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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论坛》2006 “邪教经济”问题剖析
作者:黄超  

主题词:邪教经济 危害 防范措施

摘  要:随着邪教越来越多地涉足经济领域,将经济目标作为其首要目标,邪教的经济实体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邪教经济”全面进入人们视野。本文将借鉴西方学者提出的有关“邪教经济”的理论模式,结合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重点分析介绍邪教经济来源和形态的多元化发展趋势;邪教经济的特点和危害;各国政府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经济”问题采取的相关措施。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2000年3月14日,“邪教经济”问题由于法国政府与科学教派之间的一场经济官司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欧洲共同体法院通过先予裁决程序,就科学教教会诉法国的法律有悖于《罗马条约》第73B-73G条关于资本流动自由的规定一案,作出明显不利于法国政府的判决。

案由可追溯到1995年4月和11月,法国财政部以投资可能危及社会秩序、大众健康或国家安全为由,依据本国法律,先后拒绝美国科学教派和英国科学教派在法国投资。巴黎的科学教派教会认为法国的法律有悖于《罗马条约》关于资本流动自由的规定,因而要求撤消财政部的决定。欧洲共同体法院依据《罗马条约》认为,法国的许可证制客观上已经形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阻碍。因此,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将依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宣布废止法国的相关法令。法国政府今后要么改现在的事前监管为事后监督;要么修改现行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投资预先报批的具体条件。

2000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亚洲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上,法国的反精神操纵中心主席让—皮埃尔.布斯盖先生在报告《邪教与企业》中以标题形式强调指出:“企业——邪教瞄准的特别目标。”可以视为法国政府对上述“邪教投资案”的回应和向国际社会的强烈呼吁。但是,由于报告作者偏重理论的论述,给我们留下的印象仿佛“邪教经济”的威胁只是作者主观的分析和预测。

事实上,“邪教经济”问题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引起了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1967年,美国国内税务局因科学教派巧立名目、大肆敛财而取消其免税权利。此后,科学教派不择手段地与美国国内税务局和联邦调查局进行了长达27年的旷日持久的对抗,直到1993年美国国内税务局妥协为止。原美国联邦调查局洛杉矶办事处主任特德.冈德森感叹说:“对付该教谈何容易?它在美国的情报活动比联邦调查局毫不逊色。”

随着邪教越来越多地涉足经济领域,将经济目标作为其首要目标,邪教的经济实体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邪教经济”全面进入人们视野。本文将借鉴西方学者提出的有关“邪教经济”的理论模式,结合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重点分析介绍邪教经济来源和形态的多元化发展趋势;邪教经济的特点和危害;各国政府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经济”问题采取的相关措施。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邪教经济”的来源和形态  

 美国著名宗教社会学家史大可和班布里奇对“邪教经济”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他们颇具影响的著作《宗教的未来》一书中,通过对新兴教派的精神病理模式、企业家模式、亚文化发展模式的辨析,深入剖析了所谓“企业家模式”的“邪教经济”。该书以作者的一般宗教理论即补偿交换论为出发点,对邪教膜拜团体同时又是非常成功的商业实体的现象进行研究,总结出“邪教经济”的几个主要规律:1. 邪教是一种生意,主要是经营销售新型的补偿物获利。所谓新型补偿物,其实就是邪教针对“膜拜市场”需求,对现有的“信仰资源”按需求取舍、拼凑,重新包装后的“膜拜商品”。2. 邪教的创始人将市场作为评判其“膜拜产品”价值的终极标准,“产品”开发、产销受利润动机驱使,按企业模式运营。3. 邪教团体以世系繁殖的方式丛生,具有强烈的“家族相似性”。邪教创始人往往首先是其他邪教的雇员,获得“技术和经验”后,离开其“母教”,创办“子教”。

“补偿物”理论属于西方极具代表性的宗教社会学理论范式,对我们了解“邪教经济”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通过对具体邪教的研究,我们会发现,邪教经济来源和形态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已经大大超过了“补偿物”理论的解释范围。

以下仅仅是作者对科学教派、奥姆真理教、太阳圣殿教、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美国大卫教、天堂之门、统一教、上帝之子、人民圣殿教、拉杰尼希(奥修)静修会、生命空间、法之华三法行等十二个世界上影响较大的邪教“生财之道”的分析,就已经归纳出了“邪教经济”的十类主要来源和形态:

首先,要求信徒捐献财产,无偿拥有信徒劳动,骗取社会募捐是以上所有邪教共有的敛财手段。如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的教规规定:教徒必须将全部财物献给教主;美国大卫教信徒须将薪金、存款全部交由教主处理,而且信徒只能过清苦的生活;拉杰尼希(奥修)静修会让捐出巨款的富有信徒担任部门负责人,而钱财不多的信徒则每天从事12个小时无偿而艰巨的劳动,吃的只是素食和蛋类;太阳圣殿教开办“新生命学校”,鼓吹放弃物质享受和私有财产,以达到更高的思想境界。该教派不随便吸收信徒,只选择有社会地位、富有的社会上层人士,教主要求信徒缴纳巨额的会费,以表忠心。

第二,以心理咨询、精神治疗的名义大肆敛财。科学教派教主哈伯德是科幻小说家,他写了一本叫《戴尼提》的书,鼓吹其通灵术是一门最先进的心灵科学,能完全治愈所有的非器质性精神疾病和所有器质性身心疾病。科学教派教堂布置得象书店一样,传教主要以开讲座、办学习班的形式进行。科学教派设立了名目繁多的收费,听一堂‘清除课“(入教入门课)需付费3800多美元,而要达到最高的等级则要付14000多美元,普通人接受“通往开悟之桥”的八步训练,收费高达20万—40万美元。拉杰尼希静修会则开出了以拉杰尼希神力治疗的精神病诊所,就诊者十分踊跃,由此获得了相当可观的诊费收入。太阳圣殿教教主茹雷是受过良好医学教育的医生,他曾开过心理咨询诊所,创立了目标型的医疗俱乐部。茹雷先用一些浅显易懂的心理疗法使人们对他产生信任感,慢慢诱导他们与其接近,然后再使他们越陷越深,直到相信只要教主的训示才是真理。

第三,利用所谓的“超能力治病”骗取钱财。奥姆真理教的麻原宣称其超能力可以做透视诊断、治病,“癌、艾滋病不再恐怖了!”甚至认为麻原的毛发能治感冒,称之为“宝发疗法”,其血可治百病,称“喝血疗法”。超能力治病敛财是麻原的发迹秘诀。

“生命空间”头目高桥弘二原来经营一家税务咨询公司,70年代后期迷上美国的新兴宗教“生命运动”,积极参加该团体举办的“自我启示学习班”,1983年将自己公司的名称改为“生命空间”,自称是印度宗教家撒依巴巴的传人,称只要参加他办的“自我启示学习班”,即可根治现代医学不能医治的疾病。而参加他的学习班必须交纳高达500万日元的学费,不少信徒因此倾家荡产,有的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而自杀。

“法华三法行”邪教组织是其头目福永法源在经营电子公司破产后于1980年成立。福永自称是“继释迦牟尼、基督之后的最后一位人类拯救者”,是日本唯一能听到“天声”的“天声传递者”。他的“脚底诊断法”可明查人类疾病,只要交纳“入会费”并购买教材,参加他的“法华三法行自我启示研讨会”,按他的教诲“修行”,就能“百病尽除,身心健康,家庭平安”。据报道,福永及其组织迄今利用此法已从3万多人手中暴敛了610多亿日元的巨额不义之财。

第四,投资企业,向企业渗透。

据1987年统计,统一教会在全球范围拥有企业一百五十余个,资产超过数十亿美元。投资遍及韩国、日本、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香港、非洲,经营领域几乎涉及所有经济部门。

科学教派利用所谓听析,开办各种培训班收取极其昂贵的学费和治疗费,然后将这些钱在全球投资各种企业,教会每年把这些企业收入的10%归教主哈伯德。至1986年去世,哈伯德留下了4亿多美元的存款。二十世纪末,该教派在新教主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在美国社会各界拥有广泛的支持。该教派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国际上走“经济传教”的路子,通过经济投资形式向企业渗透,控制企业,把企业变成传教和与当地政府对抗的基地。

拉杰尼希在教团内开设以赢利为目的的基金会,最初主要是大量发行和出售他的讲道集和录音带。到二十世纪80年代,基金会在西方国家进行一系列的商业投资,包括在欧洲开办商店、公司、餐馆、夜总会等,这些机构在1981—1983年收益颇丰。所有这些使拉杰尼希过着十分奢侈的生活,他个人拥有四亿美元、四架普通飞机、一架直升飞机及91辆豪华轿车。

第五,举办各种活动,收取巨额费用。组织巨型婚礼是统一教会教主文鲜明的独家发明。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统一教会就指定几十对、几百对陌生人成为配偶,在文鲜明的主持下结婚。1992年8月25日,来自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4 万多名新人,聚集汉城,接受文鲜明的祝福。他们手持对方的照片来汉城寻找并不相识的“心上人”,会面后举行婚礼。为了这些婚礼,他们要上缴教会数百至数千美元的费用。1997年,统一教会又在美国举行了十多万人参加的超级巨型集体婚礼,文鲜明在成为世界新界人物的同时,拥有了源源不断的财源。

统一教会还经常举办所谓的修炼会。在收取昂贵的费用后即可参加统一教会举办的3天修炼会。3天中,几乎没有一分钟休息的时间,轮番的讲道、唱歌、祷告,一遍又一遍地重复讲义的内容,吃的是饭团、胡萝卜、海带汤等素食。在结束的祷告会上,所有成员共同大喊大叫,号啕大哭。

第六,开设网络公司。邪教“天堂之门” 是最突出的代表,被称为“网络邪教”。1996年7月,在拥有一个美国一流的电脑博士信徒——菲尔德小姐,又吸收了15名精通电脑的信徒之后,该邪教成立了一家名为“更高源泉”的电脑网络网页设计公司,为人提供网上服务以此作为生存赢利手段。该公司以它的价格远较其他同行低廉而赢得大量客户,由此财源滚滚。并正式报出“天堂之门”互联网网页,大肆宣传该教派的教义,以便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人士参与其邪教活动。如今,网络已成为各个邪教传教和敛财的最重要阵地之一。

第七,乞讨。“上帝之子”教规规定,每个信徒都必须乞讨。每一成员都必须把乞讨来的钱统统上交。他们乞讨的口头禅是“我们为一个青年基督救济会募捐乞讨。”每一个成员都要完成一天的乞讨数目。在德国,上帝之子规定信徒每天必须乞讨50马克;在美国,信徒每天的乞讨数目是40美元。

第八,情爱钓鱼。1976年,上帝之子教主伯格推出所谓“调情钓鱼法”,让一些女性组成所谓的“爱情之家”,以肉体去引诱异性,以此索要钱款,筹募经费。其收入全部上交伯格。伯格要求每个做丈夫的男信徒宽容其妻子,要求信徒奉献肉体,使女性成为教派“共同的财产”。女教徒通过色情事业为“上帝之子”创造财富,男信徒则通过同样的行为使一些单纯幼稚的年轻女士“上钩”,创造“鱼儿”。据“上帝之子”的文件统计,开始“钓鱼”只几个月,男性主顾就达到5155人,其中工业家1700人,公务员1300人,大学生459人,商界人士230人,记者85人。

第九,走私武器,制贩毒品。1993年太阳圣殿教教主茹雷因私藏武器被加拿大当局通缉,同时教内两名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企图购买枪支的消声器而被拘禁。加拿大电台曾报道说,茹雷和迪布罗在澳大利亚等地购买枪支、子弹、地雷等军火,再走私到发展中国家,他们把挣到的钱通过购买欧洲、加拿大的房产而合法化,为此他们已受到“犯罪洗钱”的指控。

科学教派精神治疗的必备灵药,一剂量需3000法郎的所谓“PP维生素”,经一些地方的警方发现,其实是一种弱性毒品,长期服用,会使人精神萎靡,心力衰竭。奥姆真理教是真正的“大毒教”,其用药物麻醉教徒神经,进行精神摧残。入教仪式上要喝进一种“黄色液体”的毒品。不仅在日本本土研制和使用毒品,据俄罗斯一名19岁的奥姆真理教信徒说,1994年12月和1995年1月,有人在莫斯科的一个真理教分部拿她和其他一些成员作神经毒气的试验,致使许多人中毒。

第十,政治、利益集团的资助。著名的新闻记者布鲁诺、富什持(畅销书《Sectrain Mafa》的作者)在2001年6月的“Monde Diolomatique”中的文章里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政府正紧密的靠近宗教主义组织,并同他们一起努力提高全球化进程,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价值观念。俄罗斯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罗斯提斯拉夫-普若克皮什认为:各种教团只是美国保卫其地理政治利益的工具之一,这已不是秘密。80年代在美国,很多活跃的教团被挑选成为毁灭苏联的武器。现在我们能看到,不只在俄罗斯,而是在欧洲都是先前计划的策略实施的后果。事实表明,政治、利益集团的资助不仅使邪教经济来源和形态更趋复杂多元,而且使其全球范围的流动和扩张更趋隐蔽和便捷。

二、邪教经济的特点与危害 

邪教经济来源的多元化,使其经济形态五花八门,大大超出传统经济轨道,令人眼花缭乱。但是,在主要特点上仍然表现出强烈的“家族相似性”。

1. 暗箱操作,高度集中。

两个因素决定了邪教的这一特点:首先,邪教是一个封闭的团体,摆脱来自社会的任何外部监督是其本能;其次,邪教教徒对邪教有一种极端的人身依附关系,邪教内部更不可能建立任何有效的监督机制。所以,邪教的经济活动和状况除了极少数的邪教首要分子以外,社会经济监督部门和一般邪教徒都知之甚少。通常情况是,极少数的邪教首要分子拥有和可以任意支配邪教所有的财产。邪教经济对社会构成的威胁也正在于此:狂热的敌视社会、敌视人类的邪教首要分子极有可能将数量惊人的财富转化为破坏社会的巨大力量。这种担忧已被许多邪教惨案一再证实。

2. 骗取免税地位,肆意偷税漏税。

邪教经济作为一个“生意”,是背离传统经济轨道的,但是,这种背离不仅没有给其带来不便,反而给其带来了额外的好处。在许多国家,邪教将自己注册为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非盈利性组织。因为法律规定,非盈利性组织用于宗教目的或慈善目的的收入和资产减免税收。骗取减免税权利对邪教十分重要:一方面,其敛财行为得以合法化,而且以之为招牌,可以获取人们的信任,有利于其“膜拜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以这种权利为掩护,在从事各种其它合法、非法的经济活动时,可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偷逃巨额税款。

3. 国际金融黑市“洗钱大户”。

邪教大多注册为非盈利性组织,实际上却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为掩盖其数量惊人的灰色收入,避免社会和有关部门的注意,同时,为了逃税,邪教普遍参与国际金融黑市洗钱。洗钱也成为邪教实现其资本国际流动的重要途径之一。

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内收入署曾对科学教派进行了检查,初步确定哈伯德将数百万美元经巴拿马一家公司洗钱后存入瑞士的银行。

1980年,印度政府不承认拉杰尼希静修会是宗教组织,限定其交纳1000万卢比的巨额税款。但老谋深算的拉杰尼希对此早有防范,在几年前,通过一名印裔美国人希拉的帮助把600万美元存款转移到美国。

1993年,加拿大电台报道,太阳圣殿教教主茹雷和迪. 芒布罗将走私军火获得的黑钱,通过购买欧洲、加拿大的房产而合法化,为此他们受到“犯罪洗钱”的指控。

1994年,法国《新观察家》报道,委内瑞拉的金融家、律师阿尔维托.贝尔蒂承认,他通过他的公司为有关慈善机构和邪教“上帝事业”组织洗钱210亿法郎。

邪教经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催生邪教的利益驱动轮。

邪教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和历史根源,但是,如果我们具体考察邪教教主创立邪教的直接动因,及邪教的主要活动,我们会很清楚地看到,经济利益是催生邪教的主要驱动轮。科学教派教主哈伯德曾说:“在今天,你要想成为百万富翁,就得去创立你自己的宗教。”他在教会内部的一则文件中还说:“赚钱,赚更多的钱。不要问用什么方法和为什么,赚钱就是目的。”对于邪教教主来说,创立邪教就是种下摇钱树、埋下聚宝盆。

同时,邪教经济的发展使邪教骨干分子职业化成为可能,而职业化的邪教骨干分子又极有可能成为新邪教的创始人。因此,从“母邪教”孳生“子邪教”,从“子邪教”孳生“孙邪教”的速度之快,数量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2. 邪教经济活动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邪教向企业渗透、投资和控制企业的直接经济目的有两个:第一,转移资金。把企业作为其洗钱的工具,通过由其控制的企业将巨额非法收入洗白后转移。第二,获得更稳定、更多的经济来源,以此来确保它们的发展。而作为法人的企业在成为邪教组织发展的载体的同时,又面临被邪教带离正常轨道,甚至被“邪教化”的危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无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其对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构成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是无法估量的。在法国,受害最深的部门似乎是职业培训和信息设备部门。邪教组织根据合同,窃取企业秘密,包括实验室成果、客户名单和员工档案等。而且,邪教组织通常通过其分支机构出面,这些分支机构表面看来和邪教组织没有瓜葛,彼此之间似乎也无关系,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很难核实其真实身份。

普通邪教信徒面临两个方面的危险:一,无益地耗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破坏自己的职业能力,浪费自己的钱财。当邪教组织企图利用他们的特长来获取利益时,他们就有可能成为身无分文的牺牲品,被迫放弃自己的工作和学业。二,许多邪教声称可以代替医学给人们治病,提出一些荒唐的治疗方法,让信徒吃价格昂贵的神药,导致大量信徒人财两空,其危害之烈,令人触目惊心。

3. 邪教进行反社会、反人类活动的经济支柱。

邪教经济使邪教获得了强大的经济支撑,有足够的力量与政府、民众和媒体抗衡。美国“宗派预警网络”原是一个反邪教的非盈利机构,大约有2000名工作人员,每年大约接受1.8万个有关邪教的投诉。这个反邪教机构成了邪教的眼中钉,先是遭到科学教派的起诉,结果“宗派预警网络”败诉,最后居然被邪教统一教派收购,其财产、信息、情报全部落入到邪教组织手中。2000年,统一教会下属公司甚至收购了美国老牌的通讯社:美国合众通讯社。更令人们忧虑的是,邪教在感受到社会的压力时,其经济实力越强,报复社会,制造恐怖事件的破坏性越大,社会为防范和处置邪教事件付出的代价就越惨重。 

4. 政治、利益集团操纵和利用邪教的有力手段。

一些政治、利益集团抓住邪教惟利是图的本质,通过提供或许诺提供经济资助,操纵和利用邪教,在国际社会制造事端,使邪教异化成为供其驱使的干涉国际事务和他国内政的忠实走狗。 

三、各国对策及存在的问题

1. 立法加强对邪教的经济监管。

首先,通过立法完善宗教、慈善等社团登记制度,明确宗教、慈善等社团享有减免税权利的条件,限制或取消邪教的减免税权利。

1998年,奥地利《关于宗教信仰团体的法人地位的联邦法律》规定,“被国家认可的”宗教享有免税、接受政府资金以及免费的媒体广播时间等特权。 “被合法承认”的宗教社团允许拥有银行帐户和财产。如果联邦教育和文化事务部认为存在以下情况,宗教社团将会被拒绝登记承认:年轻人将会受到不利影响、为了传播宗教信仰而不适当地采用心理学方法、或者出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健康或道德考虑。这些“没有被合法承认” 的宗教社团除了没有以上的合法权利外,还将受到严格限制。

法国法律规定,宗教团体注册为“礼拜协会”或“文化协会”。这两类协会要接受政府的某些管理和财务监督。礼拜协会享有免税地位,但只能组织宗教活动,而不可以进行诸如开办学校、印刷出版物等活动。文化协会则是营利性协会,其目标是促进某一特定团体的文化;虽然不享有免税地位,但它可以接受政府对其文化和教育运作活动的资助。宗教团体如要享受免税地位,就必须首先向本地行政当局申请。然而,如果该礼拜协会因收到一大笔捐款或遗赠而引起税务当局的注意,行政当局就可以决定重新考虑该团体的免税地位问题。如果行政当局认定该礼拜协会事实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它的免税地位就会受到质疑,经地方当局核实后就可以撤销其免税地位, 该协会就有可能被要求对现在和过去的所有捐款和遗赠支付60%的税款。

其次,针对“邪教经济”高度封闭、高度集中的特点,立法加强对宗教、慈善等非盈利性社团的财务审查力度,并要求内部财务公开,既保护了真正的宗教、慈善等非盈利性社团的合法权益,又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限制了邪教打着“非盈利性”组织的幌子大肆敛财。

1995年3月20日,日本东京地铁发生沙林毒气事件后,日本政府于1995年11月13日修改了《宗教法人法》。在财产目录的制作、备附及提交这一项里规定,宗教法人必须制作设立之时的财产目录及收支计算书。宗教法人必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辖厅提交职员名簿、财产目录、收支计算书、借贷对照表、有关境内神社、寺院内建筑物的书面材料、责任者及有关机关议事的书面材料及事务处理簿等,如有不实记载或延误提交要受到处罚。

在请求阅览制度这一项里规定,在“有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应允许信徒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阅览法人法第25条所规定的必须有的书面材料:包括职员名簿、财产目录、收支计算书、借贷对照表。

俄罗斯1997年通过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规定,中央宗教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供组织的资金及其它财产的构成来源,并每年向其登记机构报告,如果3年不提交即可裁定其组织活动终止。活动终止时财产的处理方法应事先包含在其章程中。

2. 建立防止邪教控制企业和特种行业的预警机制。

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关于“邪教的财务、财产、税务状况、经济活动及其与财经界的关系”调查委员会,从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研究邪教控制企业的问题,该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1)职业培训和就业领域最容易被邪教渗透。所以,企业在进入劳动市场时,应该建立自己的预警机制。从企业制订招标细则伊始就考虑邪教渗透的危险,应特别注意以下信息:它所需要的人员培训的时间长短;将负责实施培训的人员及其机构的履历;培训时所使用的资料;培训活动是否透明、公开,以便受培训人员能够对培训人员及出资机构作出评价。

此外,鉴于邪教对企业的渗透问题越来越敏感,政府还应采取其他的应对措施:建立政府承认的培训网;发行官方承认的培训证书;制订行业的伦理和职业道德准则;更好地协调和强化行政监督。

(2)卫生、尤其是精神卫生领域特别容易受到邪教的影响。目前,在西方各国,没有任何一种文凭能保证心理疗法的质量或保证“消费者”不受欺诈。任何一个自称是心理治疗医生的人都能开设诊所行医,从而导致滥用此身份,特别是导致被邪教钻空子。而寻求心理疗法的消费者往往身处困境。所以,政府部门如何在心理治疗的职业培训和行业监督方面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证,应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     

3. 运用经济手段依法打击邪教。

世界各国在打击邪教时,大都要求严格审查其财务情况,课以巨额的罚款,并重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经济利益。

1985年,美国法庭曾以多项罪名,将印度邪教拉杰尼希静修会教主拉杰尼希课以40万美元罚款,并限期5天内将其驱逐出境,导致该邪教在美国产业的彻底破产,从而使该教在美国的势力得以基本清除。

1996年8月,德国政府对科学教派在德国的传播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其组织被拒绝登记,活动和财务情况受到有关部门的定期审查,组织成员被拒绝担任一定的公职。

1999年11月15日,法国南部城市马赛市轻罪法庭以诈骗罪判处科学教派在马赛市的头目格扎维埃-德拉马尔两年监禁和10万法郎(约1.58万美元)的罚款。

1999年12月27日,日本国会在通过《团体限制法》的同时,通过了《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的破产财团的财产的法律》(简称《被害人救济法》)。其根本目的是:在邪教宣布破产时,防止其转移财产,保护邪教受害人的经济利益。

2001年5月20 日,法国国会投票正式通过打击邪教法案。法案规定了对从事邪教活动人员的量刑标准:轻者判两年徒刑并罚款2万法郎,重者判5年徒刑并罚款5万法郎。

4. 通过媒体及专门机构多途径向社会披露邪教敛财真相

1996年,比利时议会调查委员会向媒体公开发表了长达670页有关膜拜团体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它们有漏税、榨取他人劳动、非法医疗行为、虐待儿童等问题,以唤起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对膜拜团体危害的认识,要求警察当局严加取缔。

2000年,比利时警方对两个跨国膜拜团体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查抄,发现这两个膜拜团体非法敛财分别高达5900万比利时法郎。新闻界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使人们了解到膜拜团体贪财害人的真实面目。

1998年 10月,法国成立“反邪教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向议会提交一份专题报告,就打击邪教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2000年2月7日,反邪教部际委员会的报告(即《维维安报告》)全面分析了邪教控制企业的风险,该报告向社会公开发表后,受到各界尤其是企业的广泛好评。

总的来看,各国政府针对“邪教经济”问题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但是,时至今日,“邪教经济”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有效扼制,相反,邪教利用国际社会的矛盾立场及国际经济、金融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借助于其诡谲的“经济手段”,通过所谓的“经济传教”,在全球范围内保持了强劲扩张的势头。目前,有迹象表明,“邪教经济”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站稳脚跟,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家将成为“邪教经济”渗透和扩张的重点,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开放过程中,由于对外资的迫切需求,加之国内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很难有效防范邪教经济的渗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境内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也大多靠五花八门的敛财手段发迹。事实证明:没有巨大经济实力支撑,邪教难成气候,所以,成为经济上的“暴发户”是邪教的首要目标。而境外邪教也从没有放弃过对我国展开经济渗透,可以说,在我国,“邪教经济”早见端倪。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邪教经济”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因此,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有效遏制“邪教经济”的渗透和扩张,是新形式下防范和处置邪教问题的重中之重。(原载《科协论坛》2006)

编辑:暄暄

终审: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