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

湖南娄底三名妇女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作者:魏筱鹏   来源:薄荷茶社   日期:2022-08-30
打印

微信图片_20220830093943.png

2021年8月19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全能神”公诉案件,2022年6月13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曾某明等三人进行了判决:

被告人曾某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曾某兰自公安侦查阶段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认定“情节较轻”,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李某强、曾某兰,分别于2008年7月某日,2011年12月某日,2013年5月某日开始加入早已被 国家明令取缔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先后分别担任“全能神”邪教9号小区的“带领”(负责人)“小区小讲”“浇灌”、小组长等职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共收缴“全能神”邪教书箱、学习资料,U盘,SD卡、小册子、宣传资料等近万余份(册、张),囤积的大米、食用油,干木耳、海带、紫菜等若干,查获她们共发展下线人员80多人。

被告人曾某明、李某强、曾某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李某强、曾某兰三人共同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明、李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构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扣押的违禁品、物资和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目、第十二项第一目、第八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Jackingsoul

终审:曙光


分享到: