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涉及宗教方面工作的内容着墨不多,但言简意赅,充满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显示了充分的政治定力和政治智慧,为认识和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宗教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十九大报告对五年来宗教工作的成绩使用了“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的表述。这里的关键词是“创新”,意味着最近五年,在坚持对基本政策理论全面把握、总体接续的同时,开始实现对此前二三十年间宗教工作思路、格局的必要变革和调整。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涉及宗教工作和宗教问题的论述,特别是2016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讲话,提出大量具有新鲜内涵或被长期弱化的思想观点,大大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并凝聚为新时代统领和提升涉及宗教的各方面工作实践的系统化指导方针。在这样的理论、方针指引下,党的宗教工作正在努力开创带有一定转折意义的新局面,其中也包括正在纠正一些地方以往对宗教问题采取不负责任态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彻底改变“五牛拉车,不知所往”的状况。
二、十九大报告在谈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时候,提出了“根据新的实践对……民族、宗教、……统一战线、……等各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的要求。这里的任务是对五年来和今后各方面工作的新情况、新实践、新经验,进行新的理论提炼和规律抽绎,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不能满足于以往的认识水平和理论架构,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实际和需求,以作为21世纪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审视和完善涉及宗教工作领域的相关理论和政策,从而把近五年来和十九大之后在宗教工作方面的创新实践经验,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和政策体系相对固定下来,持续推展下去。在这里,宗教学研究也能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不过,身处其中的学术工作者应该意识到,在踏进新时代的门槛之时,不少人多年来已经习惯的研究取向、学科维度、话语体系、观念共识,乃至思想方法、行为方式,都可能面临“统整”的前景,需要振奋“往者可谏,来者可追”的自我更新精神,加快步调转换,顺应和跟上已经并仍在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否则,就无法真正担负起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当好党和国家智库的光荣使命。
报告此处还将一般往往单纯归属统一战线工作范围的宗教工作单独列出,这不仅说明中央对于在宗教方面作出新的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的特殊重视,同时说明宗教工作不能被完全涵摄在统战工作之中,而是横贯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需要各方面、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力做好。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是一致的,切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也反映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本质精神。结合报告中关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等要求,更能感觉到在涉教工作中保持问题意识、忧患意识、阵地意识、人民意识对党和国家整体事业的重大意义。
三、十九大报告将未来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放在“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第六部分,用三句话概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里没有重复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使用过的“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提法。这个变化,含义深刻,可以从战略方针上理解,也可以从理论创新上释读,那就是:在国内宗教局面已经从人数到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新态势面前,宗教工作要避免让同样由普通群众为主体的宗教信仰者在正常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时候,自认为或被认为具有和其他公民不同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避免主观笼统地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视为宗教固有的“积极作用”;而是明确突出问题导向,以党的宗教政策为保证,以依法治理、独立自主自办、坚持中国化方向为要素,沿着把宗教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管住管好的思路,全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当前具体而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相适应,要在“导”上狠下功夫,想深、看透、把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是继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之后,第一次通过党代会报告加以重申的极为重要的决策部署。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表述中,使用的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十九大报告的最新表述为“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角度有所变化,党在宗教治理方面的主体地位和主动作用进一步突显。表明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迫切性不容等待,规定性不容置疑;更表明在十九大着重强调党对一切工作领导地位的情况下,宗教领域也不能出现治外特区。强调党在宗教治理方面的领导地位,不是要削弱依法治教,相反,党的领导地位要通过继续增强法治权威而在宗教领域得以全面体现。当前需要注意的一种动态,是认为宗教法制建设滞后,力主设立所谓“宗教基本法”。要防止其导向全盘否定涉及宗教的宪法条款及现行法律法规,谋求造成党的宗教政策“非法化”,从而给宗教尤其是某些挟洋自重的宗教组织无序发展打开方便之门。
宗教政策理论工作者还会发现,由“四句话”构成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第四句本来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报告中则单独又提了一次,等于重复了这句话。这不可能是偶然的,而是说明十分有必要用反复申明的方式,特别强调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绝对要求。无论是依法管理、独立自主自办、中国化方向,实际上也都是引导手段,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使宗教单向度地并且越来越自觉地与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走上暗含歧解的所谓“相向而行”的“互动”路线。
四、十九大报告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部署中,提出“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当然包括在“各种渗透”活动之中,这类活动主要是由外向内的,即由境外敌对势力直接间接在境内实施的活动,属于处理宗教问题“二十字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中“抵御渗透”的对象。然而,当复杂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使我党不能不将“如何抵御宗教对群众的精神诱惑和思想渗透”设置为进入新时代宗教方面工作的重要命题时,“抵御渗透”便有了新的、全方位的视角和覆盖各领域、深入多层面的任务。即通过外来渗透和内生浸润兼防,组织状态和精神诉求联控,综合调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思想文化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愈益接近随后三十年“两阶段”宏伟目标的发展大势作为决定性历史条件之下,基本实现宗教态势的总体平稳。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在我国的快速扩展,很大程度上是前期的社会剧烈转型与作为同期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精神世界的复合反映,而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后,这种反映仍会在一定时空内继续维持甚至有所叠加,那么,正像马克思所揭示的:“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随着社会主义中国的强盛使社会主要矛盾造成的各类缺失不断得到解决,随着更基础、更深沉的文化自信在人民群众中不断巩固和发扬,随着以共产党人为代表的中华民族先进力量在包括思想引领(含在党内和社会上开展必要的、恰当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内的各个工作领域的积极努力不断取得进展,中国社会的宗教需求及平均信仰强度将会逐渐趋向纾缓。宗教当中现存的对于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社会管理方面的挑战因素及潜在张力,也会进一步得到化解。
至于“宗教极端活动”这种不是与某个宗教固定连结、但是能与所有宗教发生关联的社会现象,第一次从国家安全论域进入党代会报告,又说明我党对于宗教这个历史事物在其发展演化过程中可能衍生出的现实恶变,没有失去清醒认知和高度警觉。相对于某些试图抹掉“极端主义”前面“宗教”二字的主张,中央坚持了看待宗教问题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在今后实际工作中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打击宗教极端活动与抑制宗教消极作用的政策对策相互衔接、相互统一开辟了道路。在事实和逻辑面前,一向经常被采用的“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之类断语,应当更加普遍地被“宗教极端主义(或宗教极端活动)不代表某个宗教”“端正乃至改革某些易为宗教极端主义利用的教义教规,消除宗教极端活动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侵害”等提法所嬗替。
这次报告没有专门述及反邪教工作,但这项工作同样是维护国家安全、争取人心的重要工作。报告中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活动的要求,给落实反邪教工作要加强系统谋划、创新工作思路的中央精神,也创造了不可多得的战略机遇。2017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宗教极端主义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更准确讲是反其他宗教及不同派别、不同系属)。邪教与之几乎全无二致。可以说,表现在某个宗教内的极端主义属于那个具体宗教的范畴,而诸多邪教总起来则属于表现在宗教整体范畴内的极端主义形态。因此,“邪教不是宗教”的提法虽然从出发点上与“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一样无可非议,但尚嫌不够缜密、不够周延。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引导各宗教正视并改良自身存在的先天和后天不足,来减少可以被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利用的“软肋”,从最上游阻滞能够为它们共用的精神文化源流。——这恰恰是对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釜底抽薪的解构式力举。时至今日,将邪教活动与宗教极端活动放在同一个大视野下面观察分析,运用同一副法律框架加以制裁、挤压,采取同一套政策标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应该列入涉教现实问题研究和依宪依法治教的理论探索范围。而且,随着探讨的深入,我们会觉察到,“邪教不是宗教”这样的观点,或许多少反映了西方流行的“宗教自由”观念不知不觉对我们正确理解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概念所造成的影响,使人以为一个群体一旦具备了某些宗教特性,似乎就必须享受“完全”自由的特殊权利,不然国家方面就说不过去。这实在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在中国历史上,古代王权对待宗教的传统政策从来不注重宗教有什么法定身份、以什么名义存在,而是以对统治秩序包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态度和功用来确定其社会活动自由的尺度,并由此建立了远优于当时西方世界的宗教宽容局面。这种历史传统到今天仍然具有批判性借鉴、创造性转化的政治文化价值,部分地体现为我国现行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设定了明确边际,体现为国家和政府有权责根据适当的“无害化”标准对任何宗教性团体依法实行某种形式的准入许可。对于邪教组织的处置,对于宗教极端主义的阻遏,对于非法宗教活动的抑止,对于宗教消极作用的制约,都是在划出“信仰自由”权利边际的基础上进行的,长期以来基本保证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证了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无悖公序良俗的宗教选择及进行正常信仰表达的自由并得到法律保护。这种政教关系模式成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内在成分,组配合宜,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只有把握这个既定模式所标识的路径,我国当代宗教才不致迷失中国化的前进方向,才能获得安身立命之本。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我们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坚持中改进,在改进中加强,大可不必陷入与西方“普世价值”体系下意识“接轨”、时刻担心被外界偏见指责是“压制宗教自由”的自我困扰,大可不必为了表示反邪教的正当性而非要在“学理”上找出邪教与“宗教”之间“天然”的鸿沟,结果却难以自洽。在深入领会、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过程中,着手改变这种心理状态和思维定势,乃是彰显我们制度自信的表现,而今正逢其时。(来源:《科学与无神论》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