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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日本反邪教法律比较
作者:黄超  

主题词:法国 日本 反邪教法 比较

摘  要:本文通过比较法国、日本两国的反邪教法律,试图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依法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邪教,切实保护基本人权和公共安全,是两国反邪教法律共同的主旨,反映出反邪教法律问题的国际性、普遍性;第二,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差异,以及邪教现实危害在各国表现形式的不同,两国的反邪教法律充分结合了本国的国情,从而具有鲜明的独特性、适用性。

2001年6月,法国国民议会正式通过了反邪教法律《阿布-比尔卡法》。该法律在法国国内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但是,在国际社会则倍受争议。誉之者称其为世界上首部明确打击邪教的立法,毁之者则攻击其为“反宗教法”、“例外法”。与之形成对照,1999年12月,当日本国会针对邪教奥姆真理教通过两项法律:《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时,国际社会对之反应平静。导致这种反差的原因是什么呢?通过具体比较法国、日本两国反邪教法律的主要方面,可以为我们提供问题的答案。

一、法律是否设立邪教罪?

法律是否设立邪教罪?这是法国、日本两国反邪教法律区别的核心所在,也正是国际社会争议的焦点。

法国政府和司法部门避免对邪教教义进行评判,而是将邪教视为一种专制社团,认为该社团的共同法律特征是危害人权和社会平衡。正是邪教这种共同的法律特征使设立邪教罪成为必要,法国将其视为一个法制国家为保护其公民的基本自由而应尽的职责。

当然,设立邪教罪事关基本人权和宗教自由等重大问题,因此,法国国民议会在立法行文上相当谨慎。首先,新法案放弃了对邪教组织作出定义的努力,以避免争议。其次,虽然2000年通过的反邪教法律草案中增设了“精神欺骗和操纵”罪名,但是,在2001年该法案再次接受审议时,被认为“精神欺骗和操纵从科学的角度讲具有主观臆断性,在法律上难以把握”。因而在行文上以“利用无知和弱势人群的信任进行欺诈”取代“精神欺骗和操纵”,并将“利用”进一步界定为“反复施加重大压力或用自己的方式来改变一个人的判断力,致使他采取具有严重危害的行动"。这项法律明确将邪教组织及其头目因利用有“心理和身体服从倾向”的信徒进行诈骗的行为定为犯罪。犯有上述罪行的邪教头目将被判处3年徒刑和250万法郎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5年徒刑和500万法郎罚款。

法国在设立邪教罪方面迈出了艰难而切实的一步,日本则将此视为禁区。日本的《团体限制法》全称为《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的法律》,其中特别注明:该法所说的“团体”是指为达成特定的共同目的,多数人的持续性结合体或联合体。所谓的“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是指1952年制定的《破坏活动防止法》中阐明的“暴力破坏活动,杀害不固定且多数人,或者着手实施未遂之行为”。众所周知,该法是日本国会直接针对邪教奥姆真理教而立,但是其法律行文中却只指邪教具体危害行为,不及其余,可谓用心良苦。

二、法律能否取缔邪教组织?

法国、日本两国法律在如何防范和处置邪教组织犯罪问题上也表现出很大差异,其焦点是法律能否取缔邪教组织,实质是对“社团自由”的不同理解。

法国在《阿布-比尔卡法》中明确规定:被判犯有对人身或精神造成伤害、利用邪术行医和非法售药、做欺骗性广告和从事走私活动等罪行的邪教组织,法国高等法院将依法予以取缔。

事实上,在《阿布-比尔卡法》制定之前,法国政府就可以依法通过行政途径取缔邪教。根据1936年1月10日颁布的法令和1994年纳入刑法的法律条文,针对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特点,法国政府和内阁会议可以签署行政命令予以取缔。1999年12月法国参议院针对邪教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新危险行为,就上述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修订,并获得了一致通过。可以说,《阿布-比尔卡法》对取缔邪教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对上述法律相关条款的重申和强化。

相对于法国来说,日本法律在取缔邪教问题上面临的问题要复杂的多。

1995年3月20日,东京地铁发生沙林事件。东京地方法院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宗教法人法》决定解散宗教法人奥姆真理教。尽管奥姆真理教作为宗教法人被解散,但是其作为“任意教团”仍在活动。为此,日本公安调查厅请求按照《破坏活动防止法》的规定解散奥姆真理教。经过再三的讨论和审议,公安审查委员会驳回了公安调查厅的请求,决定《破坏活动防止法》不适用于奥姆真理教。理由是“《破坏活动防止法》就其法律本身来讲有着很重的违宪嫌疑,如果团体被处以解散处理,那么因该团体所做的一切都被禁止,这样一来基本的人权就会受到侵害。其次,命令不是由法院下达,而是由法务省直属局下达,该做法使当事团体辩护团的反对询问权受到无视,这也是违反宪法的”。

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再度活跃,其教团所到之处,几乎都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因而双方的摩擦不断。在此情况下,1999年12月,参议院通过了日本政府提出的《团体限制法》。

《团体限制法》规定对“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实施“观察处理”和“防止再发生处理”,其目的在于将此类邪教置于法律的严密监督和严格控制之下。同时,该法强调“只适用于为确保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内,不能进行扩大解释”,“不能脱离权限,对思想、信仰、集会、结社、言论及学术的自由、劳动者的团结及团体行动的权利以及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其他自由和权利进行不当的限制”。

三、法律如何保护受害者权益?

重视对邪教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是法国、日本两国反邪教法律表现出的突出的共同的特点。两国由于面对的具体邪教的现实危害不同,在对受害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各有侧重。 

法国《阿布-比尔卡法》确定了一类新的受害者,即在精神上受"一个团体"的操纵,最终"无法生活下去和失去自由判断"的人。起草了该法律许多条款的法国国民议会议员卡特琳·皮卡尔说,根据这些条件,精神受害者可以对邪教教主给其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提出起诉,法院将核实情况。而此前,刑法只惩罚对信徒造成物质损失的行为,并不惩罚对信徒造成精神或心理损害的行为。

此外,《阿布-比尔卡法》在保护邪教受害者方面采取了一项具有创新的措施。法律规定: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提出起诉,特别是可以就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和心理伤害起诉。据法国国民议会邪教问题专家鲁迪·萨莱斯分析,当一个人中邪教毒害的时候,其精神状态、心理状态都决定了他们没有能力摆脱教主控制,更不可能有明确的起诉愿望,由家属或社会团体提出起诉合乎逻辑,这为深受邪教毒害不能自拔而失去起诉能力的受害者提供了人权保证和法律支持。

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在1994年6月的长野县松本市沙林事件中,造成7人死亡、约600人受伤;1995年3月20日的东京地铁沙林事件,造成11人死亡、5000余人受伤。正是鉴于邪教毒气事件给无辜受害者造成的巨大生命和财产损失,日本国会在通过《团体限制法》的同时,专门通过了一项《被害人救济法》,其全称为《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的破产财团的财产的法律》。该法作为对被害人救济的一个特别法,其“救济”的主旨最鲜明地体现在对特定破产法人的“特别关系者”及其拥有的财产的推定中。据此,与特定破产法人有“特别关系”的法人、团体、人员均无法摆脱受该法追究的“资助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受害者”的责任。这一规定与一些国家适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极为相似。该法第三条规定:“特别关系者所持有的财产被推定为是从特定破产法人那里基于没有法律原因所得到的财产处理中所得到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与该处理有关的特定破产法人的财产的价额推定为与该特别关系者所持有的财产的价额相等。”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根本目的即在于:限制邪教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其对“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最大限度保护邪教受害者的利益。

通过比较法国、日本两国的反邪教法律,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依法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邪教,切实保护基本人权和公共安全,是两国反邪教法律共同的主旨,反映出反邪教法律问题的国际性、普遍性;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差异,以及邪教现实危害在各国表现形式的不同,两国的反邪教法律充分结合了本国的国情,从而具有鲜明的独特性、适用性。 (原载《世界宗教文化》2001)                     

编辑:暄暄

终审: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