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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一女子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获刑
作者:徐娜   来源:薄荷茶社   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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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涉案的犯罪工作及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 张某某,女,1954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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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新村65幢184号604室内,通过网上下载邪教宣传图文,再利用打印机、过塑机、护卡膜等工具制作邪教宣传资料,还从他人处获得部分邪教宣传资料。2020年11月28日、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地铁2号线鄞州大道站D口、海曙区天一广场,向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车篮投放宣传邪教小卡片。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新村65幢楼下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其欲散发的邪教宣传小卡片8张,之后对其居住的飞虹新村65幢184号604室及附属车棚进行检查与搜查,查获打印机、过塑机、护卡膜等制作工具,并查获宣扬、传播邪教的书籍68册、宣传册96册、传单746张、小卡片311张、手抄笔记本11册、手抄纸条6张、年历71张、喷图68张、“真相币”46张、挂坠4个、“护身符”18个、画像5张、光盘16张、TF卡14张、U盘9个、插有一张TF卡的手机1个等物品。经宁波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查扣的物品,均为邪教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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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鄞州区反邪教协会 徐娜)


编辑:暄暄

终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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