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传销 ”组织本质上是利用洗脑技术控制成员的培训或营销组织 , 借助灵修 、觉醒、 疗愈 、领导力提升 、潜能开发 、教练技术 、团建 、商务咨询 、成功学 、心灵成长 、健康养生、 亲密关系提升等名义进行包装 , 发展方式引入传销 、加盟 、进阶等现代营销模式 , 引发了一 系列社会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将此类行为确定为“ 精神传销 ” 或“ 精神控制 ”类有害培训 。“精神传销 ” 的危害同邪教一样 , 甚至可看作是邪教公司化运作的变体 , 值得全社会 警惕。
“ 精神传销 ”组织常常声称不是宗教组织甚至超越一切宗教 , 看似不属于任何一种传统 宗教的变体或异端 , 但实际上仍然具有一定神学特征 。在美国 , “ 精神传销 ” 被看作邪教的分支 。1971 年 , 美国出现了一批身心灵培训组织, 影响力较大的一类是“大型团体意识训练 ” (Large Group Awareness Training , LGAT) , 其中较为知名的是艾哈德研讨班训练 (Erhard Seminars Training , EST) , EST的培训方式深刻影响了后来的 LGAT组织 , 如生命源泉 ( Life Spring) 、生命动力 (Life Dynamics) 等 。国际膜拜团体研究会 (ICSA) 明确将 LGAT列为邪教。这些组织不断发展变异并向全球传播 。很多舶来的“ 精神传销 ”组织经由港台地区 传入中国内地后进行本土化改造 , 并对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 , 由于其招募方式类似传销 , 以熟人口口相传 、拉人头方式进行“ 感召”, 对培训内容严格保 密 , 培训费个人自愿上缴 , 我国有关部门目前对“ 精神传销 ”非法组织在甄别 、认定 、防控和打击方面也面临一些困难 。为此 , 本文试从国际治理“ 精神传销 ”组织的法律和社会实践入手 , 探讨我国治理“ 精神传销 ”非法组织可借鉴的经验与应当吸取的教训。
一 、 欧美 日 韩等国对“ 精神传销 ”的法律治理
(一) 以经济处罚和个体处罚为主
“ 精神传销 ”组织由于形式上与正规的心理咨询培训、成功学培训较为相似 , 具有较强 的迷惑性 、隐蔽性 , 在犯罪定性与调查取证上较为困难 。由于“ 精神传销 ”组织的首要目的 一般是骗钱牟利 , 因此当其他刑事犯罪因证据不足无法指控时, 依旧可以因其经济犯罪事实 成立进行法律制裁 , 个别涉嫌犯罪行为较为严重时才会采取刑事处罚 。在量刑方面, 美国对 “ 精神传销 ”产生的犯罪量刑要重于一般的个人犯罪 。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一般只制裁 “ 精神传销 ”组织中的具体成员 , 很难对组织本身采取行动 , 政府与司法系统对此类组织的 制约能力较弱 。尤其是在日本与韩国 , 出于尊重该国宪法保障的“ 宗教信仰自由”, 该类组 织很难被定义为邪教或者宗教异端 , 且两国的邪教组织与财阀 、政客甚至军队勾结的现象较 为突出 , 政府很难对其形成有力的打击 , 即使发布对组织的解散令也很难实施 , 只能要求邪 教组织成员不违背刑法即可。
“ 生命源泉 ”是美国最为著名的“ 精神传销 ”组织之一 , 1980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总检 察长对“ 生命源泉 ”提起集体诉讼 , 指控其欺诈 、虐待和误导消费者 , 但由于美国的行政与司法间存在着界限 , 惩治邪教组织的权力在法院和法官手中 , 当“ 精神传销 ”组织无法被判 定与邪教有关或者就是邪教时 , 行政主体只能对该类组织进行经济处罚 。随后几年 , “ 生命源泉 ”被迫停止在美国运营 , 其间共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的和解金。
日本“ 灵感商法 ”是利用信众的迷信与不安心理 , 通过“ 祖先鬼魂作祟 ” 等话术煽动人心 , 让信众参加所谓的修行和课程或购买“ 灵物 ” 以获得心灵的安慰与满足 , 骗取高额捐款 。其中较为出名的法之华三法行 、本觉寺 、明觉寺因骗取信众的高额捐款以及监禁 、暴力等行为 , 最终因涉嫌诈骗而被提起民事 、刑事的诉讼 , 但都通过赔偿损失额、支付和解金等 方式与受害者达成和解。 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被刺案件后 ,“ 统一教” 在日本的主要争议点在于 以迷信营销实施诈骗 , 教会以贩卖“ 灵物” 和高额捐款等方式压榨、胁迫信徒 , 进行巨额敛财。基于《宗教法人法》, 日本于2022 年 11 月 22 日对“ 统一教” 行使“ 质询权”, 2023 年10 月 13 日 , 文化厅称已经正式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对“ 统一教 ”发出解散命令 , 但教会方面认为民法 的不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法令 , 因此行使解散令本身违法 。韩国邪教“ 婴儿花园 ”创办人金己 顺的谋杀和欺诈指控由于证据不足不成立 , 最终以贪污 、逃漏税而被判刑。
(二) 传统刑事处罚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部分“ 精神传销 ”组织除大肆敛财外还涉及囚禁、性剥削 、暴力 、杀人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因此虽然当前国际范围内各国对“ 精神传销 ”都未有明确的定义 , 也并未出台直接针 对“ 精神传销 ”的法律 , 但仍可以通过其他传统刑事犯罪罪名对其进行打击与制裁。
目前“ 精神传销 ”类犯罪多以诈骗 、勒索 、洗钱 、性侵 、强奸 、绑架 、囚禁 、虐待 、故 意杀人等罪名对其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指控 , 采用与民事 、刑事有关的法律条文对其定罪与实施处罚 。例如 , 美国邪教组织心灵事工( one Mind Ministries) 的领袖“ 安托瓦内特王后 ” (Queen Antoinette , 又名托妮 . 斯隆) 被陪审团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和虐待儿童罪 , “ 使用类似邪教技术 ” 的加密货币组织金融大师学院 (IM Mastery Academy) 8名领导人被西班牙警 方指控犯有欺诈 、误导性广告 、心理胁迫 、犯罪组织和侵犯公共财政等罪名 , 美国邪教 “ 耐克塞姆 ” (NXIVM) 领导人基思 . 拉尼尔 ( Keith Raniere) 被指控涉及性交易 、电信欺诈 、敲诈勒索和强迫劳动 , 法国密宗瑜伽教派 ( Mouvement pour l,Int6gration Spirituelle dans l,Absolu , Misa , 绝对精神整合运动) 的创始人格雷戈里安 . 比沃拉鲁(Gregorian Bivolaru) 因涉嫌某些宗派的过度行为以及组织卖淫被捕 , 韩国达米宣教会领袖李章林被指控犯有欺诈 、违反《外汇管理法》 的罪名等等。
除此之外 , 当一些“ 精神传销 ”组织或邪教无法通过诈骗 、贪污 、逃漏税等罪名被定罪 与审判时 ,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以经济纠纷形式进行干涉或采取行政措施进行限制与管理 , 如 日本的“ 研讨会欺诈 ”便属于这种情况 。在日本 , 与“ 精神传销 ” 活动高度相关的“ 研讨会欺诈 ”主要有两类 , 分别是自我发展研讨会欺诈和精神欺诈 。二者都是利用受害者想要自我 提升 、提升心灵与精神力量等愿望 , 让受害者参加高额研讨会 、讲座 , 或者购买物品 、周边 等方式进行诈骗 。这类组织几乎没有监禁或施暴受害者的情况 , 受害情况很难被曝光 , 取证 非常困难 , 许多案件难以被起诉为欺诈案件 。如果案件成立 , 一般根据日本刑法以及 《 特定 商业交易法》, 以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与审判。但当没有办法立案时 , 许多律师建议受害者 向全国消费者事务中心进行咨询和投诉 , 依据《 消费者合同法》 以经济纠纷的形式介入该事件。
在韩国 , 出于该国宪法的“ 宗教信仰自由”, 韩国政府难以在法律上对此类组织进行直 接打击 , 只有在一些特殊时期才能对其活动进行限制与干预 。如疫情期间 , 韩国政府以“ 新天地教会 ”聚众集会导致疫情大规模扩散为由 , 要求“ 新天地教会 ”提供信徒名单以更好管 控疫情 , 并依照《传染病预防控制法》第47条和第49条对“ 新天地教会 ”的集会等活动进 行限制与管理 。警察可以对组织集会采取强制解散措施 , 也可以对组织者处以有期徒刑或罚 金 。最终 , 韩国司法人员以新增挪用公款等罪名 , 判处其教主有期徒刑3年 , 缓刑5年。
(三) 通过立法或调整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法国法律中没有“ 精神传销 ”与邪教的定义,更多的是以“宗派过度”相称。近年来,除“ 灵性跨国公司”外, 法国宗派过度行为在健康 、财富 、教育 、精神觉醒、个人发展等领域激增 , 并且大都存在传销欺诈的问题 。这类宗派过度行为利用传销骗局 、辅导和培训会 等手段使受害者投入大量金钱, 使其至少在经济上对相关组织或个人难以割舍。根据 2002年 11 月 28 日第 2002 — 1392 号法令设立的部际警戒和打击宗派过度行为的公共机构“ 米维卢德 斯 ” (MIVILUDES) 曾对弗勒里米琼 (Fleury Michon) 个人发展培训课程中使用的“ 九型人格 ”方法提出警告, 指出这是一种受宗教传统 、神秘主义等启发的未经科学验证的技术方法 , 参加该课程的人可能会面临经济与精神上的危险 。最终该组织由于被认为使用了接近宗派过度的方法 , 相关的活动人士和民选官员被传唤 , 2023 年初该组织宣布将结束“ 九型人格 ”培训。
此外,法国政府还曾出台针对“宗派过度行为”的《关于皮卡德法》(全称为“2001年6月12日第 2001 —504 号法律 , 关于加强预防和镇压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派运动”)。在《关于皮卡德法》 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指出“ 任何法律实体 , 不论其组织形式或者宗旨, 只要其从事活动的目的或者实际效果是创造 、维持或者利用参与这些活动的人生理或者心理上的征服 , 法律实体自身或者他的负责人从事了本法涉及的罪行 , 将可以被强制解散”。第五章第二十条指出“欺诈性地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或虚弱状态 , 或犯罪者明显或知道其因年龄 、疾病 、虚弱 、身体或心理残疾或怀孕而特别脆弱的人 , 或滥用因严重或反复施加压力或 使用影响其判断的技术而导致处于身体或心理依赖状态的人 , 以诱使未成年人或其他人采取 或不采取对其严重有害的任何方式 , 将受到以下惩罚: 三年监禁和罚款 375000 欧元 。如果通 过使用在线公共通信服务或通过数字或电子媒体犯罪时 , 处罚将增加到5年监禁和 750000 欧 元的罚款 。如果当犯罪行为是由有组织的团体实施的 , 刑罚将增加到 7 年监禁和100 万欧元 的罚款。”从这部法律的法条中可以看到 , 法国在处罚“ 精神传销”、邪教类犯罪时强调从 重从严 , 在处罚方式上 , 包括罚款 、监禁 、解散组织 、驱逐出境等。虽然没有明确对“ 精神 传销 ”行为及其组织进行定义 , 但为打击“ 精神传销 ”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在日韩两国 , 虽无“ 邪教 ”“精神传销 ” 之名 , 但为了处理国内乱象 , 同时减少宗教与 宗教 、宗教与异端间的摩擦 , 两国针对邪教和新型诈骗也出台和调整了一些法律法规 。韩国方面的法律主要就宗教方面开展 , 如韩国文化观光部推出的 《2002 年文化政策白皮书》, 旨在促进宗教相互间的理解和包容性 , 随后又推出了 《 宗教行政便览》, 还搭建各类宗教组织 间的对话平台 , 试图就一些宗教未决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构建机制。
日本则在新型诈骗 、限制邪教发展以及受害者救济上进行尝试 。第一 , 针对“ 灵感商 法 ”类案件 , 日本在 2019 年6月实施的修订后的 《 消费者合同法》 第4条中 , 增加了“ 可 以取消引起不安或灵感等的灵感商法性契约或交易 ” 的条件以进行更好的限制 。第二 , 在 限制邪教发展方面 ,《破坏活动防止法》《限制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之团体的法律》 曾在监督 管理邪教团体上发挥作用 , 2024 年 1 月 日本东京公安调查厅根据 《 限制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 之团体的法律》 第八次对从奥姆真理教分裂出来的阿列夫 (Aleph) 、光之轮 、山田集团等多 个团体延长了 3 年的监控期 。此外 , 在解散宗教团体方面 , 日本政府也曾要求对发布解散令的条件作出修改 , 即除违反《 刑法》外 , 《 民法》 的违法行为也应包含其中 。与此同时也要修改《消费者合同法》 等相关法案 , 以适应“ 剥夺教会法人资格 ” ( 解散教会) 的需求。 第三 , 在受害者救济上 , 日本前首相岸田文雄称“ 将切实采取措施构建综合咨询体制”, 要围绕“ 禁止恶意劝诱捐赠 、取消基于恶意劝诱的捐献并要求赔偿损失 、救济子女及配偶 ”探 讨受害者救济新法 , 拟添加规定对违反恶意劝诱他人捐赠这一禁止事项的情况设罚则 。具体方案是 , 根据恶意劝诱捐赠的程度 , 向教会发出要求中止此类行为的“ 劝告”, 对拒不遵从的情况则施加罚款等行政处罚 , 不排除刑事处罚的可能。2022年12月10 日 , 日本参议院 全体会议通过了对前统一教受害者救济法案 , 包括《消费者合同法》修正案以及《 防止不正 当募捐法》。
( 四) 纳入反极端主义 、反恐范畴提前预防
俄罗斯破坏性宗教组织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苏联时期形成的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体系的 崩塌以及外国传教士的努力 。这类破坏性组织通常都具有欺诈性质 , 其中的心理邪教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在俄罗斯年轻人中广受欢迎 , 它们有时会被伪装成个人成长或自我发展的培训 , 以自我提升为目的让年轻人参加一些研讨会 、课程 、商学院 , 但实际上是以各种集体心理影 响技术来压制个性 , 人们通常很难辨认出此类训练的真实面目 。“ 欲望马拉松 ” ( MapaφOH 冰eπaHH立) 就是其中之一 , 该活动近几年在俄国社交网络上十分风靡 , 它在形式上与个人成 长训练较为相似 , 但是仅有一半的俄罗斯人知道它不是个人成长训练 , 14% 的俄罗斯公民参 与了此类活动 , 许多参与者为这些课程投掷了大量金钱但最终一无所获。2023 年4月 , 以 “ 欲望马拉松” 和心理训练闻名的博主埃琳娜 . 布林诺夫斯卡娅 (EπeHa OπeΓOBHa DπHHOBckaⅪ) 被控犯有特大规模逃税罪以及洗钱 , 2025年3月3日 , 莫斯科法院判处其5年监禁 、100 万卢布罚款和5年禁止商业活动。
俄罗斯在打击这类“ 精神传销 ”组织和邪教的前瞻性预判能力较强 , 从法律层面将有关 危险组织的宣扬 、煽动 、传播等早期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且打击力度大 , 处理 、定性的责任范 围也明显较大 。俄罗斯直接将有关组织及其行为纳入到极端主义的范畴中 , 因为俄方对极端 主义的定义范围极为宽广 , 表现出将要或已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径都可直接定性为极端主义。 根据《反极端主义法》 第 1 条第 1 款 , 极端主义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群体: “ 暴力改变宪法 体系和侵犯联邦的完整 ; 公开宣称恐怖主义或其他恐怖活动具有正当性 ; 煽动社会 、种族、 民族或宗教仇恨 ; 蓄意宣扬某个社会阶层 、种族 、民族 、宗教或语言群体的优越性 , 贬低其 他社会阶层 、种族 、民族 、宗教或语言群体 ; 基于个人在社会、种族 、宗教 、语言上的身份或对宗教的态度而侵犯公民 、个人的权利 、 自 由和利益 ; 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民行使 选举权 、破坏国家机关 、宗教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活动 ; 使用纳粹或极端主义用具或符号 ; 公 开呼吁实施或大规模分发 、生产 、储存极端主义材料 ; 组织和准备此类行动以及煽动实施 ; 为这些行动或组织提供帮助 ; 其他本法规定的犯罪。”有关非法组织倘若触犯法律 , 不仅犯 罪分子会得到处罚 , 组织的负责人还需要对成员的犯罪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 同时 , 司法人员 如果认为某个组织存在极端倾向 , 可以在缺少刑事责任理由的情况下对某个组织发出警告。 2020 年出台的《2025 年前反极端主义国家战略》 更是首次将“ 暴力思想 ” 纳入极端主义概念 。正是俄罗斯对极端主义的宽泛定义方便了其对邪教组织包括“ 精神传销 ”组织展开全方位的打击 , 包括从新闻宣传 、外交等途径进行警示宣传 , 或动用国安 、国防和科技力量予以制裁打击。
二 、欧美日韩等国对“ 精神传销 ”的社会治理
(一) 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联合治理
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官方与民间两个层面设立专门机构 , 负责审查“ 精神传销 ”组织的活 动及相关的调度工作 , 展开跨地区联动 。例如 , 美国成立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 负责保护 消费者免受不公平或欺诈性的商业行为的伤害 , 以经济为切入口对“ 精神传销 ”组织的犯罪 行为进行打击 。 日本也是从商业欺诈层面入手 , 让有关政府部门向群众提供应当警戒的名单 , 并提醒民众哪些领域 、产品容易出现传销诈骗行为等等 。法国“ 打击邪教运动的跨部门任务 小组 ” (Interministerial Mission in the Fight Against Sects , MILS) , 负责监督 、协调和指导各部 门对邪教运动 (包括“ 精神传销”) 的打击工作 。20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国政府通过法令设 立了警戒和打击宗派过度行为的部际任务 (MIVILUDES) , 以观察和分析邪教现象 , 协调公共当局针对宗派过度行为的预防和镇压行动 , 并面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
目前国际上以政府名义官方设立的机构较少 , 多数都是非政府的民间组织 , 如在美国影响最大的是反邪教民间组织国际膜拜团体研究会 ( IcSA) , 还有 “ 自 由思想基金会 ” (Freedom of Mind Resource center) 等非营利组织 , 专门致力于帮助那些受到邪教运动或其他组织 洗脑的人恢复自由思想和自主选择。韩国的基督教异端研究学会 , 是由原异端人员和专家 、神学家合作组成 , 是韩国教会历史上首个专门针对异端的研究学会。 “ 加拿大反邪教协会 ” (Info-cult) , 法国的反邪教协会 、反对精神论操纵行动中心 、宗教团体 研究和信息协会 , 欧洲的宗派主义研究和信息中心联合会 、控制心理操纵的中心 、邪教信息 中心 、反对精神销售的全国律师网络等也都是民间积极参与反邪教 、打击“ 精神传销 ” 的机构。
除此之外 , 法国 、德国 、西班牙等欧洲国家重视各类组织和国际刑警加强合作 , 共同采 取措施进行打击 。 日本在高校层面采取相应措施 , 加大力度阻止学生陷入危险组织 , 如开设 “ 入学指南课程”、在校园四处竖起警示牌等 , 并鼓励受到影响的学生积极去学校设立的咨询 办公室求助 。韩国方面传统的教会则是治理“ 精神传销 ” 和邪教的主力 , 为辨别和认定异 端 , 韩国教会保守派组织—韩国基督教总联合会将有关异端组织视为“ 非伦理的反社会集 团 、惑世诬民制造骗局” , 为认定打击 、纳入教会管辖范围提供了合理性。
(二) 利用新媒体加强宣传警示
随着5G技术的发展以及大量新兴媒体平台的出现 , 信息传播在媒介 、方式与内容上愈 发呈现“ 大众文化取向 ” 的去精英化特征 。有效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传播特点进行基层反“ 精 神传销 ”警示宣传是必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 以攻代守”, 可以有效地保护易感人群 , 挤压 危险组织生存发展的潜在文化空间 。许多国家和地区会让公诉部门 、一线执法部门与宣传媒 体等机构相互联合 , 提升对“ 精神传销 ”现象的打击力度与准确性 。通过大众媒介强化安全 意识 , 建立防范预警机制 , 加强相关案件的报道 , 不仅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警示作用 , 而且 能够对相关组织产生一定的震慑力。
为打击遏制“ 精神传销 ”组织 , 各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娱乐媒体的作用 , 宣传报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报纸 、杂志 、 电影 、纪录片 、 电视剧 、游戏等 。 以美国邪教 “ 耐克塞姆 ” (NXIVM) 为例 , 2010 年《 名利场》 杂志报道 NXIVM并称其为邪教 , 2014 年美国 《 国家》 网站发文揭露 NXIVM滥诉批评人士 ,《誓言》《诱惑: NXIVM邪教内部》 等纪录片对 NXIVM 的历史和活动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 , 有声读物回忆录 《仍在学习》 讲述了亲历者奥克森伯格 (oxenberg) 在 NXIVM的经历和逃离 , 还有电影 《 逃离 NXIVM邪教: 母亲为拯救女儿 而战》 等等 。这里面既有从第三视角对危险组织展开评论的 , 也有从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角度 揭示组织对个人及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 , 群众能够通过这些对该组织形成较为全面且直观的认识。
除了具体案件的报道与宣传 , 也需为群众提供相关的应对策略并让其了解最新趋势。韩国许多宗教网站上就会发布有关文章 , 如韩国耶稣会长老会朴亨泽发表《如何应对邪教不断演变 的策略》 一文 , 指出当前韩国宗教异端们正在使用的策略方法十分多样化和隐蔽化 , 这些异端 以专家、教练等名义通过文化运动、健康运动、环境运动、服务活动等接近目标 , 使用的手段也从原来的直接传教进化为灵性训练、心理治疗或咨询治疗、足部按摩、英语或外语教育等。 在识别和应对策略上 , 提出了针对教会的 3 个建议与针对信徒的 10 条注意事项。
(三) 推动社会帮扶救助专业化多元化
“ 精神传销 ” 的受害者往往是这些组织 、教会的成员 、信徒 , 当他们离开这些培训课程 或团体时往往会产生信仰上的困难和心灵上的失落感 , 如若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与人 文关怀 , 有的受害者会尝试再次回到组织 , 更有甚者则是在日益强烈的精神折磨下选择结束 生命 。为解决这一问题 , 不同国家采取了专业化 、多元化的社会帮扶救助措施。
韩国因为很难从源头上遏制这些宗教异端的犯罪行为 , 所以往往只能在受害者救济上下功夫 。第一 , 对受害者进行反证教育 。适当的教义教育能够使受害者摆脱原来所接受的各种教义习惯 , 从原有的思想环境中逐渐脱离出来 。第二 , 提供专门的咨询治疗所 。“精神传销 ” 的受害者不同于一般的诈骗 、传销受害者 , 其在精神 、信仰层面受到的伤害相较而言更加严重 , 因此需要有针对他们这类人群的紧急脱离者对策 , 开设专门的咨询所 , 对这些脱离者进行咨询治疗 。第三 , 组织开展受害者沟通交流的聚会 。相较于局外人与受害者的沟通交流 , 受害者与受害者之间更有共同语言 , 更能产生理解与抒发情感 , 因此需要为受害者建立一个聚会沟通的场所 。可以通过网上聚会的形式 , 但一般大规模的教会讲堂或礼拜堂会更好 , 使其在互相倾诉困难的过程中“ 治疗 ”“恢复 ”精神和肉体 。第四 , 单独设置针对未成年受害者的救助场所与措施 。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 针对未满 13 周岁的受害者 , 其在经受“ 精神传销 ” 的伤害后需要专业的人员与专门的场所进行救助 , 如儿童心理专家 、儿童保护中心等 。这些针对韩国受害者的救济措施 , 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韩国政府以及韩国传统基督教、 天主教教会的帮助 , 但是目前有很多方面韩国并未做到。
欧洲各国在社会救助和康复咨询方面历史悠久 。1997 年 3 月 , 瑞典议会宪法事务委员会主席帕尔 ● 阿克塞尔 ● 萨赫尔贝格 (p注r Axel sahlberg) 就在针对欧洲邪教问题的会议上提出要尤其注意受害者的心理伤害 , 并建议在学校 、社会服务和医院开展宣传活动。英国邪教信息中心秘书长伊恩 ● 哈沃斯 (Ian Haworth) 在1997 年发表的 《 照顾邪教受害者》 (caring for cult victims) 一文中也曾提到要配备专门的辅导员与护理人员 , 要为脱离组织的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并着重与其探讨心理强制技术 、哲学和腐败行为这三个关键问题 , 最好是在家庭环境中帮助其度过戒断期 。他还指出语言对于脱离者的重要性 , 相同的语言交流者有助于受害者和前组织成员的康复。此外 , 由于个人成长以及自我发展方面的培训是当前“ 精神传销 ” 组织以及邪教组织使用伪装的重要手段 , 许多人士建议官方出台这一类型的课程与培训以提供指导 , 使群众对正确的个人训练与自我发展有一个判断标准。
三 、 国际情况对我国 治理工作的启示
(一) 立足国情 , 构建综合治理模式
欧美日韩对邪教和“ 精神传销 ” 的治理策略 , 无论是预防式处置还是事后处置 , 都是基 于该国特有历史文化 、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的产物 。受制于美国宪法的规定 , 美国政府很难 对相关危险组织作出前瞻性预判 , 并给予打击 。这一特点事实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 国打击“ 精神传销 ”组织的总体思路只能沿着事后处置这一条路径展开 。在民间层面 , 冲在 反邪教前线的是一些美国本土的宗教组织和民间机构 , 这是欧美国家的共同特点 。在欧盟 , 政府鼓励并发展民间力量 、传统宗教组织成为反邪教力量 , 欧盟各国深谙鼓励人民参与反邪 教工作本身就是在宣传 、教育人民 , 提升人民对邪教的辨识度。
俄罗斯打击邪教等相关组织的前瞻性预判能力强 , 明显不同于美国的事后处置模式 , 综 合治理色彩明显 。在俄罗斯中央政府的指挥下 , 以各级政府 、政法机关为核心 , 联动各类社 会组织 , 利用行政处罚 、刑法 、社会舆论多维度打击 , 构建了多方位的反邪教体系。
日韩两国的问题不是出在没有法 , 而是无法执法 。 因此 , 很难说两国在处理 “ 精神传 销 ”组织 、邪教问题上具有成型的措施与整体性的思路 , 基本上都是当某个非法组织引发全 国关注的大案时才会出面干预 , 在处罚上也是就事论事 , 绝不牵连 。之所以酿成如此枯鱼之 肆的局面 , 同日韩两国的社会制度 、境外势力干预与西方文化渗透有着分不开的关系 , 究其 根本又同不尊重本国国情盲目效法西方有关 。可以说 , 日韩两国的邪教问题已经病入膏肓 , 积重难返 , 在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 , 在治理“ 精神传销 ” 和邪教等问题上 , 我们应立足国情 ,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 、法 治为基石 、多维度协同的综合治理模式 。充分发挥党领导下的跨地区跨部门协同机制 , 将 “ 精神传销 ”治理 、邪教治理纳入国家安全治理的总体框架 , 形成“ 预防 -打击 -矫治 ” 全 链条体系 , 应积极探索治理“ 精神传销”、邪教的中国方案。
(二) 建设专业预警监测队伍
当前我国反邪教人才队伍在数量 、结构 、能力三个方面都存在缺口 。第一 , 人才总体数量少 , 未形成一定规模 。面对“ 精神传销 ”组织变异数量多 、传播范围广 、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 没有匹配足够的宣传预防和打击遏制“ 精神传销 ”组织的人员以及人才 。第二 , 人员结构单一 。当前置身于打击遏制“ 精神传销 ”组织一线的主要是公安干警和政法干部 , 部分专家学者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即缺少对“ 精神传销 ”新动态新情况的研究 , 专门的专家学者团 队 、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信息技术人才数量不足 。第三 , 人员能力有待提升 。伴随着网络、 科技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媒体的不断更新 , “ 精神传销 ” 组织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也在不断进化 , 治理邪教与类邪教的工作人员在应对新情况方面存在知识短板和能力缺位。
协助有关部门对“ 精神传销 ”组织进行分析研判是当前工作的重点 , 特别是预防和监测 处于萌芽状态的“ 精神传销 ” 组织 。 因此 , 亟待建设一支跨学科 、复合型的预警监测队伍 , 涵盖法学 、心理学 、社会学等领域专家 , 从多学科角度及时给予学术应对和社会应对 。此外 , 由于灵修培训等“ 精神传销 ”鼓吹“ 末世论”、让教徒“ 觉醒”、寻找新的“ 救世主 ” 等神 学世界观 。从其主张来看 , 这些非法组织试图冲击主流意识形态 , 妄图建立全新的“ 灵性诠 释”, 图谋合法的地位 。因此 , 科学无神论学科理应对“ 精神传销 ” 及其歪理邪说进行回应 与甄别 。在人才队伍建设中也应加强无神论教育研究者和意识形态安全领域的学者的参与度 , 增强对“ 精神传销 ”等非法组织的伪科学本质的剖析能力 。在专业队伍建设上 , 要熟练掌握 运用新科技新媒体抢占网络阵地 , 打赢信息化战役 , 做好警示教育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
(三) 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协同治理格局
治理“ 精神传销 ”组织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 , 既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 , 也需要反邪教专业机构 、社会组织 、教育机构 、街道社区等主体的参与 。但目前 , 我国治理 “ 精神传销 ”组织的工作未形成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治理格局 。因此 , 应当从国家治理“ 大包大揽 ” 逐步转变成国家引导下的多层次多群体社会治理 , 国家引导下的多层次多群体的社会治理符 合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安全现代化的目标。
通过文化宣传的方式进行预防和警示工作至关重要 。应灵活利用各种社会事件 , 通过各 大网络平台 , 向民众及时科普邪教与类邪教的特征 , 讲清灵修 、“精神传销 ” 等活动的危害 , “ 以攻代守”, 压缩挤占“ 精神传销 ”犯罪的生存空间 。应联合教育部门 、社区组织等平台 , 将国家安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融入学校课程 、社区活动和网络宣传 , 做到传统媒 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 、线上线下相结合 。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 , 探索发掘电影 、纪录片 、游 戏 、有声读物等载体 , 线下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公益讲座等 , 向公众生动直观地揭示“ 精神 传销 ” 的特征 、手段 、危害以及识别方法 。同时 , 健全“ 精神传销 ”受害者帮扶机制 , 通过心理咨询与科学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 帮助其摆脱精神控制 , 重建理性认知。
国家引导下的多层次多群体社会治理格局中 , 政法 、文宣 、社工 、外交等部门之间应当横向联系 、相互合作 , 强化协同机制 。反邪教专业机构 、社会组织等是治理“ 精神传销 ”组织的中坚力量 , 许多与心理健康有关的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关注“ 精神传销 ”犯罪带来的受害 者心理问题与社会回归问题 。企业 、街道社区 、学校等作为治理“ 精神传销 ” 的有生力量 , 能够为预警 、监测 、打击“ 精神传销 ”组织提供专业的技术设备 、人才资源与培训资源。
来源:《科学与无神论》
编辑:亚亚
终审: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