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
国外邪教的危害形式及对策评价(下)
作者:张纯琍  

二、国外对邪教的治理对策及评价

 邪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近三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愈愈烈。邪教组织不仅摧残了广大信徒的身心健康,危害他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打击邪教犯罪。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的反邪教斗争主要集中在民间与政府两个方面:民间反邪教团体主要是争取一般信徒脱离邪教回归社会;各国政府的职责是对某些教主和有影响的组织活动予以监控和打击。

(一)民间团体的反邪教运动 

当前国外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的民间反邪教运动按照发起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要由邪教信徒的家长、心理学家、宗教问题专家、前邪教信徒等发起组织的“世俗社会的反邪教运动”(Anti-cult Movement);另一类是由教会、宗教界人士组织的反邪教运动(Counter-cult Movement)。邪教对以上两个群体都构成了威胁,因此他们有着共同的反对目标,但是它们也有自己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观点和策略。

1. 世俗社会的反邪教策略。当代反邪教运动发起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起来反对的是那些邪教信徒的家长。美国最早的反邪教组织1972年由一些有子女参加“上帝之子”的家长自发组织的“从‘上帝之子’中解救子女家长委员会”。该组织早期以家庭为圈子靠家长之间的联系和帮助使子女脱离邪教,但很快成长为专业的社会组织。受它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各地陆续建立了一些反邪教组织。

在20世纪70年代,几乎所有的反邪教组织都采取一种解救策略:“程序解除”(de-programming)。当时许多家长和反邪教人士都认为,青少年被邪教俘获是因为邪教组织对他们施以一种类似于“洗脑”的程序输入,使他们失去了辨别能力和自己的思想。为了挽救他们,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反“洗脑”方法,也就是解除他们已被输入的程序。为此他们甚至用强迫的方法把邪教信徒从现场带到一个隐蔽的地方,然后反复说教,施以压力,直到答应脱离邪教为止。这一策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带来了后患:违背信徒意志的强制行为激起他们的极端恐惧,认为家人和朋友亦不足信赖;另一方面也给家庭、亲友、帮助信徒的人造成了感情上的创伤;此外,还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邪教组织抓住“程序解除”中的过激行为指控他们“侵犯人权”“绑架”“监禁”等。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反邪教组织的“强制劝说”无疑也是有碍信仰自由的,因此很难得到较多的司法支持。 

由于“程序解除”的诸多弊端,到90年代,反邪教运动基本上放弃了它,代之以更温和的非强制性的“退出劝告”(exit counseling)。这种策略是要营造一个与邪教信徒平等对话的场合,使他们能够在宽松的尊重人身自由的场景下接受劝告者的意见。与强制性说服不同,这一过程中的劝告是被动的,带有心理咨询的色彩。劝告者必须保持中立原则,运用他们的职业态度、准则和技巧来处理他们与信徒的人际关系与信仰问题。这种方法不违反信徒的意志,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根据辛格的统计结果,接受“退出劝告”的信徒最终有60%在日后脱离了邪教。 

欧洲世俗社会的反邪教运动,发展历程与美国大体相似。目前欧洲各国民间都建立了一些反邪教组织,如英国的“家庭行动咨询”(FAIR),法国的“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德国的“争取精神自由和心理自由行动协会”等。这些反邪教组织除了向民众进行宣传教育,对邪教信徒及他们的家庭给予帮助外,还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邪教活动的报告,敦促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制止邪教活动。

2. 传统宗教的反邪教策略。西方世界传统宗教的反邪教策略致力于宗教与邪教教条之间的差异,偏重于神学思想方面。他们力图清晰地描绘出宗教信仰与出现偏差的信仰之间的区别,试图说服可能痴迷邪教的信徒并把他们团结在自己的宗教内。以基督教为例:尽管基督教内各教派对反邪教的态度不完全相同,但他们普遍认为与正统基督教相比,邪教有一种排他性的信念体系:邪教神学观否认靠恩典因信得救、否认《圣经》、贬低救赎工作、歪曲复临的道理。为了帮助教会信徒和群众辨别正邪、坚定信仰,不少基督教会出版了各种揭露邪教异端的宣传品,利用讲道时间和电台电视进行反邪教宣传。基督教会反邪教的最重要策略是“以正治邪”,即通过充实丰富本教会的宗教生活,满足人们的信仰、情感、理智、灵性等多方面的需要,树立正信正行的权威。此外,有些神职人员也自发成立了各种反邪教机构,向前来求助的人提供各种咨询。 

从根本上看,欧美国家的传统宗教教会力量比较强大,有不同的教派,有各种形式的组织和教义,基本上满足了不同层次民众的信仰需求,因而占据了社会价值观的主导地位,以致给邪教留有的空间非常有限。

(二)外国政府的反邪教措施及评价

与民间团体相比,作为世俗政权的各国政府在涉及宗教事务领域并非采取不介入的消极态度,而是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制止或干预一切有碍国家利益的宗教行为。因此在打击邪教犯罪的前期,国外政府多是利用一些强制措施和法律手段。但随着公民自由意识的增强以及西方世界在法律层面对公民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大,各国政府普遍意识到在法律上划定邪教还不是最主要的,政府必须在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还要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某些限制以避免自由权利被某些人滥用。 

综合各国政府反邪教的实践,可将其打击策略分为:

1.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为打击邪教犯罪奠定法律基础。20 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加强防范和打击邪教方面的立法。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纷纷制订法律,规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采取措施进行限制。据悉,比利时划定了187个异端,德国划定800个异端,法国划定172个异端。日本近年相继制定了《防止破坏活动法》《宗教法人法》和《破产法》,有针对性地打击包括奥姆真理教在内的各种邪教。法国国民议会在2000年一致通过设立旨在强化打击邪教的“精神操作罪”法律草案。俄罗斯国家杜马1995年通过了限制在俄设立有害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损害教徒身心健康的宗教团体法案,1997年又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1999 年 11 月日本内阁批准了一条限制奥姆真理教活动的法案,这一法案将使政府可以对奥姆真理教实施长达三年的管制。同年11月18日,日本众议院以“超常速度”审议通过了“团体限制法案”和“破产特例措施法案”。这两个法案虽无特定具体的适用对象,但明确地规定必须是“在过去10年内有过无区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显然包括奥姆真理教等。法国是率先立法反邪教的国家,于2001年5月30日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邪教法“阿布——比尔卡法”。这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它允许司法部门取缔犯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提出起诉,特别是可以对教主对于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提出起诉。目前在整个欧洲通力合作,力图建立一个打击邪教的“司法空间”。 

总的说来,各国的立法大致有三种做法: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立宗教法时加入有关限制新宗教或邪教的内容,针对具体的邪教组织立法。在通过立法打击邪教的问题上,最难解决也是争议最多的是如何处理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及打击邪教活动的关系。艰难的利益取舍、立法的滞后以及邪教问题的复杂性,使各国政府往往处于左右摇摆的境地,邪教活动猖獗时立法力度加大,邪教活动有所收敛时,更强调宗教信仰自由。

2. 运用现行法律及司法手段,严惩邪教犯罪。由于受前述法律工作的掣肘,多数国家一般不对邪教进行定性和宣布予以取缔,而是注重打击邪教在宗教自由的掩护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宪法、刑法、宗教法、社团法、税法、行医法等法律往往是西方国家的政府对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惩处的依据。所涉及的罪名有偷漏税罪、诈骗罪、人身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破坏社会保障罪等。

2004年2月2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宣判,判处因杀人等一系列罪行而被起诉的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死刑。2011年,美国邪教组织“原教旨摩门教会(FLDS)”头目沃伦·杰夫斯因性侵犯儿童被判终身监禁。这对于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也避免了侵犯人权和宗教自由之嫌。有些国家也认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

当然,对于尚未直接进行犯罪活动的邪教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也不是消极等待,而是采取积极的打压和预警措施。日本警方对奥姆真理教予以严密监视,并通过公开管理方式,不时依法进行敲打。如根据“居民基本台账法”以查户口名义对奥姆真理教教徒住处进行调查,以“用假名片找人装修房屋属欺骗行为”为名,查抄该教10余处设施,扣押其电脑及附属设备一千余件。为了遏制奥姆真理教在俄罗斯的传播泛滥,莫斯科政府于1995年初成立了“强化安全区”,加强街头巡逻,参加值勤的警力大大增加,同时对莫斯科的100多个外国代表机构也建立了24小时的值勤和监控制度。美国等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

3. 成立专门机构,健全相关职能机构,加强反邪教斗争。为加强反邪教斗争,目前已有不少国家成立了旨在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协调各方力量的专门机构。这类机构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协调对内对外反邪教工作的行政机构;二是警察部队。

第一种类型以法国为代表。为了加强对打击邪教的组织和领导,1998年10月,法国中央政府专门设立了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两个机构:一是由18人组成的“指导委员会”;二是主要负责实施“指导委员会”决定的“行动小组”。“行动小组”成员自1999年12月24日起为15人,横跨与邪教问题有关的各主要政府部门,由各部部长指定的高级公务人员组成,形成了一个与部际委员会保持不间断联系的网络。当某一案件涉及某个特定政府部门时,部际委员会秘书长及其助手即可与“行动小组”中的相应部门成员联系。2006年6月,法国又成立了一个由国民议会议员乔治·弗内什负责的议会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邪教组织及其行为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

第二种类型以尼日利亚为代表。2000年5月21日,尼日利亚政府决定组建一支特别部队,专门负责打击全国各地、特别是校园里的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该部队将在警方的协助下,以秘密或公开的方式确认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员,调查邪教组织的活动情况,从而完成彻底铲除邪教活动的任务。

各国政府对邪教组织及其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均由各职能部门实现。为了逃避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从形式到内容都在变化。这就要求迅速调整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布,以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例如,为了防范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慈善和非政府组织的旗号进行偷漏税、诈骗、走私、洗钱等犯罪活动,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加强国家税收部门的职能,利用其监控各种邪教及其不法行为。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各国政府在普遍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在现代社会,制止邪教犯罪在世界各地迅速蔓延的根本措施并不完全体现在对邪教犯罪的打击上,而体现在提高国民的思想、科学、文化等构成国民对各种邪教思想的抵抗力的综合素质上。在这方面各国的力度都比较大。

日本政府的有关人士指出,防止奥姆真理教之类的宗教迷信团体造成刑事和政治危害的最有效方法,是通过发达的媒体,对打着宗教和科学旗号的各种迷信活动进行揭露,增强国民对“邪教”的抵抗能力,逐渐减少“邪教”的信徒,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最终消亡。在政府的支持与授权下,日本媒体对奥姆真理教进行密切监视,坚持跟踪报道,促使受蒙蔽的信徒觉悟。此外,还对其他迷信团体进行曝光,揭穿他们的鬼把戏,提醒人们不要上当受骗,收到良好成效。英国政府成立专门组织,向人们宣传和揭露邪教危害人类和社会的罪恶行径;法国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的职业教育,提防邪教团体渗透,特别注重防止其“以金钱捧出政治候选人”,法国国民议会在2000年通过的“精神操作罪”法律案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年轻人宣传邪教,禁止邪教组织设立在学校、医院以及集中脆弱人员的机构附近。

5. 严密监视,建立反邪教预警机制。从一些国家治理邪教的实践看,最大的教训就是失于观察,使其形成气候。此外,邪教的隐蔽性和善于粉饰使一般人难以识别,这就要求社会预警机制系统发挥作用,及时告诉人们哪些是邪教,以便防范和打击。因此,各国政府均愈来愈重视对邪教组织的监控和预警工作。

端士在这方面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为了让广大公众及时认识邪教的本质和危害,瑞士日内瓦州政府2000年8月14日宣布,将与另外7个州联合建立瑞士首家监视邪教活动的信息中心,总部设在日内瓦。这个中心于2001年1月正式开始工作,它的职责主要是在瑞士法语地区搜集有关邪教活动的信息,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提醒他们免受邪教之害。 

1996年,法国政府成立了全国邪教观察中心,其职责是监控和防范邪教的危害,进行调查并对政府提出建议。观察中心由政府总理主持,成员有内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警察总局局长等,观察中心每年向内阁提出一份报告,公布有关情况。法国还将打击邪教、消除其影响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依法进行治理。一方面政府要求警方加强对犯罪分子监控,设法让信徒们知道,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处于警方的严密监控之下,使他们采取极端行动时有所畏惧,并对那些从事非法敛财和进行淫乱等触犯刑律活动的邪教分子坚决予以依法打击;另一方面,政府注意采取措施,争取使误入歧途的追随者尽快摆脱邪教,以孤立和打击邪教头目。此外,法国反邪教部际委员会通过公开发布信息或者对行政官员进行培训等方式,预测邪教现象可能产生的危害,提醒人们加以预防。委员会对于所掌握的有关邪教的社会现象及时研究,发现有触犯刑律者,可以向检察官控告。

美国则是政府允许或授权民间力量对国内的邪教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控。1998年成立的“千禧年观察研究中心”就是这样一个机构,该中心的数据库里就保存着1200多个邪教组织的档案。

6. 心灵关怀,帮助信徒回归社会。那些曾经是邪教信徒,如今已幡然悔悟的人多是在动荡的社会中迷失了自我或在生活中遭受了巨大打击,精神长期陷于恐惧、沮丧、自卑、被伤害的泥潭。他们特别需要帮助。为此一些国家政府组织了各种各样的心灵关怀团体,定期与那些受邪教思想侵害的人座谈,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减轻他们心中的疑虑、恐惧等,使他们逐步回到正常的社会中来。 

此外,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政府还动员各种援助机构,对于误入邪教的人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使他们尽快摆脱邪教组织的控制和纠缠,恢复正常的生活能力。 

7. 加强反邪教国际合作。随着世界的一体化,许多邪教也形成了国际组织。它们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来发展自己的组织网络,并利用某些国家法律疏漏进行跨国界传播与犯罪。因此,需要有关国家协调立场,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一定程度的反邪教斗争国际合作,互相借鉴处理邪教问题的做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联系与合作,互通情报,掌握跨国邪教组织头目的动向是取得反邪教共赢的保障。 

2000年11月9日亚洲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官方主办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充分发挥了学术界的优势,对邪教现象进行了多学科的系统研究,为治理邪教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建设性的意见。菲律宾总统1995年写信给美国总统和日本首相,建议召开国际反恐怖主义会议,加强在情报、专家方面的交流,形成反恐怖活动网络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乌干达驻华大使菲力浦依德罗说:“乌干达发生邪教组织‘恢复上帝十戒运动’残害生命的事件骇人听闻,也是出乎意料的和独特的。因为我们原本以为这样的事儿只会在其他国家发生。我们没能意识到我们是世界的一个部分,甚至会打破世界纪录!因此,我们呼吁全世界都携起手来,与此类消极因素作斗争。”

法国不仅对国际反邪教合作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而且也积极行动。在法国的推动下,欧洲委员会41国一致通过了“邪教的非法活动”议案,对邪教的危害形成了某种共识,为欧洲范围内缩小分歧,开展反邪教斗争奠定了基础。

与美国隔洋相望的英国的邪教组织虽然没有美国猖獗,但英国政府同样不敢懈怠,他们已经正式向美国联邦调查局提出要求,希望美国同行能毫无保留地传授对付邪教的秘诀,从而避免“大卫教事件”这样的灾难在英国发生。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宗教不同,反邪教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不完全一致。如何根据本国国情来约束和制止邪教活动,把邪教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是各国政府和民间都在探索的问题。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邪教产生发展的土壤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因此反邪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来源: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邪教治理对策研究》2014年12月出版)

编辑:暄暄

终审: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