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见的优劣可在中外历史及历朝的兴衰中得到反映。事物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发展总是遵循其内在规律进行的。因此,科学的预测应当是建立在事物发展客观规律基础上的科学推断。科学的预测应当对预测对象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利用获得的客观的情报信息、统计资料,结合主观的经验、总结,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寻求事物变化的规律。不论是社会的、经济的、科学的、技术的,还是军事的、政治的、文化的等方面,如果都有可靠的预测,则将有可能取得预期的或接近于预期的结果。好的经济预测能帮助主管部门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同样,好的犯罪预测能帮助政府决策部门制定正确的犯罪治理政策。预测的重要意义也就在此。
一、预测方法与选择
所谓“预测”,就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科学的推断。对邪教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仅要有科学的依据,还必须掌握一定的预测方法。人类在数千年与自然、社会共存中探索出种类各异的预测方法。从以中国传统的《易经》为代表的传统预测到运用数理理论为基础的现代科学预测。大量实践证明,没有万能的预测方法,各种预测方法都有自己的局限性。预测不同对象、不同资料有不同的预测内容及要求,有某种相对适用的预测方法。复杂华丽的预测方法不一定是最适用的方法,简单土气的方法往往也可能事半功倍。因此,邪教预测的前提在于预测方法的选择。
经验判断法,是预测者凭知识、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对事物未来发展进行推断的方法。具体有三种形式:其一,个人直接判断预测法。个人直接判断预测,是指个人依据经验、已有统计、逻辑推理对事物未来进行推断的一种方法。它包括因果推断法、对比类推法和比例推断法。其二,集体经验判断法。集体经验判断法是集中集体的意见对事物进行预测。如座谈法,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汇总各方意见,进而对未来事物进行判断。其三,问卷调查法。通过向有关专家发放问卷,汇总其意见进行推断。犯罪研究中常用的几种方法有:
(一)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
德尔菲法也称专家意见法。它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美国兰德公司的奥洛甫·海默(0laf Helmen)和诺曼·德尔基(Nom Delkey)首先应用于技术预测。德尔菲是古希腊传说中的神谕之地,城中有座阿波罗神庙可以预卜未来。借用其名,故专家意见法也称德尔菲法。这是一种广泛使用并享有盛名的预测方法。
该专家意见法以预先选定的专家作为征询意见的对象,预测小组以匿名的方式函询征求专家们的意见,将收集到专家意见汇总整理,再作为参考资料发给每个专家,供他们分析、判断、提出新论证。如此多次反复,专家的意见趋于一致,结论的可靠性也随之增大。
专家法是系统分析方法在意见和价值判断领域内的一种有益延伸。它突破了传统的数量分析限制,为我们更合理地制定决策开阔了思路。由于能够对未来发展中的各种可能出现和期待出现的前景作出概率估计,这种方法就为我们提供了多方案选择的可能性。而用其他任何方法都很难获得这样重要的,以概率表示的明确答案。
专家法的主要工作步骤归纳如下:
(二)类推法
类推法是应用指标之间存在着相近似的发展规律,通过找出先导事件进行预测。但要求先导事件与预测对象之间存在依存关系。即使两件事间根本不存在联系,只要两者具有相同的发展规律就可用类推法进行预测。
类推法预测的步骤是:首先,选择先导事件。如要预测A,可选择另一件事B,要求B事件与A事件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发展规律、发展规律已知并领先于A事件。通常称A事件为迟发事件,B事件为先导事件。其次,找出先导事件的发展规律、关键特征,并依据时间序列统计数据绘制演变趋势图。再次,分析先导事件与迟发事件发展规律差异程度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预测,若差异显著须重新选择先导事件。最后,根据先导事件的发展规律,对迟发事件的未来情形进行类推预测。
选择先导事件是类推法预测的关键,不同类型预测目标有不同类型的先导模型。预测中常用的先导模型主要有以下三种:①先导模型是历史上发生过的同类事件;②先导模型是国外或外地发生过的同类事件;③先导模型是其他领域内发生过的同类事件。
(三)回归分析预测法
回归分析就是探求这些变量之间数量变化规律的常用数理统计方法。回归分析的主要内容是:①从一组原始数据出发,确定变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式,即统计回归模型的具体形式和模型参数的估计值:②对这些定量关系式的可信度进行统计检验;③从影响某一个变量的许多变量中,判断哪些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即判别和选择诸因素中重要的影响因素;④对社会活动进行分析、预测和模拟控制,并给出预测精度估计。
运用回归分析进行定量预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预测对象与影响因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数据量不能太少(以多于30个为好);②过去和现在的数据的规律性,能够适应于未来;③数据分布若有线性趋势,可用线性回归求解,如不是线性趋势,则需采用非线性回归求解。
回归分析方法根据自变量因素的多少和数据分布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元线性回归;二元线性回归;多元线性回归;非线性回归。
基于邪教现象发生发展特点,相关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可行性,本课题的预测采用的是经验判断法与相关因素分析法。
在本课题研究中,课题组除了针对邪教人员、社会普通成员设计了问卷外,专门设计了预测问卷,并由从事邪教治理工作相关的人员填答,共获得有效问卷80份。
通过对普通群众以及这些专业人士的调查问卷的科学处理分析,为我们课题的最后结论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二、预测结果
对邪教在近期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这是本课题着重研究的问题。它需要经受历史的检验。预测如果不准确,将会对公众的期盼和国家的战略决策造成干扰。甚至有可能成为“历史的罪人”。可见,任何预测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本课题组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通过大量的调查问卷及专家函询,来撰写这一部分内容,但愿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一)邪教发展的总趋势
对邪教在近期发展的总趋势,本课题组做如下预测:
1.反邪教斗争必将是一场“持久战”而不可能速决。就总体而言,从宏观上预测:短期内很难从根本上消除邪教的祸害。就全局而言,反邪教斗争必将是一场“持久战”。
调查显示,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1/2以上的人认为邪教将长期存在(表1),53%的人认为邪教不能根除(表3)。具有不同工作时间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对邪教发展趋势的预测上存在差异,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对邪教长期存在更加认同,半数(表2)从事宗教工作的人对长期存在更加认同,约占九成,大大超过反邪教工作人员认同比例。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宗教工作的人更倾向于认为危害加大。从事法轮功治理的人员相对比例较低,即法轮功对社会的危害较之前趋于弱化。
表1邪教未来发展趋势统计
表2不同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对邪教存在状况的预测统计
表3不同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对邪教能否根除的预测统计
2.走势预测。从改革开放后多年邪教犯罪在国内的走势来看,是一个渐进式的、“步步为营”再逐渐扩散的进程。就全国来说,邪教的发展趋势将会是不平衡的。在邪教治理较早又抓得很紧的省份或部分市、县,邪教一度形成极为猖獗的势头,有可能在近期内得到遏制(但稍有松懈又可能出现反弹);对于某些邪教治理起步较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邪教蔓延仍然会出现不治则乱,一抓就见好的阶段,经过若干年的坚持治理,才可能渐趋稳定。
3.关于邪教种类更新的预测。当代邪教在中国内地的出现,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从境外渗入的上帝的儿女(美国)、王国聚会所(韩国)、达米宣教会(韩国)以及从我国台湾传入的观音法门、新约教会、灵仙真佛宗和我国大陆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建立起来的被立王、主神教、三班仆人派、东方闪电(全能神)、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上邪教组织,就文化渊源而言,可分为从基督教衍生出来的邪教和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佛、道、儒三教衍生出来的邪教。这些邪教组织蔓延迅速,欺骗成千上万的群众,活动涉及全国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中国政府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历来采取坚决取缔和打击的方针。一经发现,就坚决予以打击。从80年代开始,我们取缔和打击邪教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并取得很大的胜利。但是,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依然存在,从邪教产生、发展的背景以及历史演变来看,本课题组作如下预测:
尽管经过各级政府和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努力,经过治理,各种邪教组织受到极大的打击,反邪教斗争取得很大胜利,但我们仍然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今后还可能有新的邪教组织出现,已经取缔的邪教组织还可能死灰复燃;即使已经遭受取缔的邪教,在沉入地下一段时间后,还会衍生出各种变种,一些新兴邪教会以其他名目出现。例如,80年代打击呼喊派之后异化出的常受教、被立王、三班仆人派、东方闪电、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打击了被立王,又衍生出了主神教;打击了主神教又会衍生出其他邪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短期内不会销声匿迹,它将随着其诸多根源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时起时伏或此起彼伏,并呈现出多种组织形态和运动轨迹。
4.关于犯罪手段、方法的预测。
一是犯罪国际性。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邪教发展已经呈现内外互动之势。一方面中国不少邪教来源于国际、境外渗透,另一方面,一些本土创立的邪教,也极力向国际扩散,争取外援。比如,从1994年至1999年,创立于中国的法轮功,先后在美国、法国、马来西亚、德国、瑞士、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建立了组织机构。1989年成立的“全能神”至今已在东京、纽约、旧金山、多伦多、新加坡、韩国、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建立分部,在香港、台湾异常活跃。因此,预计在未来的时间里,邪教跨国发展将会是一种普遍态势。
二是邪教组织趋向年轻化、知识化。邪教组织成员的年轻化知识化将成为今后邪教发展的主要趋势。年轻人生活经历短,缺少经验,且普遍喜欢追求新奇,又无多少后顾之忧,易于冲动,在许多难以理解的社会问题的轰击下,在貌似“生命科学”“公正等”的邪教面前,有些人会受骗上当而陷入难以自拔的泥潭。而知识化则将成为当代邪教今后发展的普遍现象。纵观当今世界当代教组织,往往可以发现其中不乏具有高等学历和高级技术技能或某个专业领域知识相当丰富的人,有的还是邪教组织的头面人物核心骨干。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过去信奉邪教的人多是没有文化的普通百姓,但目前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来自富裕家庭或事业有成的各类专业人才信奉邪教者日益增多。
三是犯罪手段趋向多元化、暴力化。当代邪教组织除了向信徒收敛钱财之外,还涉及多种跨国犯罪。此外,当代邪教组织还涉足毒品走私、非法移民、洗钱等犯罪活动。而邪教与恐怖主义的联系就更显其暴力性。因为,邪教无论是就一国的主流宗教而言,还是就一国居民而言,它永远都像当今的国际恐怖主义势力一样,是处于局部地位的逆流,其要生存,要发展,要维护既得利益,就必须以不对称的实力,与比自己强大得多的国家机器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势必会采用不对称的手段斗争,即以恐怖暴力手段向整个社会挑战。如此一来,一些邪教组织,要么与恐怖主义合流,要么变成名副其实的具有自己的政治目标的恐怖主义团体。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调查统计显示,40%的人认为未来邪教活动形式会是境内外串联,74%的人认为会出现群体性事件,25%的人认为会处于地下活动,53%的人认为会出现恐怖行为。
5.对邪教犯罪的控制预测。应该说,具有强大政权基础的中国政府,对于来自邪教以及任何方面的挑战,都能从容应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客观因素以及来自国内外的不可预测的困难,我们对邪教的具体控制状态也不容乐观。原因如下:
一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潜伏令人时刻不敢掉以轻心,我国自身的金融机构更是存在大量的呆账、坏账,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恶性犯罪也时有发生,动辄将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侵吞。金融体制中存在的危机,我们决不能忽视,一旦金融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将出现难以预料的后果。而周边国家地区的政局的不稳定性,经济的过度依赖性,随时都会对我国产生难以预知的影响。这些都对邪教的控制与治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二是我国目前面临诸多社会难题。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农问题”“腐败问题”“就业问题”“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社会局部失序问题”等诸多社会难题,这些解决不好,就会引发一些群众闹事事件,可能会分散各级政府对邪教治理的注意力。
三、邪教治理工作的制约因素
上述预测结果与相关因素的现状密切相连。
(一)基层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大凡邪教活动猖獗泛滥的地方,当地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一般比较薄弱。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一支政治过硬、懂政策、善管理的基层组织队伍,在打击邪教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宣传部门则应大力加强(特别是在邪教活动的地区)揭露邪教伪宗教本来面目的宣传。由于邪教的政治色彩和非法活动,打击邪教显然不仅仅是宗教领域的事了。应该向全社会揭露邪教的真相,编写出有理有据有情、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唤醒被蒙骗的群众。
(二)我国政府邪教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1.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方面存在政策和现实上的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外国人的宗教信仰情况的掌握和宗教场所的设置问题。目前,入境进行各种交流、旅游、探亲、经商的外国人很多具有宗教职业者身份,但其在入境登记时都没有申报其宗教职业者身份,因而在无法对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情况进行掌握的同时,对于外国人在我境内过正常的宗教生活,也存在一个活动场所的设置和认定问题。由于,目前国内一些宗教未设置专为外国人开设的宗教场所,导致有宗教习惯的外国人往往私自在其住处或宾馆、酒店租房进行非法的宗教聚会,而这些没有经过我国宗教部门登记管理的私下聚会活动,往往是邪教组织流传、发展的温床。
二是某些外国人利用合法身份向我国公民传教,甚至与国内的“地下教会”以及所谓的“自由传道人”互动,因其活动相对较隐秘,难于掌握其较详尽的情况信息,故极易导致境外邪教组织的渗入发展。境外邪教是海外敌对势力对我国颠覆、渗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全面开放的政策,被敌对势力认为是宗教政治渗透的大好时机。当前在我国发现的十多种邪教组织,大多数是由境外渗透进来的。入境旅游、探亲、任教、投资、物色人员出境办培训班都是其常用手段。境外邪教组织历史长、组织体系完备、经济实力雄厚,加上我国基督教本来就是西方传入的宗教,所以境外邪教冒充基督教就更具有欺骗性。对入境人员的宗教活动必须从严控制,一经发现邪教活动,立即取缔。对国内信教群众则应加强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政策的宣传。
三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缺乏实施细则,造成对其认识不统一,管理不协调,在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内容等方面不明确,形成“敢管的不能管,能管的不愿管,愿管的不会管”的状况,工作上的掣肘导致对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落不到实处,使得某些邪教组织趁机发展其势力。
2.我们对由“异端教派”发展起来的邪教组织在情报掌握和打击处理的后续工作上存在问题。具体有如下两点:
一是对“地下教会”和“自由传道人”的管理存在实际的困难。“地下教会”一直以来拒绝接受“三自爱国会”和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地下教会”多为家庭聚会,由于这些非法的宗教聚会点数量众多、活动隐秘,造成情况控制和信息掌握上的困难;而一些“自由传道人”则干脆以其曾受过政府打击处理的经历为荣、博取不明真相的信徒的崇拜和敬服,一旦其利用自己身份的“名望”诱导信徒,信徒则极易成为被邪教组织发展、利用的工具。
二是对流动人口和城乡结合地带出租屋的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对其中重点人物的掌握则更无从谈起。许多曾被我国处理打击过的邪教组织头面人物与骨干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为了避开本地公安、宗教部门的视线而流窜外地,特别是进入沿海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以打工或经商等名义潜伏下来,寻机联系旧关系、发展新信徒,致使被打击取缔的邪教组织死灰复燃,得不到彻底根除。
3.产生邪教的社会基础难以根除。在目前全球化经济发展中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存在着邪教滋长的社会土壤。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实现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甚至是信息社会的转变过程的特征,在中国也都具有。如:其一,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体制等都要面临转变或重建的过程;其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备,会出现一些社会问题,从而加剧了民众的心理不平衡和不安全感;其三,在民众构筑新的精神家园过程中,必然出现多元局面,各种文化和意识形态都会吸引处在精神“饥渴”中的群众;其四,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科学没有普及,传统文化和宗教中神秘主义和巫术迷信的影响较深,群众信仰的实用性和功利性较强,对权威的崇拜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因而更容易为各种异端邪说和邪教所吸引;其五,在全球化环境中,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全面的,它们凭借其经济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大力推行其文化和意识形态,西方流行的社会思潮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青年知识分子,而西方邪教也乘机利用各种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渗透。发展中国家的邪教既有本土型的,也有外来型的,情况远比发达国家复杂。由于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部分群众思想比较混乱,因此无论是本土的还是外来的邪教,都会吸引大量群众,追随邪教的人数也因而往往众多,更由于经济不发达,法制不健全,使治理邪教的难度会加大。
4.立法的滞后导致对邪教打击不力。我们判断邪教的“邪”与“非邪”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违法,不违法就没有正邪之分。这就将宗教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我们的工作日程。目前,我国关于打击取缔邪教组织的法律手段不多,同时也缺乏专门机构对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产生、发展、流传及其规律进行关注和研究。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尤其是法国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新的工作思维和探索方向。
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对邪教问题高度重视,纷纷制定法律,规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采取措施进行限制。法国一些议员还提议对一些异端教派和邪教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从法律上予以取缔。日本鉴于在现行法律下,无法取缔奥姆真理教,因而限制了对该教的打击力度,日本正在酝酿完善《防止破坏活动法》等法律,加强对宗教团体尤其是新兴宗教团体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依法对违法犯罪的邪教组织成员进行处罚。
由于受宪法中“宗教自由”条款和有关法律的限制,西方国家一般不对邪教进行定性和宣布予以取缔,而是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比如,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东京警方以涉嫌绑架、非法监禁、非法研制麻醉药物、秘密制造枪支、杀人和杀人未遂等罪名在全国通缉麻原及其亲信,共逮捕嫌疑犯428人。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等罪名对麻原等180名嫌疑人进行起诉。经近4年的审理,东京地方法院将逮捕归案的奥姆真理教骨干先后处以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将杀害板本律师一家的主犯判处死刑,将松本沙林毒气案和东京地铁毒气案的案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还对麻原进行了100多次公审。此外,1995年10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根据《宗教法人法》,判决撤销奥姆真理教的宗教法人资格,解散该教,随后封存了该教资产,并于1996年3月28日,宣布该教破产。1994年美国法院分别以自愿他杀和违法藏枪等罪名,判处8名大卫教教徒3年至40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也规避了人权和宗教自由之嫌。当然,这种只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取缔组织的做法,无法收到先发制人、斩草除根之效,在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国根据1995年国民议会的一项法案,成立了法国“反邪斗争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在立法、宣传、司法以及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强大的作用。立法上,在其推动下,法国国民议会完成一项立法,赋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检查私立学校教学内容及各培训班教学内容的权力,对预防和遏制各种名目的邪教组织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委员会同时通过公开发布信息或对行政官员进行培训等方式,预测当前社会上各种非法组织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程度,提醒社会各界加以预防;委员会对于所掌握的有关邪教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有触犯刑法者,可以直接向检察官控告;法国反邪教斗争部际委员会参与欧盟及欧洲委员会41国行政和立法机构反邪教问题的国际研讨和交流,开展国际合作。
作为参考,我国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社会“监控体系”及相关机构,以便对我国民间形形色色、名目各异的各种组织及小集团进行研究和预警,从宗教学角度(虽然它与宗教有原则区别)、社会学角度及心理学角度等各方面进行预防和协调,为立法和司法机关提供预防、处理及打击的依据。
5.反邪教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在对待邪教问题上,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代表不同集团利益的执政当局,同样囿于其对国家战略利益和集团最高利益的追求,尤其是在对待某个具体的邪教组织方面,有可能会在认识和态度上出现差异,甚至形成鲜明的对立。这往往给邪教组织的生存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和资源。
由于各自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不同,各国对邪教的态度不尽相同。如我国认为邪教组织是打着宗教或其他旗号的非法组织,不能享有合法地位,应依法取缔;美国、北欧认为我们所说的邪教组织是“新兴宗教”,享有宗教的合法地位,受法律保护;法国、德国认为我们所说的邪教组织不是宗教组织,不能享有宗教的合法地位,但对以其他名义注册的邪教组织也并未取缔;日本既不承认我们所说的邪教组织的宗教法人地位,也不对之进行取缔,而是对其依法严密监视。之所以有上述差异,原因是美国、北欧等国家和地区出于其宗教传统和基本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念,认为取缔邪教组织会侵害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法国、德国、日本除这方面的担心外,还担心遏制邪教组织会被国内外指责为侵害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
在对待邪教组织态度方面的分歧,有时还掺进复杂的政治因素。有些国家出于自己的国家利益,利用某国的邪教问题以“宗教自由”“人权”之名干涉别国内政,向其施加压力;或利用某国的邪教作为其政治工具;或出于文化霸权的需要,对邪教问题搞内外有别,采取双重标准,对那些威胁其本国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邪教组织予以限制、打击,而对那些威胁别国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但对其俯首帖耳、在国际政治斗争中有可利用价值的邪教组织,则予以保护甚至公开支持和扶持。这种情况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局面:在某个或某些国家被取缔或受到遏制的邪教组织,在另一个或一些国家却受到庇护,得以逃避打击,继续扩张势力,甚至借庇护国之力对抗取缔或遏制它的国家。西方一些国家对“科学神教”和“法轮功”问题采取的态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即如此。
在对待邪教问题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严重阻碍了国际反邪教合作的开展,尤其是某些国家出于政治等原因对邪教的姑息、纵容和扶持,削弱了另外一些国家对邪教的治理效果,助长了邪教的嚣张气焰,使邪教获得了较大生存空间,继续危害这些国家的人民社会。所以,各国之间应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沟通、求同存异,扩大共识,在按世俗观念判断什么是基本自由方面统一立场,鼓励多样化的言论自由,使政府在哲学和宗教信仰问题上保持中立的同时,探讨共同对邪教进行限制、遏制的措施。尤其是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保护、支持、利用跨国邪教组织的国家,应反省对别国人民不负责的态度,改变政策,配合有关国家遏制邪教活动,并防范邪教可能对本国造成的危害,以免贻害自身。
综上所述,邪教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当代中国的反邪教斗争,必将是一场持久战。当然,这不是说,邪教将成为无法治愈的顽疾。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有决心、有能力彻底根除邪教这一毒瘤。我们坚信:任何一种邪教,不论其名称如何冠冕堂皇,外衣如何华美绚丽,但其反人类、反科学、反政府的行径迟早都会暴露出邪恶的真面目。邪不能压正,人类最终必能战胜邪恶,迎来更美好灿烂的明天。
(来源: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邪教治理对策研究》2014年12月出版)
编辑:暄暄
终审: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