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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秘密教门与邪教治理对策回顾(下)
作者:张纯琍  

三、改革开放后邪教及其治理

 (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下的邪教活动急剧发展并呈现新特点 

当代邪教在中国内地的出现,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伴随着社会开放与宗教发展,邪教活动迅速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从境外传入上帝的儿女(美国)、王国聚会所(韩国)、达米宣教会(韩国),以及从我国台湾传入的观音法门新约教会、灵仙真佛宗和我国大陆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建立起来的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被立王、主神教、三班仆人派、东方闪电(全能神)、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信众广泛,涉及各类职业群体,分布各省区。从本质上看,这些新出现的邪教组织大多是打着宗教旗号被首要分子操纵、以农民为主体、以互助为联系纽带,以“平等”“平均”为号召,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对抗社会,秘密结社。当代中国邪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及国外邪教比较显示出以下特性: 

第一,运用的手段极具迷惑性。一是以宗教外衣,蛊惑宣传。上述邪教从文化渊源上可以分为依附于西方基督教衍生出来的邪教和依附于东方的佛、道、儒三类的邪教。借宗教的“护身符”,逃避打击,歪曲宗教教义,肆意杜撰。鼓吹歪理邪说,对痴迷者实行精神控制是邪教共有特征。通过欺骗、暗示、造谣、恐吓等卑劣手段,大肆散布“末世论”“消业论”“宿命论”“开天目”“放弃对生命的执着”“求圆满”“上天国”等谬论。很多群众甚至基层干部都分不清合法宗教和邪教,稀里糊涂地信上了邪教。邪教制作大量的宣传品,内容通俗易懂,有的完全采用顺口溜或打油诗的形式。二是以治病为幌子。针对部分群众无钱治病,生活困难,宣扬笃信邪教可以治病,解除信教群众后顾之忧,全心全意献身邪教。三是树立完美教主。利用某些群众对基层政权的不满情绪和对好领导的期盼心理,神化教主,塑造“圣贤”“完美”的精神偶像。四是虚构“理想社会”。鼓吹平等、平均思想,虚构理想社会模式,欺骗诱惑群众。五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为借口。

第二,邪教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组织体系。改革开放后,邪教屡遭政府打击后,仍然四处活动,企图卷土重来,其原因之一是邪教具有严格的制度管理以及拥有一批坚定的骨干力量。邪教组织内部往往纪律森严,强调信徒对教主的绝对服从或服务,如灵灵教的信徒参加培训时要接受审判,用经文对照每人的行为,批判每人的罪过。邪教对其信徒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和操纵,尤其注重对其心灵的统治,剥夺了信徒作为公民的基本法定权利,带有封建管理的色彩。

第三,邪教发展呈内外互动之势,成为国际反华势力工具。当代中国邪教发展呈现出国际化特点,寄生于国际反华势力之上。“法轮功”一直处于境外指挥境内活动的态势。2001年3月2日,一名美籍华裔“法轮功”人员被安排在美国国会外交关系委员会举行的“中国和西藏的人权问题”的听证会上,向与会者散布谣言,称其于一个月前因在北京“护法”被关押8天,受尽“虐待”。这些谣言竟博得了这个委员会某些人的赞赏。3月20日,联合国第56届人权大会召开。“法轮功”成员当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散发所谓“新闻声明”,不遗余力地为美国反华提案鼓噪造势。2001年4月13日,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在天安门广场的非法聚集,这不过是“法轮功”邪教组织藐视法律、对抗政府的又一次行动而已,但它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境外一些媒体对事件的借题发挥。“法轮功”费尽心机竭力渲染这次行动,其目的正如“法轮功”海外网站所言,那就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表决美国提出的谴责中国的议案”,所以他们要紧密配合美国人的行动。 

身居国外的一些邪教成员,为了自身的生存需要,不断改变策略,为自己寻找一个能够生存的政治靠山,他们看准了反华势力的需求,用污蔑“中国政府侵犯人权”“干涉宗教自由”作诱饵,频频向反华势力献媚。美国反华势力出于他们的反华需要,对我国国内的一些邪教予以支持。

第四,邪教对社会造成多方危害。当代邪教极大地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威胁着公民生存、威胁着政治稳定、威胁着宗教的正常秩序。 

其一,邪教制造恐怖。邪教宣传劫难,威胁群众相信邪教。门徒会在《众人请听此道言》的宣传册子中,危言耸听。散布谣言邪说,扰乱生产生活秩序。达米宣教会80年代初多次派人入境、在中国建立达米宣教会“中国本部”及各“支部”,达米宣教会宣称:“1992年10月28日是世界末日的开始,世界上将有5000万人死于地震、车祸、火灾及房屋倒塌,28亿人死于战争,信教的将随耶稣升天,不信教的将死亡”。1992年,韩国传教士在沈阳非法印刷50万份《天国与地狱》传单,宣称世界末日将来临,届时耶稣将前来接引忠诚的信徒升天,组织信徒集体“升天”。在这期间,人心惶惶,生产荒废,造成了很大范围的社会混乱。主神教散布蝗灾、水灾、火灾等灾害即将降临,1999年是世界末日,届时地球上到处是死人,种田无人收,盖房无人住,只有信教才能保平安。主神降世的目的是要“拯救世界”。“主神”要按着他所定的日子,借着他所定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一些信徒因听信谣言而放弃生产,导致一些地方田地荒芜,农业收成下降,群众生活无着落。2012年开始,“全能神”在各地疯狂宣扬“2012世界末日说”以及攻击党和政府。办案人员称,“近来在全国多地愈演愈烈的非法聚集,上街散发宣传资料,散布世界末日谣言,鼓吹‘只有信教才能得救保平安’,受到末日论蛊惑,深感恐慌的部分教徒出现囤积食物、饮用水等疯狂举动,更为疯狂者则出现了冲击派出所等执法机关的恶性行为”。 

其二,邪教残害生命。达米宣教会1992年组织信徒集体“升天”。受其蛊惑,吉林省共有7个地区14个市、县、区34个乡镇的1100余名信徒参加集体升天活动,发生预备集体升天事件18起。吉林市100多名信徒两次到长白山天池举行联合祈祷,以“感动上帝”;辉南县近200名信徒拟于10月9日、10日到附近水库投水自杀,乘水库的所谓“中心天梯”上天堂;九台市饮马河23名信徒于10月10日穿戴整齐,等待升天,并表示如果耶稣在次日凌晨3点还不来接引,就集体自杀升天;梅河口、和龙等地一些信徒声称,如果到时候耶稣不来接,就采取喝毒药、上吊、触电等办法升天。

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受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欺骗、迷惑,有的患病后拒绝去医院,不打针、不吃药,贻误治疗导致死亡。有的因练“法轮功”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有的甚至采用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一些人由于长期受到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毒害,失去了正常人的理智、不顾亲人、不顾家庭、不顾学业,背弃正常社会,制造了震惊中外的自焚事件。自焚事件发生前,李洪志就利用互联网抛出杀气腾腾的所谓“经文”——《忍无可忍》,挑唆、鼓动、驱使“法轮功”痴迷者到天安门广场去“以身护法”“以血护法”,残忍地发出了让痴迷者用宝贵的生命去为邪教服务的信号。几名“法轮功”痴迷者离开居住地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去“圆满”“升天”,走时有专人送上火车,相约“天堂见”。到北京时有专人接站,有人安排在居民楼藏身,并做了自焚前的种种试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被“法轮功”害死的练习者和无辜人员已达1660人。在中国政府于1999年7月22日取缔“法轮功”组织之前,在李洪志“开天”“圆满”等歪理邪说的驱使下,已有136名练习者“放下生死”自杀身亡。“法轮功”组织被取缔后,又有103人受李洪志毒害,自杀身亡。合计一共有239名“法轮功”练习者为了上“天国”自杀身亡。“法轮功”使成千上万的家庭离散,失去和睦幸福。

“门徒会”在辽宁凌海蔓延时,把一些人整疯了弄傻了,茶饭不思,静等升天,农民不种地,学生不上学,个别农民变卖家产,吃光花光,神神叨叨,整天诵念不止,闹得鸡犬不宁;黑龙江某林扬林治白一家4口因信奉邪教而出走他乡,流浪街头,为进入“极乐世界”而全家自杀身亡。 

2014年5月28日21时许,6名全能神成员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在山东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在遭到吴某拒绝后,这6人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一位年轻的妈妈,就这样被邪教分子殴打致死。犯罪嫌疑人张立冬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坦言:“不害怕(法律),我们相信神”。

其三,邪教诈骗钱财。主神教为筹集活动经费和满足奢侈生活,在发展信徒的同时,以“奉献”“消灾”“将钱存入天国,待灾难降临时取用”等为名,进行诈骗钱财的活动。在他们的欺骗下,信徒纷纷“奉献”钱、粮,有的将家产变卖,全部给“主神教”组织。据查,从1995年至1998年间,共诈骗现金30多万元、粮食2万多公斤,还有大批金银首饰、稻谷、油料等,现金大部分被“上神”和骨干们挥霍掉。 

门徒会热衷于聚敛钱财,以“万事复兴”、向神表“爱心”为幌子,要信徒交纳“慈惠钱”“慈惠粮”“慈惠物”,声称“现在交的钱物越多,将来神赐给的越多,可以保平安,当官发财”,很多信徒被迷惑,甚至破家奉教。 

李洪志在传播“法轮功”的过程中,不断标榜自己是超凡脱俗的“最高的佛”,但实际生活中的李洪志,却对金钱格外贪婪,靠传播“法轮功”,短短几年暴富起来。早期弟子多人证明,李洪志在“传功”初期,是以祛病健身为幌子,靠“治病”吸引信徒。虽称免费治疗,却在家中设立“功德箱”,暗示弟子告诉患者每人应捐“功德”钱100元以上。“弘法”初期,李洪志通过举办培训班聚敛了大量钱财。据不完全统计,仅1993年、1994年,李洪志在长春教功售书就收入428300元,在全国各地办班收入789000元,共计1217300元。其中在哈尔滨办班时间只有几天,但听课证每张却高达53元,净收入达20万元。此后,李洪志又称“想学好大法就必须读书,看录像,听录音练功”,通过“法轮功”组织大量印制书籍、录音带、录像带、VCD等,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在练习者中出售,并极力吹嘘自己的“法像”和“法轮功徽章”有“灵气”,鼓动练习者购买。近年来,李洪志又“推出”练功服、练功垫,将原来出版的“法轮功”书籍印成价格更加昂贵的“精装本”,向练习者兜售。还宣扬“有施才有得”,以小施获大得,从众多练习者中骗得了数额不等的“捐款”。李洪志以其亲属的名义在北京、长春拥有数处豪宅、多辆轿车。李洪志利用“法轮功”聚敛了巨额财富,偷逃了大量税款。

其四,邪教大搞淫乱活动,奸淫妇女。“主神教”宣扬“男女授受不亲”,保持适当距离,约束信徒群众。但头目骨干却以传教为名,男女混居,强奸淫乱。头目刘家国以“蒙召”为名,奸污女性27名,其中幼女2名,他供述“我承认我有点好色,我创办主神教”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需求”。“东方闪电”每层都设有一名女性,供男性淫乱。每层的“带领”及“高手相助”都有占有新来的女信徒的特权。门徒会头目以传教为名行淫乱,美其名曰“与信神的人结婚能避灾避难”,等等。

“被立王”教主吴扬明歪曲圣经教义,宣扬女教徒应像妻子顺从丈夫一样,顺从并献身于作为教主和耶稣化身的他,与他肉体上合为一体,将“蒙召”解释为年轻女信徒心甘情愿地把身心交给神,任他奸污,声称只有这样才能除去身上的污秽。女信徒们纷纷上当。吴白天吃补品,晚上轮番奸污各地来的年轻女性,被奸人数不计其数。仅1993年在徐州,就有七八十人,最小的一位才12岁,此外还有母女姐妹同被吴诱奸。梦初醒者却留下难以治愈的创伤。

1996年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破获打着宗教旗号、建立“神爸、神妈”的邪教组织、从事流氓犯罪活动的案件。其头目李某,1993年将《圣经·启示录》中“羔羊婚筵”的说法断章取义,编造人死后想上天堂就必须履行婚筵程序,神与人结婚肉体接触的谣言邪说。李以“神妈”身份,以“奉献肉体,爱不能自私”为名先后与40多名男信徒发生性关系,云某以“神爸”身份,以新郎找新娘“做工”上天堂为名,奸污女信徒32人,并与其同胞姐妹发生性关系。更为恶劣的是,李、云还强令男女信徒相互淫乱“做工”达160人次,并规定在男女“做工”时,两人必须在场观看。在李、云的唆使下,云家父女、姐弟、兄妹之间互相淫乱。骨干分子樊某为表达对李的忠心,主动将自己的丈夫和19岁的儿子介绍给神妈“做工”。

其五,邪教破坏政治社会稳定。1995年,安徽、江苏等省的“中华大陆执事站”打出“打江山、创王位、夺取撒旦政权”等极具蛊惑性内容的反动传单1000多万份,散发到20多个省、市的69个大中城市,制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政治事件。信徒主要在夜间活动,秘密聚会,学习其教义理论,互相散布对现实社会不满、对人类失望厌恶的言论,密谋“改朝换代”,进行无限制的乌托邦式遐想。集会结束,带着对现世的仇恨和对天国的向往,狂喊口号。

门徒会是盗用《圣经》内容而创立的邪教组织。宣扬“末日论”,暗喻教主是“真龙天子”“一代明君”,宣称要建立“汉中天国”,要信徒虔诚地相信世界末日已经不远,主动放弃了世上的一切追求,专等教主指令,静候主的降临,并且多次闹事,围攻政府。 

“东方闪电”(全能神)是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邪教组织。它要“收复全世界”,是指统一世界上所有的宗教,包括传统宗教、新教派,也包括各种“邪教”,它首先攻击《圣经》,说《旧约》和《新约》都是“罪书”,带头犯罪的便是耶和华和耶稣。要把《旧约》的罪归给耶和华,《新约》的罪归给耶稣,东方闪电统一之后的世道是“人人皆可任意作为,不受现世法律约束”,唯一服从的是神,凡事只要向上帝祷告即可得到允许。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煽动我国信徒对共产党和政府的不满。为了扩大影响,增强实力,它从各地招揽信徒,进行所谓“职业培训”,其关键是进行邪教强化洗脑训练,这些人再作为骨干,回到各地发展新教徒。它还以开办“吉林省石国服装针织有限公司”名义建立培训基地,对来自山东、浙江、安徽等省的一百多名工人进行培训。

“上帝之子”进行反共产主义宣传活动,在社会伦理和国家政治生活两个层面对抗政府,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法轮功”多次策划、煽动众多“法轮功”修炼者有组织地围攻新闻出版单位和党政机关,严重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局面。1998年5月,“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北京总站的一些骨干煽动千余名“法轮功”修炼者围攻北京电视台,北京总站的一名骨干成员因对此次活动态度不积极而被免职。1999年4月19日,天津师范大学校刊《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撰写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的文章,天津市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因对此不满到该校聚集、静坐,至22日人数已达3000余人,严重影响了学校师生正常的生活和教学秩序。4月23日,部分“法轮功”练习者聚集天津师范大学的事件迅速升级,人数猛增到6300多人。24日上午,北京等不少地方的“法轮功”练功点都纷纷接到通知,要求25日组织练习者到中南海周围“集体练功”。4月25日,一万多名“法轮功”练习者在中南海周围聚集。

其六,邪教排挤正当的宗教信仰,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邪教都有反正统宗教的倾向,肆意歪曲宗教教义,排挤正当的宗教信仰,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攻击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邪教与正当宗教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邪教教主通常以神的化身自居,而正当宗教都信奉一个万能的、主宰人类命运的神。如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上帝”,佛教的“佛”,道教的“太上老君”,伊斯兰教的“主”等,具有超人间性,宗教的教职人员则只是神的仆人,不是神的化身。而邪教常常将神现世化,教主们以神的化身自居,宣扬“神”不仅下凡到了人间,而且就在人们眼前。其目的是树立他们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其精神领袖的地位。二是邪教组织的经文或教义不仅宣扬其宗教信仰和思想,而且散布耸人听闻的恐怖言论,声称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并摆出救世主的姿态以拯救信徒。凡宗教都有自己的经文、教义或学说,宣扬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强调修身养性,自律反省,推崇博爱、行善,一般没有反社会的宣传,对于个人生活不幸和社会不公现象,多告诫人们忍让,甚至逆来顺受,寻求灵魂的超脱。但邪教的经文或传教活动却常常危言耸听,极尽恐吓威胁,搅得社会人心惶惶,继而又以救世主的面目挽救众生,网罗人们加入邪教。善良的人们由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的限制,极易将自己顶礼膜拜的邪教组织等同于宗教,进而导致对其他正常宗教信仰的不满和敌视。邪教在其发展中对正当宗教进行攻击,一些地区曾经发生过与正当宗教争夺场所的事件。事实证明,哪里的邪教组织活动猖狂,哪里就有敌视正常宗教的情况存在,正常的宗教活动就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二)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下对邪教的治理

改革开放后,根据邪教发展的态势,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和民间的手段进行治理。

1.严厉打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改革开放伊始,有关部门即采取了打击措施。1983年初,各地开始对非法组织“呼喊派”依法进行打击取缔,全年共依法处理骨干分子数百名,依法取缔大批非法活动地点,遏制其发展蔓延,基本摧毁了其组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受蒙骗的群众做了大量的教育转化工作。1987年,根据河南、浙江、福建等地恢复活动的情况,再次开展查禁取缔工作,通过集中打击行动,打击了首要分子,教育争取了群众。

1988年,公安机关对“全范围教会”开展查禁取缔工作,依法取缔非法聚会点数百处,查处一批培训班,收缴非法宣传品及手抄本万余册,争取教育受蒙骗的群众,瓦解了该组织,基本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

1990年至1992年,陕西、湖北、四川等省展开对“门徒会”的取缔工作。至1994年10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和劳动教养该组织的许多违法分子。1995年初,陕西、湖北、四川等9省公安机关又开展了依法打击取缔“门徒会”的统一行动,取缔了它的各级组织机构,惩处了一批有违法犯罪的骨干分子,收缴大批非法宣传品。

1991年6月,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展开对“灵灵教”的取缔工作。处理了该组织的许多头目和有违法犯罪的骨干分子。教育了群众,收缴大批非法宣传品,使其组织遭到重创。1995年底,各地又普遍开展了查禁取缔邪教组织的专项斗争,查清并摧毁大部分邪教的组织体系,依法打击了“被立王”“主神教”。吴扬明,1983 年到河南参加了非法组织“呼喊派”,1987年被依法判处一年徒刑,1988年,自创新教“被立王”,1995年,罪大恶极的邪教首犯“被立王”吴扬明被司法部门以强奸罪、诈骗罪处以死刑。1998年11月10日,湖南省公安厅发布新闻:被国家公安部列为全国五大邪教系列案的首案——“主神教”案,已被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全国第一大邪教正式覆灭,抓获包括首要犯罪嫌疑人在内的邪教骨干分子20多人。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同日,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法轮大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对抗政府的活动。

2000年后,有关部门针对邪教活动状况多次开展专项整治。 

2.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反邪教工作。在邪教治理过程中,党和政府注重发动社会各方参与,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调动丰富的社会政治资源,争取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包括由群团组织发出禁止参与邪教的规定、社会各界以谴责、签名等方式反对邪教、宣传舆论对邪教进行批判等,从而使反邪教工作社会化。运用高度的政治智慧,开展外交工作,利用国际反邪教组织的惯例,争取国际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全面预防和惩治邪教组织。

3.实施打击少数,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政策。针对当代邪教发展的特点,党和政府制定了团结、教育、挽救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着眼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利用劳动教养来对邪教中毒较深的人进行改造,强制其转化。利用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开展帮教活动来促使邪教痴迷者重返社会。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遵纪守法。例如,对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包括一时痴迷、暂时不能自拔的人,进行了艰苦、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把他们从邪教的陷阱里挽救出来,使大部分练习者认清了邪教的本质,摆脱了李洪志的精神控制,回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轨道。 

4.完善立法,依法打击治理邪教。运用法律手段治理是当代治理邪教的特色之一。在立法上,我国除了《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既有的法律法

规外,还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应对性法律法规;在司法上,包括对触犯刑法的邪教头目处以刑罚,通缉在逃的邪教犯罪分子,对尚不够刑罚处分的顽固分子实行劳动教养(2012年取消了劳动教养)等。 

对于邪教组织本身,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第300条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1999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如何根据刑法第300条及其他有关条文的规定惩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等等。其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其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其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自杀、自伤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当代中国邪教治理有继承,有创新。但是也必须看到,与邪教的斗争是长期、复杂的,治理邪教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30年来的邪教发展,反观治理邪教实践可以看出,治理邪教对策尚需进一步完善,尚需政治、文化、法律、社会组织手段的有机结合,尚需完善治理过程。

(来源: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邪教治理对策研究》2014年12月出版)

编辑:暄暄

终审: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