败,反而能够生发出有力的应激反应,增强自我防卫和自身建设。在一定意义上,邪教是传统宗教审视自己的一个参照物,传统宗教可以对照它,矫治可能存在的陈病宿弊,调整自己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不断地实现与时俱进。

既然邪教的产生不应与“传统宗教受到制约”的假说相联系,那么,大力发展传统宗教从而“以正祛邪”的主张就失去了立论依据。相反,在当前的中国,尽管人为促进宗教发展的初衷也许很好,引出的效果却不免事与愿违。

传统宗教之所以“传统”,在于其历经漫长的年代,具备了成熟的理论体系、组织结构和仪规程式,在于其思想内容渗人到社会文化的许多方面,参与塑造了广大民众世代相承的集体意识和生活方式。但是,对于大多数信众个体而言,传统宗教深奥的义理和紧姆的哲学与之并没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他们的“宗教理解”的层次上,那不过是一些奢侈品,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接受;更多的情况下,他们的“信仰诉求”,低于这些宗教可以为个人精神世界“终极关怀”所提供的“超越性”功能,一般停留在比较功利、比较务实的层面,如求名求财、邀福避祸,以及连带的社交、蜈乐等效用。这样的诉求特点,使得信众对可以“立竿见影”“有求必应”的“神通”、“灵验”倾注了高度的关切。传统宗教为迎合普通信众的心理,在传播过程中往往制造、渲染各种“神异”、“灵迹”,调动人们对验证和拥有超自然力的渴望,以将更多的人群吸引到自己周围。佛教所说的“先以欲钩牵,后令入佛智”,就是这种传教策略的很好注脚。

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并不是传统宗教的专利。在功利主义的信仰诉求面前,只要能够透过对超自然力的沟通、获取而达到或接近现实目的,诉求主体并不见得太在意一个信仰对象的实际内涵。这就给传统宗教以外的信仰形态及组织造成了可乘的空隙。如果其活动名义和操作模式与传统宗教似曾相识,带来的亲和感会更大一些,更容易取得诉求主体的信任。而如果这种超自然力据称是由某个在世的活人显现出来的,诉求主体就可能把改变命运或者摆脱困境的希望寄托在这个“异人”的“法力无边”及对其“神功异能”的分享之上,此人对这部分民众的慑服力和对民间舆论的影响力就可能直线上升,乃至成为一个群体信靠和崇拜的中心。这样一种主客体互动的“共建”过程,便属于中国历史上常见的“造神”活动。

人能成神和人皆能成神,是“造神”活动的神学基础之一,其根源在于“多神论”的世界观、字宙观。这里的“神”,与先验的、创世的独一“上帝”不同,可以只是具有某种超自然力的人或者拟人物。对比之下,“一种论”的信仰形态也会推崇表现出一定“种通”的“异人”,但不把他视为神,至多是先知,是神的使者,或者是“圣徒”。

“一神论”不承认人可以僭越“神”的称号和地位,对“造神神学”嗤之以鼻,说到底,是在“神”的标准和“来源”上勺“多神论”大相径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神论”还无法改变“多神论”信众在生活中对认定“人神”的热衷,也无法抑止这样一些信众企图从自己身上导出同类“神性”的努力。

相信超自然力的存在,是所有宗教性观念的共同特点;而相信在理论上任何个体自然人都可以通过特定技术程序获得或被赋予某种超自然力,则是流行于包括中国宗教在内的一些东方宗教中的观念,体现了内化于信仰的一种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上个世纪,这样的观念以“东方神秘主义”的名义涌人西方基督教思想文化的固有领地,成为一些新兴宗教和“新时代运动”的精神源头之“一神论”尽管从理论上与“多神论”界限分明,但不少信徒内心及其宗教实践却并非无懈可击——关于这一点,牛津大学教授理查德·道金斯在他的畅销著作《上帝的迷思》中也有很具体的论证——否则,基督教历史上不会出现那么多神学论辩以至异端教派,“东方神秘主义”也不会赢得那么多西方受众。在中国,宗教观念则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巨大变动和思想多元化变迁而重新复苏,或者是以各种方式从外界输入,并且都充分利用了原有精神文化的历史积淀在国人头脑深处“预置”的现成条件,使这个复苏或者接受输人的进程从一开始就充斥着浓重的“寻神”、“造神”色彩;对这种“寻神”、“造神”愿望的呼应、满足程度,直接关系到了包括传统宗教在内各种信仰形态的拓展力和市场份额,邪教也同样不例外,乃至于有的假借基督教身份神化教主以骗得一杯羹、进而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邪教,比“法轮功”等“伪气功类”邪教组织还要早一些问世。如“灵灵教”成立于 1983年,“被立王”和“门徒会”成立于1989年,“主神教”成立于1993年初④。境外以貌似佛教姿态出现的“灵仙真佛宗”、“观音法门”,也是80年代末就进人了中国”。这些组织的共性之一,就是创始人都自命为神或神的化身;在其信徒心日中,他们毫无疑问统统都是具有神格的崇拜对象,与李洪志在“法轮功”组织中的地位没什么两样。中国佛教协会的陈星桥先生曾经指出,宗教与邪教产生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我们说当年“宗教热”和气功热”的并驾齐驱绝非偶然,正是指传统多神观念被广泛激活后,在这两股大潮中都可以找到随之而来的习惯性“寻神”“造神”需求和适应此种需求的潜流。产生邪教组织的首要条件——对在世教主的“人神”崇拜趁势蔓延,不但造就了那些妄用传统宗教称谓的“活基督”、“活耶稣”、“活观音”也“成全”了一批利用气功与所谓“人体特异功能”之间虚假夸张的联系而自我神化的“大师”。当这些“人神”或“神人”掌握了一定的追随者和经济实力,不再甘于只是骗钱骗色,逐渐暴露出政治野心和反社会倾向的时候,其组织的邪教性质就基本上定型了。经历过这段“当代史”之后,再回过头来重读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将“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并列,作为“神化首要分子”的前提条件,应该不难理解其何以如此立论吧?

所以,对传统宗教面言,信徒数量的增加固然可喜,信徒素质的提高更为要紧。为此,传统宗教的有识之士一直在从理论和实践上做出努力。丁光训主教积极推行基督教“种学思想建设”,赵朴初会长大声疾呼“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内佛教工作最重要、最紧迫的事情,第一是培养人才,第二是培养人才,第三还是培养人才”0,都表明了这些宗教领袖对提高信徒包括宗教骨干信仰素质的急切感和责任意识。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逐步削弱个人的现实功利性动机对于信仰者的行为导向作用,从心理需求上消除“造神”传统对群体信仰可能变质的潜在威胁。但从根本上说,提高信徒素质,解决以上问题,不是.单凭宗教界自身就能够办到的,而是要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生活素质、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这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取决于正确的国家文化战略、教育战略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当务之急是民生工程必须与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的培植同步进行,普通宗教信仰者群体总体上的相对贫困及其文化水准、教育程度低于人口平均水平的状况必须得到改善。只有让共同富裕的温暖覆盖社会的每个角落,让科学理性的光辉照亮每个社会成员的心灵,才不仅会有在社会内部杜绝邪教产生、在宗教内部杜绝受到邪教干扰的可能,而且会使全社会的健康信仰越发昂扬浩荡,“沛然莫之能御”,最终摆脱任何虚幻的超自然力亦即人的自我异化对人的束缚,也结束“异化的物对人的全面统治”,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人的个性解放和精神自由。(来源:《科学与无神论》2011年第1期)

注释:

①播李向平(“信仰但不归属”的佛教信仰——以浙闲地区佛教的宗教生活为中心)((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1期)提供的统计数字计算。

②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基督教入户问卷调查报告》(《中国宗教报告-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8月)提供的数字计算。

③见(英)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Dawkins)著。陈蓉霞译:(上帝的速思》(The GOD Deluion,2006),海口,海南出版社,2010年5月,第21—25页。

④参兄蒋嘉森:《毒缩——当令中国形形色色的那教组织》,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6月。

⑤春见蒋嘉森:《毒瘤———当今中国形形色色的那教组织),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6月。

⑥见陈星桥:《略论宗教界在反邪教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纪念中国反那教协会成立十周年学末研讨会论文,2010年6月

⑦赵朴初:《佛教工作最重要最紧边的事情是培养人才),《赵朴初文集》(下卷),乖京,华文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121页。

⑧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2卷,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