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法轮功”邪教
作者:王清淮   来源:薄荷茶社   日期:2023-04-02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同日,公安部发布通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法轮大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对抗政府的活动。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决定强调:“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近几年,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滋生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涉及范围之广,参与人员之多,印制违禁品数量之大,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

随着依法查办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的增多,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概念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审理认为,李昌等人与李洪志一起建立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各地“法轮功”辅导机构,是地地道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他们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分别判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有期徒刑7至18年。此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也以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相继对一些“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

对于已经潜逃在国外的邪教犯罪人首领李洪志,中国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

编辑:Jackingsoul

终审: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