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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浙江海宁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作者:陈明荣   来源:薄荷茶社   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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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马礼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的宣传“全能神”邪教组织教义和言论的书籍、宣传单、SD卡等物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马礼芬(化名“小月”“周洋”),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务工。202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礼芬曾担任过“全能神”邪教组织海宁教会带领和嘉兴小区带领等职务,负责组织“全能神”邪教活动,传播“全能神”邪教。2021年以来,被告人马礼芬虽不再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的领导职务,但仍参与“全能神”邪教活动,并将存储在SD存储卡中的“全能神”邪教视频、文本文档,通过数码播放器插卡拷贝的形式,向其他成员传播“全能神”邪教。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马礼芬在其位于浙江嘉兴海宁市的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租房内当场查获SD存储卡3张、《传福音实用手册》1本、全能神宣传资料117册、纸条11张、数码播放器1台、平板电脑1台等物品,从3张SD存储卡中提取视频328份,时长共计7411分钟;提取文本文档348个,字符共计11966380个。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编辑:暄暄

终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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